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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鎖定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簡稱863計劃)是科學家的戰略眼光與政治家的高瞻遠矚相結合的產物,凝練了中國發展高科技的戰略需求。1986年國務院組織了全國200多位科學家對計劃建議進行了大半年的論證,在中國科學技術需要急起直追的年代,863計劃的實施有力推動了中國高技術的進步 [1] 
2016年,隨着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出台,863計劃結束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1] 
中文名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
外文名
National High-tech R&D Program (863 Program) [2] 
實施時間
1986年3月
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科學家提議
王大珩王淦昌楊嘉墀陳芳允
監督管理
國家863計劃監督委員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發展歷程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1980年以來,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對人類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引起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軍事等各方面深刻的變革。許多國家為了在國際競爭中贏得先機,都把發展高技術列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惜花費鉅額投資,組織大量的人力與物力。1983年美國提出的“戰略防禦倡議”(即星戰計劃)、歐洲尤里卡計劃,日本的今後十年科學技術振興政策等,對世界高技術大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和震動。
(左起)王大珩.王淦昌.楊嘉墀.陳芳允
(左起)王大珩.王淦昌.楊嘉墀.陳芳允(2張)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4]  作為中國高技術研究發展的一項戰略性計劃,經過20多年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中國高技術及其產業發展。它不僅是中國高技術發展的一面旗幟,而且也成為了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一面旗幟。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1986年的3月3號 [5]  ,一份報告,送到了中共中央的駐地中南海。後來根據這個報告而形成的《關於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的報告》被稱為“863計劃”。 這份題為“關於追蹤世界高技術發展的建議”的報告,是在面對世界高技術蓬勃發展、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由中國著名的科學家王大珩、王淦昌、楊嘉墀(讀“遲”音)、陳芳允四人聯合提出的。在這份報告中,他們針對世界高科技的迅速發展的緊迫現實,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議和設想:要全面追蹤世界高技術的發展,制定中國高科技的發展計劃。
重型燃汽輪機重大項目(國家863計劃) 重型燃汽輪機重大項目(國家863計劃)
據中科院人士回憶,曾任中科院原科技開發局局長張宏(鄧小平次女鄧楠的丈夫)將這一建議上交鄧小平,直接促成了“863計劃”的出台。 [3]  這份報告很快呈送到鄧小平的案頭。鄧小平兩天後就作了批示。他認為這個建議十分重要,並指示“找些專家和有關負責同志討論,提出意見,以憑決策”,要求有關負責同志,“宜速決斷,不可拖延”。
根據鄧小平的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有關部門立即邀請部分科學家進行座談討論。討論中,科學家們對高技術項目的選擇方向,進行了熱烈的討論。中央有關部門將討論會中的意見上報鄧小平。鄧小平作出了明確的批示。根據鄧小平的批示,形成了《關於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的報告》。
在鄧小平的支持和推動下,這年的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批轉了《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綱要》。這個計劃選擇對中國未來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7個領域,確立了15個主題項目作為突破重點,以追蹤世界先進水平。極力倡導該建議提出的朱光亞是863計劃的總負責人,參與了該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863計劃”於1987年3月正式開始組織實施,上萬名科學家在各個不同領域,協同合作,各自攻關,很快就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1991年,鄧小平又揮筆為“863計劃”工作會議寫下了題詞:“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再次給為實現“863計劃”而攻關的科學家以鼓勵,也為中國高科技的發展指明瞭方向。“863計劃”的實施,是中國共產黨科教興國的一個重大戰略部署,為中國在世界高科技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2016年,隨着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出台,863計劃結束了自己的歷史使命。這是我國新時期滿足國家發展需求、適應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適時之舉、關鍵之舉。科研組織形式隨着時間在變,但是,從“兩彈一星”到863計劃,不變的是一以貫之的科學精神。求真是科學精神的核心;創新是科學精神的特徵;家國情懷、使命擔當是中國科學家精神的靈魂。精神建設是我們科技隊伍建設的靈魂,也是建設科技強國的文化保障。這種精神文化是一種軟實力,是一種非常硬的軟實力,是物質不可替代的力量。傳承和弘揚這種精神,用以武裝一代又一代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是實現“世界科技強國”這一新的奮鬥目標的精神長城 [1]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一章

