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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紅投毒案

鎖定
2004年2名孩童因“毒鼠強”中毒致一死一傷,吳春紅被認定為兇手,曾被判3次死緩1次無期。4月1日,吳春紅改判無罪。
2020年8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1] 
2020年8月13日,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並於8月17日獲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 
2021年4月27日,針對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最高院當庭宣判最終作出314萬餘元賠償決定,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此前68萬元提至120萬元。 [11]  2021年6月3日,吳春紅的銀行賬號收到了國家賠償款總計314.9萬餘元。 [12] 
中文名
吳春紅投毒案
外文名
wuchunhong Poisoning cases
發生時間
2004年11月15日
發生地點
河南商丘

吳春紅投毒案事件起因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

吳春紅投毒案案件審理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開庭,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
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亦被河南高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並拒絕減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吳春紅投毒案案件結果

2020年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 [3]  ”在河南高院開庭進行再審宣判。吳春紅被改判無罪。至此,吳春紅已被羈押5611天。
律師説法
李長青律師三次走訪現場,還用無人機勘察,這次法院判決吳春紅無罪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近年來疑罪從無的改判案件增多,李長青認為這是法治進步的結果。在本案中,李長青個人認為吳春紅應屬於“絕對無罪”的情形。 [4] 
申請國家賠償1872餘萬元
吳春紅請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972餘萬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 [5]  ,以及傷殘賠償金(具體金額待傷殘等級鑑定後計算)。同時,吳春紅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範圍內,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李長青律師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內容顯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春紅以再審無罪賠償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決定予以受理。 [6] 
國家賠償262.5961萬元
2020年8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總金額262.5961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1] 
律師稱將申請複議
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決定,決定賠償吳春紅 262萬餘元並向其賠禮道歉。吳春紅的代理律師李長青認為,吳春紅國家賠償金額過低,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7] 
遞交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2020年8月13日,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申請金額仍為1872萬餘元。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提交的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2] 
最高院開庭審理吳春紅國家賠償案 [8] 
10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吳春紅家屬及吳春紅代理律師處獲悉,今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對吳春紅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開庭審理。 [9] 
國家賠償案庭審結果
2021年4月27日,澎湃新聞從吳春紅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李長青處獲悉,針對吳春紅國家賠償案,最高院當庭宣判最終作出314萬餘元賠償決定,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此前68萬元提至120萬元。 [11] 
2021年6月3日,從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處獲悉,當日中午,吳春紅的銀行賬號收到了國家賠償款總計314.9萬餘元。吳莉莉説,這筆錢先計劃給父親在民權縣城裏買一套房,安個家,“今後再給父親看病,好好生活。” [12] 

吳春紅投毒案“吳春紅案”寫入最高檢報告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曾引發社會關注的“河南吳春紅案”被寫入今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 [10] 

吳春紅投毒案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入選年度十大案件

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廣播電視總枱共同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評選結果揭曉。
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的有: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侵害英烈名譽、榮譽刑事第一案;“10·18”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國證券集體訴訟第一案;民法典“自甘風險”適用第一案;人臉識別第一案;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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