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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鎖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CMIC),簡稱《國際貨協》,是於1951年11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協定。1954年1月我國參加,其後,朝鮮越南蒙古也陸續加入,至此共有12個國家加入《國際貨協》。我國對朝鮮蒙古以及俄羅斯、獨聯體各國的一部分進出口貨物均採用國際鐵路聯運方式運送。由於獨聯體的出現,近年來,在原有協定基礎之上,我國同相關國家又重新增訂了有關鐵路運輸的國際公約。 [1]  [3] 
中文名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外文名
CMIC
簡    稱
國際貨協
簽訂時間
1951年11月
國    家
12個

目錄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介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CMГC)簡稱《國際貨協》,是於1951年11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協定。1954年1月我國參加,其後,朝鮮越南蒙古也陸續加入,至此共有12個國家加入《國際貨協》。我國對朝鮮蒙古以及俄羅斯、獨聯體各國的一部分進出口貨物均採用國際鐵路聯運方式運送。由於獨聯體的出現,近年來,在原有協定基礎之上,我國同相關國家又重新增訂了有關鐵路運輸的國際公約。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目的

為適應國際經貿大發展的需要,自1980年以來,我國成功地試辦了通過西伯利亞鐵路的集裝箱國際鐵路運輸。在採用集裝箱鐵路運輸的基礎上,又開展了西伯利亞大陸橋運輸方式,使海、陸、海集裝箱運輸有機地形成一定規模。1990年,我國又開通了一條新的亞歐大陸橋,東起連雲港,西至鹿特丹,為國際新型運輸發展開闢了又一條通道。而國際鐵路聯運的成功經驗和良好基礎,又為開展陸橋運輸提供了便利條件。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內容