總則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保證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863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863計劃是解決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問題,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技術,統籌高技術的集成和應用,引領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的計劃,主要支持《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
第三條863計劃按照研究開發任務的性質,選擇若干高技術領域作為發展重點,領域內設置專題和項目,採取分類管理的方式。專題以前沿技術研究為導向,以提高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項目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以提高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
第四條科技部、總裝備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牽頭負責,並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計劃分年度落實各領域的戰略目標、任務和經費。863計劃的管理原則為: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863計劃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鼓勵自主創新,力爭重點突破。
(二)明確權責,規範管理。863計劃實行政府決策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立項制度,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遴選制度、問責制度、迴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證項目立項的科學、公正與公平。
(三)統籌協調,聯合推進。863計劃的實施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和各方面專家的作用,並統籌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
(四)定期評估,注重績效。863計劃定期對領域、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與績效進行第三方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研究內容和經費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863計劃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計劃經費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六條科技部和總裝備部是863計劃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計劃發展戰略、目標和戰略任務;
(二)確定技術領域及領域內任務設置;
(三)組建863計劃專家委員會和領域專家組;
(四)建立備選項目庫,審定項目立項建議,批覆立項;
(五)編制年度計劃及年度預算;
(六)督促、檢查計劃的實施,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劃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聯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二)編制年度計劃;
(三)協調計劃進度;
(四)組織對計劃執行的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跨領域活動;
(六)綜合管理計劃專家庫和基地。
聯辦設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各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負責本領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領域辦設在組織實施部門。民口各領域辦吸納國務院主要相關部門參加。領域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本領域的戰略目標和發展重點;
(二)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建議;
(三)編制本領域年度計劃;
(四)審核項目和專題課題申請指南(標書);
(五)批准專題課題立項,審核項目課題立項建議;
(六)提出重大項目主要承擔單位、總體專家組人員組成建議,組織對重大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
(七)組織對項目、專題的評估和驗收;
(八)簽訂或委託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
第九條863計劃設立計劃專家委員會,對計劃的戰略決策和實施進行諮詢與監督。計劃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組織實施部門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最多擔任兩屆。計劃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計劃發展戰略和計劃目標、戰略任務和部署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對計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條各領域設立領域專家組,為本領域的戰略決策和組織實施提供諮詢與技術指導。領域專家組由部門和地方推薦,組織實施部門選聘,計劃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參加領域專家組。領域專家組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最多擔任三屆。領域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領域技術發展戰略與預測研究,對領域的目標和任務提供決策諮詢;
(二)參與編制項目和專題課題申請指南(標書);
(三)審議專題課題和項目立項建議;
(四)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
(五)參與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六)承擔領域重要技術發展問題的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863計劃設立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參與863計劃的實施,發揮同行評議的作用。專家庫中的專家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由組織實施部門核准後統一入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根據需要可參加以下工作:
(一)課題的評議和評審工作;
(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三)對計劃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組織實施部門所屬的相關中心(以下簡稱“相關中心”)接受組織實施部門的委託,在領域辦的指導下,承擔863計劃的過程管理和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擔專題課題申請指南的組織編制工作;
(二)承擔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書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
(三)承擔專題課題評議、評審的組織工作,提出立項建議;
(四)承擔項目課題評審或評標的組織工作,提出立項建議;
(五)承擔課題任務合同書的審核工作;
(六)承擔課題檢查和驗收的組織工作;
(七)承擔項目和專題的信息與文檔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領域辦報告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
(八)承擔領域專家組的支撐和服務工作。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三章

