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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

鎖定
可轉換債(Convertible bond),亦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根據我國《公司法》 [1]  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國內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可轉換公司債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中文名
可轉換債
外文名
Convertible bond
根    據
公司法
特點
從性質看,可轉換債實際上是債券轉股看漲期權的混合體,因此,它具有兩個基本屬性,即債券性和期權性。對於發行人來説,可轉換債票面利率較低,公司財務費用支出較少,而可轉換債轉換為股票受到時間、股價及市場預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利用可轉換債融資對於減緩發行人因股本擴張而帶來的股本利益下降和控股股東控制權稀釋等具有明顯作用。對於投資人來説,可轉換債的債券性保證了投資本金的安全,而期權性又保證了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換債的持有者可以同步分享利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