《國際貨協》是締約各國發貨人、收貨人以及過境辦理貨物聯運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協定》共設8章41 [2]  條及一些附件。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運輸契約締結”“託運人的義務權利”“承運人權利和義務”“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等。目錄見後 [2] 
協定適用範圍
適用於締約國鐵路方面之間的國際直通貨物聯運,協定對鐵路部門、發貨人、收貨人都有拘束力。但不適用:①發、到站都在同一國內,而用發送國列車只通過另一國家過境運送貨物;②兩國車站間,用發送國或到達國列車通過第三國過境運送的;③兩鄰國車站間,全程都用某一方列車,並據這一鐵路的國內規章辦理貨物運送時。
發貨人託運時,要填寫運單和運單副本
鐵路運輸單證用運單。運單是發貨人與鐵路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是鐵路向收貨人收取運雜費用和點交貨物的依據。它規定了鐵路、發貨人和收貨人在貨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運單對上述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同時,運單又是鐵路運輸的憑證。但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轉讓,亦不能憑以提貨。運單隨同貨物從始發站至終點站全程附送,最後交給收貨人。聯運運單副本是貿易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當所運貨物或票據丟失時,副本可作為向鐵路索賠的證件。運單副本加蓋戳記後,證明鐵路運輸合同訂立,並交付發貨方憑以結匯。
託運人的權利、義務
託運人包括髮貨人和收貨人,其主要權利義務是:
(1)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事項的正確性承擔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一切後果。
(2)發貨人對貨物包裝、標記符合要求負責。
(3)按規定計算、支付運費。即發送路鐵路國內運價由發貨人支付;到達路發生的運費按到達國國內運價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過境鐵路運費按《協定》統一的過境運價規程計算,在發站或到站由收貨人支付。
(4)貨到站後,收貨方應付清運費並領取貨物。
(5)貨物發生重大質變,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收貨人有拒絕領取貨物的權利
(6)發貨人和收貨人都有對運送契約變更一次的權利。發貨人在發站領回貨物;變更到站;將貨物返還發站。收貨人也可在到達國範圍內變更到站或收貨人,但變更申請必須在貨物尚未從到達國境站上發出時作出,否則,一旦從國境站發出,申請變更無效。變更運輸合同應在國內(發出或到達國)按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鐵路(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收取運送費用和其他費用,並交付貨物和運單。
(2)有權檢查運單中記載事項的正確性,並對不完全、不準確記載和聲明核收罰款。
(3)對非承運人過失而引起的貨物滅失、損壞、短量不負責任。
(4)鐵路對於按《協定》辦妥聯運手續的貨物負全程運輸責任。
(5)如果貨物發往非《協定》國,鐵路應負責按另一種有關協定的運單要求辦理運送手續。
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
(1)託運人有權據合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請求應採用書面形式。由全權代理人、代表提出時,應有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委託證明書方可。
(2)列明具體賠償金額。當請求人是發貨人時,則向發送路局提出;如由收貨人提賠,則應向到達站提出。
(3)索賠不能得到合理解決時,可起訴。
(4)提賠和訴訟時效為:9個月內提出或訴訟;但逾期的請求賠償和訴訟,應為2個月內提出。部分滅失、損壞以及逾期索賠,自交付貨物之日起算;全部滅失賠償,自貨物運到期限屆滿後30日內計算。
目錄
第1章 總則
第1條 協定的目的
第2條 協定的適用範圍
第3條 鐵路辦理運送的義務
第4條 不準運送的物品
第5條 准許按特定條件運送的物品
第6條 某些運送的特殊規定
第2章 運輸合同的締結
第7條 運單
第8條 貨物的承運
第9條 貨物的容器、包裝、標記、裝車、重量和件數的確定,車輛的施封
第10條 貨物價格和運到利害關係的聲明
第11條 履行海關和其他規章的添附文件
第12條 對於運單中記載事項的責任,罰款
第13條 運價,運送費用和罰款的計算
第14條 貨物運到期限
第3章 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15條 運送費用的支付
第16條 代收貨價和貨款
第17條 貨物的交付,貨物的查詢
第18條 商務記錄
第19條 鐵路的留置權
第4章 運輸合同的變更
第20條運輸合同的變更權利和辦法
第21條貨物運送和交付阻礙
第5章 鐵路的責任
第22條 鐵路的連帶責任
第23條責任範圍
第24條貨物重量不足的責任範圍
第25條貨物全部或部分滅失的賠償額
第26條貨物毀損、腐壞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質量的賠償額
第27條 貨物運到逾期的賠償額
第28條 賠償款額的支付,賠償款額和運送費用多收款額的利息
第6章 賠償請求、訴訟,賠償請求和訴訟時效
第29條賠償請求
第30條 根據運輸合同訴訟,司法管轄
第31條 賠償請求和訴訟時效
第7章 各鐵路間的清算
第32條各鐵路間的清算
第33條 各鐵路件已付賠償款額的返還要求
第8章 一般規定
第34條 清算運價貨幣
第35條 協定辦事細則
第36條 國內法令的適用
第37條 協定和協定辦事細則的公佈、修改和補充
第38條 鐵組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39條 事務的辦理
第40條 協定的參加者
第41條 協定的有效期間和結束語
附件1 郵政轉運物品一覽表
附件2 危險貨物運送規則(另印單行本)
附件3 發貨人或收貨人的押運人押運貨物運送規則
附件3.1 貨物押運人證明書
附件4 易腐貨物運送規則
附件4.1 主要易腐貨物一覽表
附件5 裝載限界
附件6 貨件、車輛、集裝箱和運單上的標示牌以及貨件上的標記
附件7 機動車輛、機械運送規則
附件7.1 機動車輛、機械清單
附件8 集裝箱運送規則
附件8.1 中噸位集裝箱辦理站一覽表
附件8.2 大噸位集裝箱辦理站一覽表
附件9 托盤貨物運送規則
附件9.1 准許辦理托盤貨物運送的車站一覽表
附件10 私有貨車和鐵路出租的鐵路車輛運送規則
附件11 貨捆運送規則
附件12.1 國際貨協運單樣式(慢運)
附件12.2 國際貨協運單樣式(快運)
附件12.3 補充運行報單樣式(慢運)
附件12.4 補充運行報單樣式(快運)
附件12.5 國際貨協運單填寫説明
附件12.5.1 檢查標籤
附件12.5.2 雜費和其他費用統一編碼
附件12.6 在貨物運送中國際貨協運單和其它運輸法運單需要相互改辦的情況下國際貨協運單填寫特別規定
附件13.1 按一份運單直達(成組)運送的車輛清單
附件13.2 按一份運單直達(成組)運送的車輛清單的填寫説明
附件14 車輛和集裝箱貨物裝載和加固規則(另印單行本)
附件14.1 1520mm軌距13-9009、13-4095和13-9004M型平車上汽車列車、汽車、牽引車、掛車、半掛車、可甩掛汽車車身的裝載與加固規則
附件15 貨物查詢申請書
附件16 商務記錄
附件17 運輸合同變更申請書
附件18 車輛、集裝箱、汽車、拖拉機或其他自輪運行機器、汽車列車、可甩掛汽車車身、半掛車、掛車在邊防、海關、衞生、動植物及其他檢查和檢驗時的啓封記錄
附件19 審核賠償請求的鐵路主管機關名稱和地址一覽表
附件20 貨物運到逾期賠償請求書
附件21 汽車列車、汽車、掛車、半掛車和可甩掛汽車車身運送規則
附件22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另印單行本) [2]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特徵

1.涉及面廣:每運送一批貨物都要涉及倆個和兩個以上國家、幾個國境站。
2. 貨物運輸條件高:要求每批貨物的運輸條件如包裝、轉載、票據的編制、添附文件及車輛使用都要符合有關國際聯運規章、規定。
3. 辦理手續複雜:貨物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鐵路參加運送,在辦理國際鐵路聯運時,其運輸票據、貨物、車輛及有關單證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一些國家的正當要求。
4.使用一份鐵路貨物聯運票據完成貨物的跨國運輸。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運輸責任方面採用統一責任制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僅使用鐵路一種運輸方式。
參考資料
  • 1.    余光中主編. WTO大百科全書 第2冊[M]. 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 2002.05.531頁
  • 2.    鐵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中國鐵道出版社,2009:1-5
  • 3.    施正康,陳明皓,翟小琪編著. 涉外經濟法新編[M]. 2008 第1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