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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用地

鎖定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業和住宅的綜合用地,在現行法律中並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中,將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商業等混合用地定義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歸入了住宅用地 [1] 
中文名
商住用地
説    明
兼容商業和住宅的綜合用地
法律依據
《全國土地分類》
補    充
《土地出讓合同》

目錄

商住用地定義

國有土地出讓的時候,因為規劃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劃分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主要區別是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同,開發商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多少也有區別。關於“商住用地”的性質、出讓年限要看《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證,有兩種可能:按照居住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分別計算,或者按照綜合用地50年統一計算。
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百四十八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 

商住用地商業配比

商業配比(按面積),國內大多數城市商業物業面積占城市住宅總面積的5%至8%之間。
按人口計算的商業配比,一般發達國家是人均1~1.2平方米,我國是人均0.8~1平方米。
商業與住宅面積配比法:
外向型的社區商業面積與住宅面積之比在5%—11%之間;
中間型的商業面積和住宅面積之比在2%—5%之間;
內向型商業面積與住宅面積的2%以下。
人均面積推算法:
社區配套商業規模=項目人口*人均商業面積(社區商業人均商業規模控制在0.8-1平方米/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