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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

鎖定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是吉林省經濟委員會管理的負責指導和促進全省中小企業及非國有經濟發展的行政機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44號),設置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
中文名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
外文名
The development of medium and small sized enterprise bureau of Jilin Province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業務;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研究制定配套>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督促中小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策措施,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研究擬訂全省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監測分析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改善創業環境,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發展非國有經濟,推動全民創業,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和擴大就業。
(四)指導中小企業改革,促進制度和管理創新,促進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產權及相關要素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者素質。
(五)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專項基金年度預算建議;擬訂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確定基金使用方向。
(六)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技術進步>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支持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業務;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
(七)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融資環境的>策措施,負責提出中小企業、非國有企業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的初審意見,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引導和規範涉及中小企業的信用與擔保行業發展,促進建立和完善相關的信用與擔保制度。
(八)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業務體系發展的>策措施,加強中小企業諮詢、培訓、市場開拓、人才引進等業務體系建設,規範中小企業業務市場;協調落實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份額的有關工作。
(九)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促進中小企業專業化協作、區域合作與協調發展。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經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領導分工

宋曉輝:局 [1]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內設機構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業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外事、保衞、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信息化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政策法規處

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法律、法規、>策的貫徹實施情況;參與起草有關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策並組織實施;調查研究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承擔重要會議籌備和新聞宣傳工作。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發展規劃處

瞭解掌握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重要信息,研究分析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動態;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戰略,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全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申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推動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研究確定基金使用方向;指導中小企業調整產業結構、重點項目建設、企業佈局;推動非國有企業參與老工業基地改造;負責中小企業的統計工作。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融資業務處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融資環境的>策措施,促進建立和拓寬中小企業融資>道,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提出中小企業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的初審意見,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指導中小企業對外經濟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資活動。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業務與創新處

負責業務體系建設,整合社會資源為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業務;指導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推動產、學、研結合,推廣產品質量創新;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中小企業市場開拓工作。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創業指導處

負責中小企業誠信制度、創業基地和園區建設;指導全民創業、創業輔導、教育培訓、人才引進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廣泛吸納社會人員就業工作;負責指導中小企業管理創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中小企業減負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者素質。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人員編制

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待接收軍轉幹部行政編制3名(另行下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副處長(主任)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