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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殘疾

鎖定
嚴重殘疾,是指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殘疾鑑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2] 
中文名
嚴重殘疾
外文名
Severe disabilities
詞條屬性
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刑法》
涉及犯罪
傷害罪

嚴重殘疾殘疾分類

刑事訴訟中,殘疾分為三類;
(一)一般殘疾(十至七級);
(二)嚴重殘疾(六至三級);
(三)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
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 [2] 

嚴重殘疾法律引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17號)第二個問題中指出;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殘疾程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台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並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