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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股票

鎖定
轉換股票亦稱“可交換股票”,發行後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其持有者將其轉換成其他種類的股票。特殊股票的一種。由於轉換股票絕大部分是由優先股票轉換成普通股票,或由某種優先股票轉換成另一類優先股票,故又謂之“轉換優先股票。”轉換股票只有在公司已發行或同時發行幾種不同權利內容的股票以後,才能給予轉換股票的持有者以轉換請求權。 [1] 
中文名
轉換股票
別    名
可交換股票
發行轉股票時,必須在發行章程中明確規定: ①轉換權限。一般規定轉換的請求權限於股東一方,股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的意願自由決定是否行使轉換請求權。②轉換條件。即在什麼條件下方可行使轉換請求權。③轉換內容。即該股票允許轉換成哪種股票。④轉換比率。即轉換前股票和轉換後股票的兑換比率。⑤轉換期限。即行使轉換請求權的起始和終止時間。例如在公司凍結股東名簿期間不辦理轉換事宜。⑥轉換手續。股東在要求轉換股票時,必須填寫轉換請求書,註明轉換股票的種類、數量及請求轉換成何種股票,填寫請求日期、簽署姓名,然後將請求書與轉換股票一起遞交給股份公司,經審核無誤,符合各項轉換規定方能辦理轉換手續,併發給所要求轉換成的股票。由於轉換優先股票具有可以轉換成其他種類股票這一優越條件,故其股息率一般略低於其他優先股。股份公司發行轉換股票,對於投資者來説等於提供了更多選擇的餘地和改變資產種類的機會。例如,在公司同時發行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的情況下,投資者事先很難準確判斷購買哪種股票有利。因為,若公司將來經營好,能獲得豐富的利潤,購買普通股票可分到較高紅利而有利可圖,購買優先股票則因只能獲得既定的股息而不太理想。倘若未來的公司經營欠佳,投資於優先股可以優先獲得既定的股息,而持普通股或許有可能分文不獲。所以,當公司允許轉換成普通股票的優先股票時,認購者可以先購買轉換優先股票,在公司經營不利、盈利較少時,他可以不行使轉換權,繼續持有優先股以保證取得固定的股息;而當公司盈利較高,分紅又較多的情況下,他可以行使轉換請求權,轉換成普通股後分享紅利。又如有的轉換優先股票持有者為了調整資產種類,或為了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實現自我價值而行使轉換請求權,取得普通股東的地位,以使享有投票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可見,轉換股票為投資者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加以選擇提供了機會,故此類股票對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對於公司來説,給予優先股票認購者以轉換請求權,往往是在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為有利促進股票銷售,吸引更多的人投資入股而附加的優惠條件。同時因其股息率略低於其他種類優先股票,也有利於降低公司的付息負擔。轉換股票在英國和美國發行量較大。便如1933——1952年間,美國工業系統的優先股票中有47%為轉換股票; 在公用事業的優先股票中每有11%是轉換股票。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