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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納税企業

鎖定
合併納税企業是指:國家税務總局的(國税發[2001]13號文件)關於彙總(合併)納税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中文名
合併納税企業
性    質
納税企業
屬    性
納税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概念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加強税務機關就地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徵收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總局決定對彙總納税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批准實行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以下稱彙總納税)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彙總納税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彙總納税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彙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税,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税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匯繳企業在彙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併計算年度應納税所得額、應納所得税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税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彙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税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税的成員企業;彙總納税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税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税務總局審核批准實行彙總納税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税。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税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彙總納税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税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税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税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税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税款,應根據税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彙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税税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彙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税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税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後,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並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標為灰色部分已於2006年4月30日失效)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合併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彙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税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彙總後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彙總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税的年度彙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彙總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税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税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税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税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税,應按規定税率就地全額補徵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税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彙總納税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税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彙總納税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彙總納税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彙總納税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彙總納税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十四、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是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決定。
十五、各級税務機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強納税輔導和培訓,做好彙總納税企業“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級税務機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操作辦法,並報總局備案。
十六、本通知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