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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目    的
加強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等
屬    性
人民政府法制
地    區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人員編制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 (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1]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現任領導

主任劉川 [2-3] 
副主任龐佳 [4] 
副巡視員林松 [5]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10個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訪、保密、保衞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研究省政府的法制工作和全省法制建設中重要問題。
承辦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機關事務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辦有關地方性法規的應用解釋和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並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和建設;整理編輯由省出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承辦發展改革、財政、金融、地方税收、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管理、農林、住房城鄉建設、資源、環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辦有關地方性法規的應用解釋和省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並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和建議;整理編輯由省出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依法行政指導
組織對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落實工作;組織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量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指導、評議和考核;負責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統一印製和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監督處
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全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協調解決行政機關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照《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可以對省本級範圍內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受理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具體行為的投訴和控告,查處違法行政行為,督促有關部門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承辦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和行政執法經驗推廣工作。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負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確認和公佈工作;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對規章、規範性文件違反上位法、規定不適當、違背法律程序等問題依法做出處理;受理審查複核申請;負責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規章、規範性文件實施監督;對省政府各部門文件中擬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合法性、可行性論證;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確認和清理。
省直案件審理處
負責承辦省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指導監督省直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省政府各部門行政複議決定的審查;起草或組織起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方面的配套規章草案和制度;負責全省行政複議案件的統計工作。
地區案件審理處
負責承辦省政府依法管轄的市 (州)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指導監督地區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受理縣(市、區)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地區的行政複議決定的備案審查;負責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人員證件的統一管理工作。
法制宣傳處
組織開展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和培訓工作;開展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宣傳工作;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中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並向省政府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法規譯審處
負責承辦由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的組織翻譯、審定工作;承辦有關國際合作與開展對外法制業務和學術方面的交流。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行政監察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責調整

加強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組織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三)對省政府各部門、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以及需要由省政府批准的部門聯合規章進行審查、修改和論證;負責省政府作為議案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發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廢止和修改的意見、建議。
(四)代省政府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對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政府規章和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承辦規章的有關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省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完善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政府規章;編輯由省出版的相關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由省出版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與培訓工作;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