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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圓之後

(莆仙戲名劇)

鎖定
《團圓之後》為莆仙戲名劇,中國當代十大悲劇之一 [5]  是劇作家陳仁鑑在1956年據莆仙戲傳統劇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婦害婆婆》)整理改編的,福建仙遊縣鯉聲劇團同年首演。《團圓之後》成為鯉聲劇團的“鎮團之寶”。該劇曾於1959年晉京參加建國十週年獻禮演出。黨和國家領導人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觀看演出,並和全體演職員合影留念。田漢著文認為可以“列入世界悲劇之林”,被譽為“莎士比亞式大悲劇”。
1960年,莆仙戲《團圓之後》由長春電影製片廠拍攝成舞台藝術片,在全國公映。 [4]  1998年,長春電影製片廠委託廣州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VCD影碟片。 [1] 
概述圖參考資料: [6] 
中文名
團圓之後
編    劇
陳仁鑑
劇    種
莆仙戲
劇    團
仙遊縣鯉聲劇團

團圓之後劇情內容

團圓之後 團圓之後 [2]
施佾生高中狀元回到家中,正是他和柳氏新婚之日,再加上皇帝恩准為其母葉氏建造貞節牌樓。施家三喜臨門。但這對於葉氏卻是大難臨頭。原來葉氏和表兄鄭司成從小青梅竹馬感情甚篤,只因葉氏父兄嫌窮愛富,強把她嫁到施家。而葉氏從未與鄭司成斷絕關係,葉氏過門五個月,丈夫死去,不久她生下施佾生,他實際是鄭司成之子。葉氏苦心將施佾生教養成人。葉氏深恐隱私被發現,犯下欺君之罪招致滅門,惟一良策便是與鄭司成割斷情腸。狀元妻柳氏温順賢惠,遵循禮教,天不亮即到葉氏房裏拜見太姑,不料碰上鄭司成。葉氏見隱私已露,無顏見人含恨自盡。舅舅葉廢丁再三逼問柳氏太姑自盡原因,柳氏不敢實説,葉廢丁便咬定是她逼死葉氏,到衙門告狀。柳氏把實情告訴施佾生。施佾生無計可施,一方面怕真情暴露滿門抄斬,另一方面怕不吐真情柳氏難保。忽聽知府杜國忠到,情急之下,施佾生要柳氏承認逼死太姑,以後再設法搭救。杜國忠不問原由,將柳氏下獄。葉廢丁仍不滿,到按司衙門告狀。按司洪如海提審柳氏,柳氏自認逼死太姑,洪如海大怒,痛責柳氏和她父兄各40大板。施佾生見狀心如刀絞。洪如海判柳氏死刑,施佾生嚇昏過去。施佾生求杜國忠説情。杜國忠想弄清此案,升官進爵,要求洪如海將案子交他審理。施佾生探望柳氏,柳氏決心以死了卻此案。施佾生怕杜國忠弄清真相,也想以死救出柳氏一家。夫妻互訴衷情。誰料,他們的談話被杜國忠偷聽。施佾生回家,見鄭司成痛哭葉氏,施佾生想自己一家都是被他所害,於是在酒中下毒,決心與他同歸於盡。鄭司成知酒中有毒後,一口飲下,死前説出他和葉氏的關係以及俏生的身世。施佾生聽後悲痛萬分,接着喝下毒酒。杜國忠、洪如海前來捉拿鄭司成。施佾生死前質問他們,鄭司成是他父親,有什麼罪?柳氏從獄中趕來,見丈夫即將死去,生離死別肝腸痛斷。杜國忠和洪如海要為柳氏請建“節孝樓”,柳氏不要,支開杜國忠和洪如海,撞牆而死。貞節樓埋葬了施氏一家。

團圓之後戲曲介紹

團圓之後 團圓之後
莆仙戲名劇《團圓之後》,源於《不用刑審書》卷四《張縣令設計翻案》篇,又名《父子恨》,是劇作家陳仁鑑在1956年據莆仙戲傳統劇目《施天文》(又名《三天媳婦害婆婆》)整理改編的,福建仙遊縣鯉聲劇團同年首演。
此劇在清末民初,福建仙遊莆仙戲振瑞班、雙玉班均常演出。劇情:某婦新婚三日,婆母自盡。新婦到案自認忤逆,縣令投其入獄……縣令藉故杖某衙役妻,並與新婦同監。役妻大罵縣官,婦慰之,並吐肺腑,始知婆母與人通姦,被她觸見而自盡,於是案定。
上世紀50年代,陳仁鑑在福建仙遊莆仙戲劇團當編劇時,偶然發現了從民間蒐集的劇本《施天文》。原劇系公案戲,寫施天文的妻子柳氏撞見婆婆偷情,婆婆無顏自盡。為保婆婆名節,柳承認是因自己頂撞婆婆而致其自盡。後來,知縣複審,終於探明隱情捉出姦夫,使將被問斬的柳氏重獲自由。陳仁鑑認為,原戲宣揚的是封建禮教,決定改變藝術表現形式,以控訴封建禮教對人性的迫害。於是,他將這齣戲改編為《團圓之後》。
在《團圓之後》劇本中,陳仁鑑將施天文改名施佾生作為主角。施在考中狀元后,為年輕守寡的母親葉氏請旨旌表。但是,葉氏在婚前就與鄭司成有情,一直未斷。在施佾生婚後第三天深夜,葉氏和鄭司成商量欲了斷前緣以保名節,但鄭不肯。第二天清晨,施的新婚妻子柳氏向婆婆請安時撞見鄭司成,葉氏羞愧難當,懸樑自盡。為了施家聲譽,施命柳氏暫時認罪,其後又不忍妻子冤死,遂向縣令求情。最後,為保施家祖澤和母親名節,施欲毒死鄭司成,卻發現鄭乃其生父。於是,他將毒酒灌進了自己口中。

