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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鎖定
- 中文名
-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 所屬類別
- 經濟學術語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基金介紹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徵集範圍
(1)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
(2)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3)國營企業及主管部門提取的各項專項基金;
(4)其他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5)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户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計徵依據
(1)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一律按當年收入總額計證;
(2)國營企業提取的專項基金和税後利潤,按當年提留總額計徵;主管部門集中企業的各項專項基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先在企業繳納調節基金後集中;
(3)所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和預算外企業,按照計税利潤扣除繳納所得税後的數額計徵;
(4)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按不同的預算管理形式分別計徵。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計徵比例按所列各個項目當年收入的10%計徵。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採用按月或按季繳納,年終根據有關決算資料,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徵集,由税務機關負責;由各級國庫和專業銀行辦理收納、報解和入庫。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中屬於中央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歸中央財政;屬於地方單位繳納的部分,50%上繳中央財政,50%留歸地方財政,可供各級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減免規定
(1)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税附加,中小學校的雜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中專技校學校基金、企業的大修理基金、煤礦簡易費和油田維護費、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和其他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免徵項目免徵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2)凡當年應納調節基金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預算外企業的税後利潤不足5000元,個體工商户税後利潤不足2000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可在保證完成國家徵集任務的前提下,給予減徵或免徵調節基金照顧;其他確需減免的,必須單獨報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開減免口子。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給予減徵或免徵照顧的繳納單位或繳納人,應提出申請、由税務機關按體制規定,逐級報省一級財政廳(局)審批,酌情給予定期減徵或免徵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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