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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

鎖定
地方立法泛指地方國家機關創制法律規範的活動。狹義上僅指在中央和地方實行立法分權的國家中,地方國家機關在其專屬立法範圍內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和法律的活動。
中文名
地方立法
定    義
地方國家機關創制法律規範的活動
所屬學科
法學

目錄

地方立法概念

狹義的地方立法主要存在於聯邦制國家。有的單一制國家由於國情緣故也在立法上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權。地方立法同國家立法相比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一般不能與國家立法相牴觸,有的地方立法是執行或補充國家立法的結果。行使地方立法權並不都像行使國家立法權那樣可制定各種重要形式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立法僅在地方有效。不少國家的地方立法具有多層次性。地方立法的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法制、科學、教育、文化和其他許多領域。對地方立法的範圍,有的國家作限制性規定,有的國家作列舉性規定,有的國家作限制和列舉相結合的規定。中國地方立法在立法體制中起着執行和補充國家立法的作用。它分為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區地方立法三種:一般地方立法指省、直轄市、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上級權力機關授予的單項法規立法權。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否則將被撤銷。地方性法規均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除享有一般地方的立法權外,還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經濟特區和港、澳、台等地迴歸祖國後成立的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又與一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有所不同。 [1] 

地方立法案例

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啓動“緊急立法”。2020年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等前提下,《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明確浙江省各級法院、檢察院應當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決定明確了政府的職責和可以採取的防控措施,也釐清了基層社區、單位個人的權利義務,為此後疫情防控常態化打下了法律基礎。
浙江是數字經濟大省,但當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規劃引領、低水平重複建設、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問題也亟待解決。數字經濟立法伊始就受到高度關注,僅2020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就徵集各種意見建議千餘條,並集納各方觀點。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最終獲得通過,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全國首部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