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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
鎖定
- 中文名
- 司憲府
- 外文名
- 사헌부
- 別 名
- 柏府、霜台、烏台、烏府
- 釋 義
- 可以論時政及糾察百官的部門
司憲府歷史沿革
新羅稱司正部、內司正典,高麗前期稱司憲台,中期稱御史台,忠烈王降格官制後稱監察司,1298年稱司憲府。朝鮮王朝建國後繼續沿用此稱呼,並調整其中部分官制。1894年甲午更張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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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麗王朝仿唐代御史台設司憲府作為中央監察機關,“掌論執時政、矯正風俗、糾察彈劾之任。國初稱司憲台,成宗十四年(1483年,明成化十九年)改御史台,有大夫、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其職掌在唐代的基礎上有所發展,一是唐代御史台及監察官員作為皇帝“耳目之司”,“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高麗王朝將“掌法律”之權劃歸刑曹,司憲府不再負責;二是朝鮮王朝首重監察官員“論執時政”,即參與朝政的議論和大政方針的制定,此規定為唐代典章所無。這些都是根據政治形勢的特殊性對唐代御史台職掌所作的必要修改,反映出高麗王朝在學習唐制之初就注意將法律的移植與國情的需要相統一。在司憲府之外,高麗王朝還借鑑唐代諫官諫諍和御史糾察並重的監察體制,建立諫官之制,與司憲府共同執掌監察權。
朝鮮王朝建立後,對高麗王朝的監察制度全面沿用,太祖元年(1392年,洪武二十五年)明確各級國家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置、職權劃分,以門下府所屬的諫官即郎舍“掌獻納、諫諍、駁正差除、受發教旨、通進啓箋等事”。諫官中既有從三品的左、右諫議大夫,也有正五品的左、右補闕與正六品的左、右拾遺,以上各一員;同時設立司憲府,“掌論執時政得失、矯正風俗、考察功過、褒舉彈劾等事。大司憲一,從二品;中丞一、兼中丞一,從三品;侍史二,正四品;雜端二,正五品;監察二十,正六品;書吏六,七品去官,都吏廩俸,其外權知”。因此,朝鮮王朝在開國伊始,監察機構的設立與高麗王朝一脈相承,都是在唐宋舊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
司憲府職能
《經國大典》載,司憲府“掌論執時政、糾察百官、正風俗、伸冤抑、禁濫偽等事”。作為侍從之官,參與經筵,扈從行幸;作為法司之官,糾察百官,參與審問。同時還與司諫院擁有“署經”權,署經分為告身署經和依牒署經,前者是指五品以下官員的告身中必須由司憲府和司諫院調查其過往經歷以及內外四祖的情況,然後官員簽名才能通過;後者是指指定新法或改定舊法時以及起復附檔官員時需要有司諫院官員簽名才能通過。台諫官員專門由吏曹銓郎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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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憲府編制
大司憲(從二品,1人)
執義(原稱中丞,從三品,1人)
掌令(原稱侍史,正四品,2人)
持平(原稱雜端,正五品,2人)
朝鮮王朝既以明朝為宗主,其冠服禮儀也處處模仿明制。世宗八年(1426年,宣德元年),禮曹以“朝廷賜與冠服等第,前後無異,但陪臣用朝服、公服之節未明”為由,請求“按朝廷冠服之制”確定百官朝服、公服,其中特別援引《洪武禮制》註明御史身着獬豸衣冠:“御史冠,上加獬豸,革帶用銀,佩用藥玉,綬用黃、綠、赤三色絲。”端宗二年(1454年,景泰五年),按照《皇明禮制》確定“文武官員常服胸背方花樣”,大司憲的胸背花樣為獬豸。由此,朝鮮王朝的監察官員在冠服上與明代的獬豸冠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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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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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朝鮮王朝實錄事典·司憲府》 .韓國學中央研究院[引用日期2022-02-14]
- 2. 王斌通 | 明代監察法制對朝鮮王朝之影響 - 西北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 .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引用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