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國際許可合同

鎖定
許可證合同是指出讓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受讓方,而由受讓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國際許可證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證協議”,就是指位於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以讓渡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簽訂的合同。“許可證合同”一詞中的“許可證”不同於政府行政機關出於管理目的而頒發的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證照。 許可證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技術使用權,具體的講,即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和專用技術使用權
中文名
國際許可合同
別    名
國際許可證協議
主要條款
11條
類    別
5種
客    體
技術使用權

國際許可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許可合同定義條款

國際許可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
由於國別的不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及其他關鍵性名詞、術語等可能會產生歧義,因此要對合同中有關詞語作出明確定義,通常有:供方、受方、第三方、專利、商標、技術服務、技術資料、合同產品等。

國際許可合同合同項目

即合同標的條款。主要敍明技術轉讓的具體名稱、用途、技術參數;合同產品的名稱,系列、型號、規格、種類和要達到的技術指標等。

國際許可合同價格條款

國際許可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
影響價格因素的,主要的是讓與人為轉讓該技術所支出的費用、轉讓所得的利潤和開發該技術成本的回收及提供技術服務與技術培訓等諸多因素。國際貿易中技術轉讓的計價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次總算,即在訂立合同時對一切費用一次性算清;二是提成費,即技術受方在合同項目建成後,按生產數量、銷售價格或利潤提取一定的百分比,按規定時間支付給輸出方的費用。三是入門費加提成費,即在合同訂立後先行交付一定金額的入門費,技術使用後再另外支付提成費的辦法。

國際許可合同技術資料的修改和改進

要求供方必須對資料進行修改,協助買方做好技術改進工作,並且將改進後的資料無償提供給買方使用,買方也應把改進後的許可技術回授給供方。但技術改進和發展的所有權仍然屬於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如果另一方要將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應徵得改進和發展方的同意。

國際許可合同考核和驗收

國際許可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
考核和驗收是對所轉讓技術生產的產品性能進行檢查,經考核檢查,合同產品的性能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驗收標準,雙方應簽署產品合格證書。考核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的,雙方應分析原因,並在第一次考核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的可進行第三次或者更多次。如果經多次檢驗仍不合格的,要區分責任,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使產品達到規定要求。

國際許可合同技術保密條款

這是專有技術轉讓和包含專有技術在內的專利使用權許可合同的常有條款。該條款的規定一般是:保密的內容、保密的範圍和期限,以及泄密承擔的責任等。雙方互負保密義務。

國際許可合同技術培訓條款

供方在轉讓技術的同時,負有為買方培訓技術人員的義務。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培訓的形式、質量、受訓人員的種類、資格和人數,訓練的時間地點、次數和使用語言,以及一切費用的負擔等。

國際許可合同擔保與保證

供方負有技術擔保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協議書中明確保證給買方提供技術資料,而這些資料必須是完整、準確的,並保證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數量以及生產時耗費原材料的指標。要保證受方所轉讓的技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國際許可合同不可抗力

對不可抗力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做出的規定條款

國際許可合同税費支付

在國際許可合同中,為了明確劃分國內外涉及的各種税費由哪一方負責的問題,都有税收支付條款加以規定。

國際許可合同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如果雙方協議中規定爭議出現時交付仲裁的,則交付仲裁解決,未明確訂有仲裁的可以交付訴訟或司法非訴訟解決。適用法律問題,一般按雙方協議適用,未協議選擇法律的,一般應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國際許可合同合同分類

國際許可合同客體劃分

國際許可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
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標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1、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國如果在華沒有取得專利權或未與我國當事人達成協議,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產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個實際案例:
水膠炸藥這一專利是美國的。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閲資料時獲得了這一專利的公開材料。於是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產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藥。一位港商購買了該產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產品。在天津裝船後,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現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損失。故研製廠家應向美方專利權人訂許可證協議,方可研製生產。否則,就是違法的。
2、商標許可證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標的。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議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準。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製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3、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採用。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憑專利公開的説明書,並不能使採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國際許可合同所有權劃分

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範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佔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可協議、交換許可證。
1、獨佔許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獨佔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內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佔有和使用權。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儘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2、排他許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佔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佔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佔許可低。
3、普通許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賣給第三者。該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4、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5、交換許可合同(Cross License )
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權限,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範圍和權利範圍。

國際許可合同合同特徵

國際許可合同主體

國際許可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
許可證合同的主體即出讓方和受讓方分處不同國家。他們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見主體。

國際許可合同客體

許可證合同的客體是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並且作跨越國境的移動,即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國際許可合同時間地域性

許可證合同具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地域性。許可證合同轉讓的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權,由於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得許可證合同也具有這兩種特性

國際許可合同複雜性

許可證合同不僅時間性較強,而且內容複雜。很多屬於混合性協議,或以一種標的為主兼有其他標的轉讓,或和機器設備的買賣、工程承包、合資經營、補償貿易、合作生產諮詢服務等方式結合在一起。

國際許可合同有償合同

許可證合同是有償合同。政府與政府之間,或者企業與企業之間出於某種特定目的,將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無償讓渡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國際許可證協議的範圍

國際許可合同服務合同

國際許可合同概念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的概念及分類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術和勞務,為他方當事人完成某項諮詢服務工作並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的協議。
技術諮詢服務合同根據其內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種:
(1)工程諮詢服務合同。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某項工程的一些技術性問題提供諮詢服務
(2)轉讓技術、經濟情報資料合同。是指供方在一定時期內以一定方式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或經濟情報資料,或者提供某種技術文獻及市場信息等。
(3)專項技術、管理銷售諮詢服務。主要是指對某項技術內容或方法進行諮詢服務或對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
(4)人員技術培訓服務合同。是指由供方通過派遣專家或技術人員到受方國進行技術訓練或指導的方式,培訓受方人員,或者由受方人員到供方工廠、實驗室進行實習培訓的方法進行技術培訓。

國際許可合同內容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1)對受託人提供諮詢、服務項目內容、範圍和時間等方面的規定;
(2)對技術經濟情報資料提供的方式、時間、地點和清單的規定;
(3)對派遣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的要求的規定;
(4)對培訓人員的數量水平質量、培訓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待遇和出入境手續辦理的規定;
(5)受託人對技術諮詢和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
(6)服務費用的計收與支付的規定;
(7)對技術服務的驗收標準的規定;
(8)對違約賠償的規定;
(9)對合同的期限,變更或終止的規定;
(10)對爭議解決的規定;
(11)對合同生效及其它的規定

國際許可合同權利義務

國際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受託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派遣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為委託人完成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或者書面向委託人提供諮詢建議。
委託人應按合同的規定,為受託人提供必要的諮詢資料及工作條件,並支付合同約定的報酬;有權按合同規定檢查和驗收受託人工作情況並使用受託人工作成果。如果受託人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委託人有權拒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