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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鎖定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
中文名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外文名
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報考條件
取得理工、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
報考時間
各地時間不同
考試科目
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等。
考試教材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大綱等。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介紹

一、所稱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
二、英文名稱:Land Registration Agent
四、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五、國土資源部負責編制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六、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土資源部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七、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考條件

按照《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 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 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 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 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 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兩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工作經歷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

北 京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8日-22日
上 海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3日-6日
天 津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1日-15日
廣 東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4日-29日
浙 江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9-23日
福 建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18日-3月3日
山 東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15日-29日
河 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22日-3月15日
山 西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18日-3月8日
安 徽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5-17日
江 蘇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從1月份開始,各地自行安排
江 西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26日-3月4日
吉 林
200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4月20日至28日
重 慶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17日-3月6日
寧 夏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18日-3月15日
廣 西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23日-2月21日
四 川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20日-3月20日
河 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4日-18日
陝 西
200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5月15日至6月5日
黑龍江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1日-14日
內蒙古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21日-27日
湖 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4月1日-11日
湖 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11日-27日
兵 團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25日-3月29日
甘 肅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1日-15日
貴 州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18日-2月6日
雲 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2月20日-3月15日
海 南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1日-29日
遼 寧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3月4日-25日
青 海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13年1月10日-1月20日
新 疆
200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4月28日起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時間

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時間統一定於2011年6月11、12日。
6月11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2:00— 4:00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月12日
上午9:00—11:00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2:00— 4:30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2013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時間為:6月15、16日
具體考試時間和科目為:
6月15日上午9:00—11:00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下午2:00—4:00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月16日上午9:00—11:00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2:00—4:30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時間:
考試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考試題型
土地登記代理人
6月16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客觀題
下午 14:00—16:00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月17日
上午 9:00—11:00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主觀題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有: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其中《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科目含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三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各科目考試大綱的內容,分為掌握、熟悉、瞭解三個層次。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依據文件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科目設置

共考4科:《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合格標準

科目名稱
合格標準
試卷滿分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60
100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0
100
地籍調查
60
100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60
100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組織實施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教材

2、土地登記代理人地籍調查
3、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實務
4、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5、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題型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4個科目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三個科目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綜合分析題。

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事(職改)部門共同負責。具體分工由各自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6月。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等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六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
第七條 在《暫行規定》下發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 2 個科目,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 , 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領取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身份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為保證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部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 有計劃的組織。實施培訓和繼續教育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授權組織編寫培訓、繼續教育教材和有關學習資料,監督、管理培訓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國土資源部名義編寫、發行考試教材和舉辦各種與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有關的考前培訓 , 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 )的人員 , 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
應考人員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 , 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佈於眾,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