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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

鎖定
器官捐贈是指人生前自願表示在他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其遺體的全部或部分的器官捐贈給將要死亡、正在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或捐贈給醫療科學事業的行為,或者生前未表示器官捐贈意願的人,由其直系親屬在其死亡後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贈給有需要的人或醫療科學事業的行為[1]。人體器官捐贈的前提是雙方都基於平等、自願、無償的原則。也就是説在器官捐贈整個活動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平等的,捐贈與受捐贈都是自願的。無償並不是説受捐贈的當事人不需要為捐贈者支付一定的費用,而是説捐贈者不能因為有捐贈器官的行為而要求受捐贈者對其捐贈行為支付對價。由於人體器官的捐贈對任何人來説都是較為嚴重的損害,因此捐贈者有權向受捐贈者要求給予一定的補償。對於死亡遺體的器官,如果死者生前未有明確表示的,則需要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捐贈時才視為合法的捐贈。對於活體器官捐贈則要求其捐贈主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
中文名
器官捐贈
外文名
organ donation

目錄

器官捐贈必要性

提倡器官捐贈於當前我國的國情之下具有深遠的意義。首先,提倡器官捐贈是我國目前解決器官來源的根本途徑。在現階段條件下,我國由於制度與觀念等原因造成了器官來源嚴重不足,器官捐贈的提倡與完善可以有效的增加我國器官的來源。其次,器官捐贈有效的減少因器官不足所引發的犯罪行為。由於人體器官的不足,使得器官買賣行為存在潛在的市場,造成一些不法分子不擇手段去獲取器官。第三,人體器官捐贈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特色。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社會主義性質要求我國更應具有人性化的互幫互助精神,人體器官捐贈的提倡充分的體現了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這為我國的社會倫理道德所接受;並且充分利用了資源,讓死者的器官不因死亡而廢棄,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

器官捐贈分類

器官捐贈的種類可分為活體捐贈和屍體捐贈:
活體器官捐贈是指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在不影響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的原則下,願意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器官或組織捐贈給三代以內的親屬或配偶。
屍體捐贈是指腦死的患者將器官無償捐贈給他人。移植手術可幫助器官衰竭的病患者因他人的器官捐贈而獲得新生命。

器官捐贈範圍

器官捐贈的範圍包括細胞捐贈、組織捐贈和器官捐贈。
①細胞捐贈。是指從一個健康人的體內提取有活力的細胞羣,輸入另外—個需要救助的病人體內。臨牀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贈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②組織捐贈。是指將人體的部分組織捐贈給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這些組織包括:皮膚、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經等等。一位捐贈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同時捐贈多種組織給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③器官捐贈。就是將人體的某個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贈給另外一個需要接受移植治療的病人。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嚴重,而且已經不能用其他治療方法治癒。目前世界上已經成功地進行過心臟、腎臟、肝臟、胰、肺、小腸以及腹部多器官聯合移植等多種移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