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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振華

(原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鎖定
4月11日,福建省龍巖市紀委對原市委委員、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吳振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中文名
吳振華
曾任職單位
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目錄

吳振華人物簡介

吳振華2009年9月28日被任命為龍巖市發改委主任,領導和負責發改委全盤工作,主管廉政建設、人事、財務和班子建設工作。 [2] 
福建省龍巖市紀委對原市委委員、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吳振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吳振華犯罪

2014年9月26日,福建龍巖市中級法院30日上午發佈消息稱,該院於26日對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主任吳振華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吳振華在擔任長汀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龍巖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龍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有企業改制承包、企業爭取技改補助資金、協調水泥廠關閉時間等事項上,為龍巖卓龍鋼鐵有限公司、龍巖卓鷹制鐵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福建省麒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184.3萬元、港幣4萬元、價值2萬元購物卡,共計摺合人民幣190.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振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摺合人民幣19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振華在“兩規”期間,不僅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張某賄賂42.2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辦案機 [3]  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振華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