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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

鎖定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於2001年成立,是吉林省電力企業以及與電力行業相關的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文名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
成    立
2001年
郵 編
130022
地 址
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通化路1100號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接受東北電監局吉林省電力監管業務辦公室和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聯繫方式

地 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通化路1100號
郵 編:130022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和規範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名稱、地址
中文名稱: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縮寫為EPIAJL。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通化路1100號。
第三條 吉林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吉林省電力企業以及與電力行業相關的單位自願參加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會員間不受所有制和隸屬關係影響,一律平等。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服務政府、社會和行業。在電力行業中倡導節能、環保、安全、和諧發展、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理念,推動誠信體系、標準化體系建設,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電力市場公平競爭和行業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訴求,促進全省電力工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接受東北電監局吉林省電力監管業務辦公室和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同時接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在業務上的指導,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電力行業和相關企業管理中的共性問題,結合實際向吉林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委託,開展電力行業有關數據統計、調查、收集、分析工作,發佈行業信息。
(三)受電力企業委託,對電力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等進行調研和論證。
(四)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參與電力行業企業現代化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薦。
(五)根據政府部門授權,開展或參與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六)宣傳貫徹行業標準。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
(七)組織收集、整理有關吉林省電力行業的資料文獻,負責期刊及有關資料、書籍的編輯出版工作。參與或舉辦電力行業的展銷會、展覽會等。
(八)開展企業管理諮詢培訓工作,為電力企事業單位和企業自備電廠提供管理、技術、經濟、企業診斷等方面諮詢培訓服務,為大電力用户提供需求側管理方面的諮詢培訓服務。
(九)加強與國內外電力行業、社會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管理與技術交流活動。
(十)推廣和交流電力企業管理經驗,傳遞和發佈國內外有關電力企業現代化管理信息、成果。
(十一)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開展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併網安全性評價及信息安全等級評定工作。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中電聯、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施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為吉林省境內的電力企業以及與電力行業相關的單位。
第九條 凡是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會員部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初審合格後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即為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通過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協會活動,為協會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方便,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協會發展,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向協會提供本單位改革和發展的信息、管理經驗、調研成果等有關資料。
(五)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退會,並在下次理事會上予以公佈。
第十五條 協會的理事,隨其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作相應的及時調整;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薦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重大變更或終止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處理各項議案;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聘請顧問;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提前召開或推遲召開,也可以採取信函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熱愛協會工作,有事業心和創新精神;
(六)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鬚在職人員擔任,退休後任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再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經理事長同意,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理事長同意,決定常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理事會提出,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閉會期間的調整,由理事會提出調整方案,理事會表決,並通知所有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派駐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派出單位比照派出單位同級人員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須作修改説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登記部門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使命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活動終止前,在業務主管部門組織下,進行債權、債務清理,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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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