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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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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備案的人員。
中文名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外文名
Land Registration Agent
考試日期
6月16日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試依據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 [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四)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六)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

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的報名時間從2月8日起,具體由當地相關部門進行安排。 [2]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詳情如表所示: [3] 
考試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考試題型
土地登記代理人
6月16日
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
客觀題
下午 14:00—16:00
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
6月17日
上午 9:00—11:00
地籍調查(自備函數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自備計算器)
主觀題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試科目

共考4科:《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實施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我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辦法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1]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業務工作,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年齡在70週歲以下,並同時具備下列(一)、(二)項條件。
(一) 具備下列3項條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及相關業務工作滿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及相關業務滿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土地登記或代理及相關業務滿15年。
(二)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條件:
1、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起草與土地登記業務相關的規範、規則或規定1 項以上,並由國家頒佈施行。
2、 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地市級以上初始土地登記工作1項以上。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企業改制中土地登記代理工作10項及以上。
4、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取得部級土地登記項目及代理業務項目研究成果1項及以上,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5、獲得有關地籍管理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6、獲得2項有關地籍管理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7、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000字)獨立完成的土地登記或代理業務等方面的論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記業務專著,本人獨立撰寫3萬字以上。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