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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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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熊(1899-1986),字德生,英文名John C.H. WU,浙江寧波鄞縣人。1920年畢業於上海東吳大學法科。1921年獲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此後相繼擔任法國巴黎大學、德國柏林大學、美國哈佛大學和東吳大學教授。之後歷任上海特區法院法官、立法委員、司法院法官,上海特區法院院長、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國民黨第六屆候補中央執委、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等職。1949至1951年任美國夏威夷大學客座教授。1951至1966年任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1966年後任台灣文化學院教授和博士班主任,先後獲國外名譽學位多種。主要著作有《法律哲學研究》、《哲學與文化》、《禪學的黃金時代》、《法學論文集》.《法律之藝術》。1986年,吳經熊逝世於台北。 [1-2] 
中文名
吳經熊
外文名
John C.H. WU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寧波
出生日期
1899年
逝世日期
1986年
畢業院校
密歇根大學
代表作品
《法律哲學研究》、《哲學與文化》、《禪學的黃金時代》

吳經熊人物生平

吳經熊,1899年出生於浙江寧波的一個富庶家庭,他的父親吳葭蒼是學徒出身的銀行家。早年父母雙亡,由其養母也即他父親的正妻撫養成人。吳經熊6歲啓蒙,開始接受傳統私塾教育。他讀《二十四孝》《詩經》《論語》,也讀老子、孟子。吳經熊對傳統文化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3] 
吳經熊9歲開始學習英文,“對英語是一見鍾情”,後亦學習法語、德文。他對語言有着特殊的天分。1916年吳經熊考入上海滬江大學學習理科,一次化學實驗事故使他對自己的專業產生疑慮。在同窗好友徐志摩的提議下,他轉入天津北洋大學學習法科。次年,吳經熊轉入東吳大學學習法科,成為這裏的第三屆學生。他不僅接受了艱苦的法學訓練,也受這所教會學校的薰陶成為一名基督徒。在同屆八人中,吳經熊年紀最小,卻以全級唯一的“最優等”畢業生身份獲得學位。 [3] 
1920年,即畢業的同年,吳經熊前往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深造。僅僅在一年後,吳經熊以十個滿分的優異成績,越過碩士學位獲得了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吳經熊在《密歇根法律評論》上發表了第一篇法學論文——《中國古法典與其他中國法律及法律思想原始資料選輯》。 [3] 
吳經熊
吳經熊(6張)
1921年,吳經熊受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資助前往歐洲訪學。在巴黎大學期間,吳經熊以法語發表了《國際法方法》《成文國際法》和《論自然法》等論文。1922年初吳經熊來到德國柏林大學繼續深造,師從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施塔姆勒。施塔姆勒“主張法律哲學的主要任務是發明和制定關於法律的普遍有效的原則和定義”,吳經熊對他極為推崇,認為其法哲學代表着經過長期演變的德國法律思想的頂點。但霍姆斯強調實踐與經驗,對其系統思維極為反感。吳經熊確信他們的觀點可以得到“更高的綜合”。他以德文發表了《法律哲學中的認識問題》試圖將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的精華加以調和,不僅得到雙方的認可,而且引起美歐一流法律學者的關注和迴應。1923年,吳經熊回到哈佛大學法學院,師從龐德研究社會法學,並寫作了《論龐德的法哲學》一文。吳經熊與霍姆斯、龐德等世界級法學家的學術對話,某種程度是超越東西方的,也使其在國際法學界佔有一席之地。 [3] 
1924年,吳經熊回到中國,到母校東吳大學任法學教授。1927年,東吳大學法科改名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吳經熊成為法學院的第一任院長。他執掌東吳法學院的十年,成為東吳法學院的黃金時代,也成為近代法學教育史上最為輝煌的一頁。 [3] 
1927年,吳經熊被任命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推事。他謹守法官職責,並運用其法學理論公正審判。在特瓦雷聚眾賭博一案中,特瓦雷以輪盤的方式進行賭博,其辯護律師主張這種賭博方式在立法時還未出現,超出了立法者的視野,因此不能為罪。吳經熊批評“原意論”的解釋方法,認為立法旨意為禁止賭博,賭博這類的概括性概念需以“法律進化觀”進行解釋,因而判令罪名成立。在審判加西亞案時,被告律師威脅説,如果其判決對外國人過於苛刻,便會延遲治外法權的取消。吳經熊説:“你的論點,我們可以説是政治論點,既不恰當,也與本案無關。法律是本法庭的唯一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權的歸還或取消。”其卓越表現為其贏得吳青天的美譽,媒體甚至稱讚他是坐在審判席上的所羅門王。 [3] 
1930年夏,吳經熊自美國講學回國後,在上海開辦了律師事務所。因為在法律界的良好聲譽,其在律師界也風生水起,為他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收入。然而這段時間,他沉醉於紙醉金迷中,用他自己的話説這段時間是“物質上説是最好的,從靈性上説是最壞的”時期。 [3] 
1928年,吳經熊曾進入南京政府立法院參與民法典的起草。1933年,他受孫科邀請再次進入立法院,任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在孫科的領導下,與張知本傅秉常等共同參加草憲工作。委員會決定先由吳經熊擬一草案,以此為基礎進行討論。同年6月上旬,吳經熊草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共5編214條在報刊上署名發表,徵求公眾意見,這就是世人所稱的“吳稿”。草案雖僅用一個多月時間寫就,卻包含了吳經熊長期以來關於國家政治的理想與理性考量。他將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核心價值與現代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熔鑄於一爐,並希望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同時,關照到民生層面。憲法起草委員會以吳氏憲草為藍本多次修改,於1936年公佈,史稱“五五憲草”。此後,他寫下兩冊本的《中國製憲史》總結制憲的經驗教訓,至今仍有其借鑑價值。 [3] 
1937年底,吳經熊受洗皈依天主教,“演繹出近世中國法學史上的一樁名案”。這一事件也成了他法學思想的分界點。早期吳經熊的思想淵源包括霍姆斯的法律實用主義、龐德的社會法學、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及彼得拉日茨基的法學心理學等。1927年,他的著名論文《法律的三度論》一經發表就使其成為中國新分析法學派的領軍人物。1933年出版的《法律哲學研究》一書彙集了吳經熊的“中國舊法制底哲學的基礎”“六十年來西洋法學的花花絮絮”等八篇論文,既有對傳統文化的法哲學解讀、對當代法律的思考,又有向國人介紹西方法學的努力。次年出版的英文論著《法律之藝術》的研究亦集中在這幾方面。轉向天主教後,則不再關注現實的實證法律科學,而轉向超越文化界限的神學自然法思想。 [3] 
這兩個時期,吳經熊均能對傳統與西方文化有深刻的反思及認同,並博採眾長、自成一家。不過,他與當時的不少法學精英一樣,對西方法律思潮有着天然的親近,忽略中國無個人本位的文化傳統,力主採用國際盛行的社會本位立法趨勢即為明證之一。 [3] 
1949年到1966年,吳經熊先後在美國夏威夷大學、新澤西西東大學任教授。晚年,他定居台灣直至1986年2月6日逝世。 [3] 