專題管理
第十三條各領域下設若干專題,專題以前沿技術的研究開發為主。領域辦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專題目標和主要任務等建議,經聯辦組織綜合審議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專題下設課題,課題原則上不設子課題。課題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確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開發布課題申請指南;
(二)同行專家通訊評議;
(三)同行專家會議評審;
(四)領域辦批准。
第十五條根據領域年度計劃和專題戰略目標,相關中心每年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同行專家研究編制課題申請指南,由領域辦審核發佈。
第十六條相關中心從計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行專家對課題申請進行通訊評議或會議評審。
第十七條相關中心根據評議評審結果提出課題立項建議,領域專家組對立項建議進行審議,領域辦批准。
第十八條 為了鼓勵創新,各領域可安排適當比例的非共識課題。對於在評議過程中出現的非共識課題,由領域專家組成員署名推薦,直接列入課題立項建議,報領域辦批准。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第十九條課題責任人填報課題任務合同書,相關中心負責審核,領域辦與課題責任人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
第二十條課題立項結果向社會公佈。對未被批准的課題申請,由相關中心向課題申請者做出書面通知。
第二十一條相關中心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對課題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課題調整建議,經領域專家組審議後,報領域辦批准。
第二十二條相關中心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對課題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和結題三種。課題形成的國家秘密技術,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終止或調整的課題,由課題責任人向相關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域專家組審核後,報領域辦批准。
第二十四條領域辦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專題實施情況進行獨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專題調整建議,經聯辦會籤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專題任務結束後,領域辦組織對專題進行總結,並進行績效考評。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五條863計劃各領域的項目包括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兩類。重大項目以形成原型樣機或重大技術系統為目標,重點項目以突破核心技術、開發單項戰略產品原型或解決中試中的重要工藝問題為目標。項目一般下設課題,課題由法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根據部門、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結合本領域技術發展趨勢,以及專題課題成果,領域辦組織研究提出項目立項建議。立項建議主要包括:項目的目標和具體指標要求、主要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重大項目應同時提出主要承擔單位建議。
第二十七條重大項目立項建議由聯辦組織進行綜合審議,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重點項目立項建議經聯辦會簽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重大項目的任務落實:
(一)項目主要課題承擔單位推薦總體專家組人選,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總體專家組負責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建議、項目的總體集成和技術協調,參加項目課題的驗收。
(二)總體專家組根據批准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實施方案建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目標、任務分解、進度計劃及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等內容。
(三)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專家庫中的專家和相關產業界專家對重大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實施方案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四)項目課題通過招標或擇優委託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由總體專家組負責編制課題指南或標書,由領域辦審核後發佈。
(五)相關中心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的招標或擇優評審,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建議,在徵求總體專家組意見後報領域辦審核,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重點項目的任務落實:
(一)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編制重點項目指南或標書,經組織實施部門批准後,由領域辦發佈。
(二)相關中心組織重點項目的評審或評標,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單位建議。
(三)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對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單位建議進行諮詢審議,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第三十條領域辦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保密課題應同時簽訂保密協定,按照保密規定進行管理;非保密課題的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相關中心組織專家庫中的專家對項目課題的實施進行檢查,提出課題調整建議,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終止的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向相關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對與部門、行業及地方關聯度大、示範性強的項目,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領域辦根據項目特點,提出項目主持單位建議,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項目主持單位是項目的責任主體。
(一)項目主持單位組織提出項目實施方案,經領域辦組織論證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二)項目主持單位通過招標或擇優委託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三)項目主持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報領域辦備案。
(四)項目主持單位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和其它配套條件,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五)項目主持單位負責督促、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並向領域辦提交項目年度執行和進展情況報告。
(六)項目主持單位根據課題執行情況對課題進行調整,報領域辦備案。
(七)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課題驗收,並負責準備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和向領域辦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三十四條領域辦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委託專業監理機構對工程性項目進行全程監理。根據評估結論和監理意見,領域辦提出項目調整建議,經聯辦會籤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課題由相關中心或項目主持單位組織驗收;項目由領域辦組織驗收,並進行績效考評。項目形成的國家秘密技術,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條863計劃統籌考慮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在通過項目(課題)對創新人才和團隊持續支持的同時,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863計劃研究開發基地。863計劃研究開發基地是承擔863計劃研發任務中取得突出成績、擁有優秀創新團隊和較強研發實力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通過項目(課題)對863計劃研究開發基地優先和持續支持,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形成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機制,實現研究開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為中國高技術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第三十八條聯辦負責組織基地的認定工作。在領域辦推薦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組織申報的基礎上,聯辦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基地的認定建議,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基地實行期限制,進行動態管理。聯辦組織對基地的評估和考核工作。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評估和考核結果,對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聯辦負責基地的綜合管理和協調,並委託部門或地方對基地進行具體管理。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六章

知識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863計劃管理機構、課題依託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863計劃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科技部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科技計劃項目信息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資料和數據。
863計劃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註“863計劃資助”。
第四十二條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課題依託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用863計劃經費購置或試製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七章