團圓之後版權爭議

1957年12月,福建省的《熱風》雜誌全文刊登了署名“陳仁鑑改編”的《團圓之後》劇本。北京戲劇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傳統戲曲劇本選集》也將其收入,改名《父子恨》,署名為“陳仁鑑改編”。
1957年,仙遊縣鯉聲劇團排演《團圓之後》,在福州首次彙報演出獲得成功。此後,《團圓之後》成為鯉聲劇團的“重頭戲”,每到一地演出,都大受歡迎。但是,戲的成功並未給曾遭受挫折的陳仁鑑帶來轉機。1958年,他被下放回鄉。
1959年,《團圓之後》被確定為國慶十週年獻演劇目。由於受當時“左”的思想影響,有人提出該劇人物太過灰暗,應該修改後再晉京演出。當年8月,有關方面請陳仁鑑出山,執筆作了部分修改。
《團圓之後》在晉京途中沿路演出。陳仁鑑因政審沒有通過,未隨行。在途中演出期間,劇本又引發較大爭議,由隨行編劇林金標等人作了些改動。這個版本由《文匯報》全文刊登,並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單行本,署的都是“仙遊縣編劇小組”。在京演出時,又有爭論聲起,演出隊又作修改,後刊登在《劇本》月刊,署名也是“仙遊縣編劇小組”。1960年,周總理指示劇團到長春拍成電影,劇作署名仍為“仙遊縣編劇小組”。
1998年,長春電影製片廠委託廣州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VCD影碟片,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並經銷了VCD影碟《電影寶庫團圓之後》,但沒有署編劇陳仁鑑的名字。1999年初,陳仁鑑的兒子陳紀建發現後,與長影廠交涉未果,於當年10月起訴至福州市中院。
長影廠辯稱:電影《團圓之後》是根據1959年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的舞台劇本改編拍成的,並參考了《劇本》刊登的劇本。這兩個版本均署名為“仙遊縣編劇小組”。另外,電影攝製完成至1999年已有39年,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由於《團圓之後》在陳仁鑑1957年發表後確實經過多人改編,法院要求陳仁鑑家屬先對《團圓之後》進行確權。
陳仁鑑 陳仁鑑 [3]
陳仁鑑的家屬回到仙遊,對《團圓之後》的署名權問題徵求意見。原仙遊縣編劇小組組長出了證明,承認他曾參與修改,但對《團圓之後》的主題思想、情節結構、人物形象等,並未作太大更動,仍保留1957年版本的原貌。當時改編者署“仙遊縣編劇小組”是形勢使然。縣文化局及編劇小組也均證明:《團圓之後》著作權屬陳仁鑑個人。
期間,只有林金標表示了異議,認為他參與改編了赴京演出的劇本,因而保留對劇本的署名權。但是,經法院認定,林金標從未在《團圓之後》的劇本上署過名,因而他表示享有劇本署名權的行為並不影響《團圓之後》劇本原署名的情況。
於是,又回到和長影廠的官司上來。辯論焦點集中於三點:電影《團圓之後》是否是陳仁鑑創作的劇本,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有關責任的承擔。
原告陳仁鑑家屬認為,1978年撥亂反正後,中國文壇和有關出版社、雜誌社均認定電影《團圓之後》劇本作者為陳仁鑑,並列舉大量事實和證明。雖然拍成電影經過了39年,但本案訟爭的對象是1998年製作的莆仙戲《團圓之後》VCD影碟。該製作行為構成了對陳仁鑑著作權的侵犯,長春電影製片廠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承擔責任。
2月18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團圓之後》的劇作者是陳仁鑑事實清楚,其著作權應該依法受到保護。原告作為已故著作權人陳仁鑑的繼承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保護期內該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訟爭的VCD影碟製作於1998年,長影廠主張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事實依據。福州市中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一、長影廠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2萬元,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二、廣州音像出版社、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在其出版的《電影寶庫團圓之後》中署上編劇陳仁鑑姓名,在未署名之前,不得繼續發行和再版該VCD影碟。
有關人士認為,這一官司涉及的不僅僅是署名問題,而是老一輩知識分子的著作權受人尊重、對其依法保護的問題,值得關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