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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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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是2018年10月17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佈的關於“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管理文件。
2022年11月21日,《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語〔2018〕3號)廢止 [2] 
中文名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發文機構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發文字號
國語〔2018〕3號
發文時間
2018年10月17日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全文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國語〔2018〕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語言文字事業“十三五”發展規劃》和《中華經典誦讀工程實施方案》要求,加強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建設,規範基地管理,充分發揮其在人才培養、智力支持、活動支撐、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地是發揮特色優勢、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陣地,是整合人才資源、傳承弘揚中華優秀語言文化的重要平台。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類相關企事業單位均可申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
第三條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活動推廣、會議培訓、合作交流等工作,宣傳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深入實施中華經典誦讀工程,開展豐富多彩的經典誦寫講實踐活動,加強語言文字和中華經典的研究闡釋、教育傳承及創新傳播,完成國家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任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基地由國家語委和省級部門共建共管,屬地化管理。實行“自主申報、擇優建設、定期評估、動態管理”的管理模式。由國家語委統籌管理,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具體負責,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日常管理。
第五條國家語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宏觀的基地建設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評審、認定、監管、考核基地的建設及運行。
(三)為基地提供政策、項目或經費支持。
第六條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份申報單位的材料初審、實地考查、遴選上報等工作。
(二)審定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並負責檢查、落實。
(三)負責本省份基地的日常管理、年度核查等工作,定期向國家語委報告本省份基地的工作開展情況。
(四)為本省份基地提供配套政策、項目和經費支持。
(五)接受國家語委委託,組織開展基地的考查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基地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面實施國家語委制定的基地建設規劃,執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本基地具體建設規劃,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二)根據本單位地域、學科及專業等特色優勢制定工作計劃,組建業務團隊,提供良好工作條件和基本運行經費,自主開展相關語言文字工作。
(三)積極申報並承接國家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託的語言文字活動推廣、會議培訓、研究應用、合作交流等工作項目。
(四)定期向國家語委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彙報工作,按時上報年度計劃、工作總結等材料,接受國家語委組織的定期考評。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般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性機構。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有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善於創新的優秀團隊;有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創新性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特色優勢;有支持基地持續運行所需穩定的人員、經費、場所等條件保障。
第九條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填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申報表》,並保證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內容包括基地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前期工作基礎、近期發展規劃和輔助證明材料等,並以附件形式提供圖表、音視頻、書籍等相關材料。
(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在遴選審核後,將申報單位材料加蓋公章,並行文報送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
每年7月為統一申報期,每省每年申報不超過5個。
第十條評審程序
(一)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申報工作由國家語委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工作在每年8—12月間完成。
(二)形式審查。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實地考查。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評審,確定其是否符合條件。
(四)結果公示。考查結果進行為期一週的公示。無異議後經國家語委認定並公佈結果,基地正式運行。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一條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以五年為一個週期。通過年度考核、中期檢查和週期評定對基地進行新一輪資格認可。
第十二條考核程序
(一)年度報告。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於每年1月30日前,將本省份基地上一年度的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本年度工作計劃統一報送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進行年度考核。
(二)中期檢查。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在每個評定週期的第3年委託相關部門、專家對基地進行中期檢查。
(三)週期評定。在年度報告和中期檢查的基礎上,國家語委每5年對基地進行週期評定和新一輪資格認可。
第十三條檢查評定的重點是基地在人員、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的落實情況;按照工作計劃自主開展工作的情況;承擔國家和省級語言文字部門相關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在本地區、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等情況。檢查評定要特別注重考查基地服務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度以及取得重要成果的情況。
第十四條根據考核情況(優秀、合格、不合格),國家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基地予以經費和項目等方面的相應調整。對考核優秀的基地,將加大經費和項目支持力度。對中期檢查不合格的基地,將予以警告並要求整改。對週期評定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可進入下一個建設週期;對未通過週期評定的基地,撤消其資格。通過週期評定的基地名單,由國家語委公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命名和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申報表 [1] 

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廢止

2022年11月21日,《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發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語〔2018〕3號)同時廢止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