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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破產

鎖定
合夥企業破產是指合夥企業在其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依照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債務清償,將其財產依法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中文名
合夥企業破產 [1] 
類    型
經濟術語
必要性
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駕護航是企業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法》和《企業破產法》雖然確認了合夥企業的破產製度,但在具體的操作上僅指明“適用破產法的清算程序”。從上文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合夥企業與公司法人在法律特徵上存在諸多差異,尤其是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問題。可以看出,在合夥企業破產問題上,我國尚存有保留態度。那麼合夥企業是否真的有破產的必要呢?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合夥企業本身的發展,還是從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來看,建立合夥企業破產製度都是毋庸置疑的。
(一)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真正貫徹公平競爭原則
首先,對於合夥企業的而一言,能夠獲得像法人一樣的退出市場的公平機會,既是其獨立人格的體現,更是其發展的需要;其次,對於債權人而言,這一也是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的需要。債權的平等性使其有權獲得不分先後的公平受償。然而我國目前的強制執行制度並未能實現這一目的;再次,從合夥人方面來看,合夥企業破產製度也是使其擺脱債務糾紛,重整旗鼓,重獲新生的需要。當前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使合夥企業債權人能夠對合夥企業現有的財產、合夥人現有的以及“未來”無限時期內的個人財產主張債權,這雖然在最大限度內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卻給債務人的合夥人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從某種意義土説,這等於將隨處存在的商業風險完全轉嫁到了合夥人身上,這對債務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
(二)有利於我們正確地理解破產法的理念。
破產法本質的理念在於償還債務,特別是公平的償還債務。從破產法實施的目的來看,只要有負債,並且有財產,就可以破產。也只有讓他們破產,他們的債權人才能得到公平的受償。因此,無淪是從債權人還是從債務人的利益出發,合夥企業破產製度無疑是解決這一切問題的終點。然而在這問題土,我國卻始終因為目前存在的些得不到圓滿解決的問題而對整個制度加以保留,使其“似有實無”,這必將使得破產法的公平償債理念大打折扣,同時也阻礙了破產製度的健康發展。
(三)有利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優勝劣汰”始終是市場正常運行的機制,也是競爭發展的必然結果。實踐證明,破產製度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最佳機制。如果合夥企業破產製度不能在現實中真正發揮作用,那麼當企業陷入危機時,處於破產境地的市場主體仍將保留在市場運營序列中,這既將有可能導致不知情的經濟主體同其繼續進行商業交往,進而導致各項資金無法正常回籠,陷入財務危機;另一方面,未能在合夥企業中建立破產製度清償債務,抑或使債務消滅,當合夥企業陷入不能清償的境地時,其債權人將陷入得不到清償的債權長期存在的虛幻之中,從而影響其真實實力。氏此以往,這種影響在整個社會中積蓄到一定程度時,必將對市場秩序產生嚴重破壞。所以,只有建立合夥企業破產製度,刁-能進一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營秩序
(四)有利於我國破產法制度與國際接軌,同時也是保護我國經濟利益的需要。
隨着國際間經濟往來的頻繁,商業往來的加強,作為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主要法律之一的破產法必須走與國際接軌的道路,否則必然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在我國境內以合夥企業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商人,如果陷入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境地,我國法院能否根據申請宣告其破產?再比如,如果中國公民在外國以合夥企業的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重虧損而而達到破產界限,我國法院是否承認外國法院依據其本國法做出的破產宣告?解決這些問題的就在於我國是否能夠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合夥企業破產製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