評估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定期對863計劃領域、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與績效進行第三方獨立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領域、專題和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經費進行調整以及改進和完善計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在項目(課題)立項、檢查、驗收等環節中,對涉及到組織管理者、專家自身及單位利益的事項,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863計劃實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學記錄、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對項目(課題)申請者在申報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二)對課題負責人、課題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主體在項目(課題)執行和驗收過程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三)對專家參與項目(課題)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和驗收等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第四十七條組織實施部門對在863計劃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四十八條對於在申請、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並造成重大損失者,863計劃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情節較輕的,公開通報直接責任者,終止相關項目(課題)合同,清理賬目與資產;情節較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直接責任者承擔863計劃任務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863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1]63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組織實施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經費管理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一章

總則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規範和加強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以下簡稱863計劃)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863計劃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於支持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圍繞《規劃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開展研究工作。
第三條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集中用於支持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研究開發,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和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863計劃由科技部牽頭負責,並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科技部和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劃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同時按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
第五條 863計劃領域內設專題和項目,專題下設課題,項目由課題組成。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863計劃特點,課題年度預算納入組織實施部門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二章

課題經費開支範圍
第七條 課題經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八條 課題經費的開支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
(一) 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 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 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 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重大項目課題、重點項目課題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總體專家組或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審核同意。
(八)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諮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863計劃及其項目、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諮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課題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條 領域辦在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置以及提出項目立項建議時,應當同時編制概算。
第十一條 在對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審核時,應當對概算進行獨立的諮詢評議。諮詢評議結果作為專題設置和項目立項決策,以及各專題、項目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在研究提出實施方案建議時,應當包含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組織實施部門結合重大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對項目概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進行獨立論證,作為組織編制課題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專題、項目在選擇課題承擔單位的同時,應當組織課題申報單位編制課題預算。課題預算的編制要求:
(一)課題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課題預算編制時應當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於該課題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説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申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條 課題預算按照有關要求經審核、彙總後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課題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組織實施部門建立預算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預算評審或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對於課題預算存在重大異議的,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復議。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批覆後,下達項目(課題)預算。批覆預算的項目(課題)應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預算批覆,與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預算書。項目(課題)預算書是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將課題年度預算下達到課題承擔單位,並抄送項目牽頭(主持)單位。
第二十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課題),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課題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審核、財政部批准。
(二)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三)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第二十五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課題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課題決算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彙總後,於次年的4月20日前報送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在研課題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經審核、彙總後報送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課題負責人、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五章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組織實施部門對專項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組織實施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項目(課題)完成後,項目牽頭(主持)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實施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組織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課題經費如有結餘,應當及時全額上繳組織實施部門,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組織實施部門對項目牽頭(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對於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組織實施部門將會同財政部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或課題。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組織實施部門、財政部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三年內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和總裝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2]  (財教[2001]207號)同時廢止。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價值意義

30多年的實踐表明,863計劃各領域都取得了優異的成果,激光技術領域就是一個例證。1999年,當工作取得歷史性進展時,我國著名光學家、也是863計劃的發起人之一王大珩先生給大家講了這樣一段話:“曾有人提出懷疑,這個項目該不該繼續搞下去,經過全國範圍的論證,肯定了這個項目在激光領域的前沿地位,堅定了信念。經過不斷努力,取得了現在的成果,這是很大的創新。”我還有一點深刻的體會:工程技術創新的重要源泉,來自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例如:激光與物質相互作用的線性與非線性效應,它在高能激光系統的多個環節對光束質量這個生命線有重要影響。
863計劃是改革開放時代國家的重大科技計劃,其管理運行機制具有科技體制改革的顯著特徵。1985年中,國家發佈了“關於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緊接着問世的863計劃貫徹了這一決定的精神,由跨部門、有優勢的研究單位聯合組成領域的研究團隊,由不同單位的優秀科學家組成專家組,負責領域(或主題)的實施,把國家主管部門的戰略決策、專家組的技術和管理決策與行政單位的支持保障相結合,同時,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機制和國家戰略目標指引下的協作機制相結合,把自主創新與開放交流相結合,提高了項目實施的科學性和工作效率。863計劃也傳承了“兩彈一星”的成功之道:以實現國家目標作為共同的精神支柱;全國一盤棋,建設“國家隊”,大力協同;學術民主、建設糾錯機制,理論與實驗相結合,重視基礎研究、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