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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鎖定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是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所公佈施行的一套法律補充規定。該規定已被2013年12月28日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止。 [1-2]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頒佈時間
1979年11月29日
實施時間
1979年11月29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
廢止時間
2013年12月28日

目錄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全文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佈施行)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的工作。
二、勞動教養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對於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節日、星期日休息。
四、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家屬、子女不得歧視。
五、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1]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規定廢止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第二條,廢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