吳經熊人物評價

當代學者評價吳經熊“是東西方對話中格外重要的人物”(田默迪),“是近代中國第一位世界級的法理學家”(曾建元),這並非過譽之詞。不過他的著作多以外文寫就,加之晚年作品的神學氣息,使其著作長期淹沒於歷史的煙雲中,近幾年才重新在大陸得見。然而這並不能掩蓋他作為世界級的法理學家跨越時代和地域的思想光輝,不能阻止他的實踐與思想對後世法律人的啓發與滋養。尤為讓人難以忘懷的是安守廉的追問:“為什麼煊赫如經熊者——全國法律學術界、司法界、律師界的領袖,立法的主要領導者——不能在運用法律拯救中國方面取得較大的成功?”時隔多年,這樣跨越時代的疑問仍迴響於耳際。(鄒亞莎) [3] 

吳經熊人物著作

《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三度論》
《施塔姆勒及其批評者》
《超越東西方》
《法學文選》
《法學論叢》(Juristic Essays and Studies),1928年出版
《聖詠譯義》(1946年)
《新經全集》
《英譯〈老子道德經〉》(1961年)
《哲學與文化》(1979年)
《內心悦樂之源泉》(1981年)
《唐詩四季》(1981年)
《正義之源泉》(Fountain of Justice:A Study in the Natural Law,1955)
《自然法:一個比較研究》(Natural Law:A Comparative Study,1955)
《作為一種文化研究的法理學》(Jurisprudence as a Cultural Study,1956)
《孟子的人生觀與自然法》(Menciu’s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 and Natural Law,1957)
《中國哲學中的自然法與民主》(Natural Law and Democracy in China Philosophy,1957)
《中國法律哲學史略》(Chinese Legal Philosophy:A Brief History Survey,1958)
《法理學判例與資料》(Cases and Materials on Jurisprudence,1958)
《自然法與基督文明》(The Natural Law and Christian Civilization,1962)
《自然法哲學之比較研究》(The Philosophy of Natural Law:A Comparative Study,197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