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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

鎖定
印花税法是徵收印花税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34年12月8日製定公佈,後歷經修正,現行的印花税法是1986年1月17日公佈的修正本。共7章31條。該法規定,在境內書立本法所規定的各種憑證者,均應依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的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賣買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16種憑證免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或税額為: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税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據人貼印花税票。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人或由立據人貼印花税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税票。 賣買動產契據,每件税額4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税票。該法同時還對納税方法、印花税檢查、罰則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1] 
2021年6月1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3] 
中文名
印花税法
意    義
有利於開拓財源,增加財政收入
由    來
印花税是一個很古老的税種
應納税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印花税法税法歷史

印花税法草案審議

2021年2月27日,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總體上保持現行税制框架和税負水平基本不變,我國税收立法進程進一步加快。
草案基本維持現行税率水平,適當簡併税目税率、減輕税負。一是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税目維持現行税率不變,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税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二是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税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三是將營業賬簿的税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四是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徵收5元印花税的規定。
草案總體維持現行税收優惠政策安排,在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中免税規定的同時,將現行有關文件規定的部分税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印花税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此外,草案還對印花税的納税地點、扣繳義務人、計徵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徵管事項作了規定。 [2] 

印花税法表決通過

2021年6月1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3] 

印花税法由來

印花税是一個很古老的税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税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税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税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税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税,就是從千萬個應徵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税的產生較之其他税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税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徵税,税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税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税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税負輕微、税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説過:“税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税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税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税後,由於印花税“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徵了印花税。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税種,在國際上盛行。
英國對北美13個殖民地徵收重税,例如領畢業證書也要交税,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強烈不滿,加速了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

印花税法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税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徵的税。印花税由納税人按規定應税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税票,即完成納税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税,是從普通印花税中發展而來的,屬於行為税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賣方計徵,基本税率為1‰。
注:我國,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徵税。(税率仍保持3‰)。之所以印花税現在受到大眾的關注,和中國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是分不開的。

印花税法意義

1.有利於開拓財源,增加財政收入。
2.有利於加強對税收的徵收管理。
3.有利於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維護我國的權益。
4.有利於提高納税人自覺納税的法治觀念。

印花税法內容

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税。
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二、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範圍
税率
納税義務人
説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税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印花税法申報

1.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繳納印花税的納税單位均應對應納税憑證進行印花税納税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税的,只貼花完税暫不實行納税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税納税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3.納税單位設立專用登記簿包括哪些內容?
印花税納税單位的各項應税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税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税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税憑證所載計税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彙總申報及税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税納税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税納税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税務機關。
4.哪些單位可不設立印花税專用登記簿?
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對應税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5.納税申報工作應由納税單位的哪個部門負責?
印花税納税申報工作均由納税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税憑證的管理、印花税的貼花完税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税納税申報表。
6.採用哪幾種方式完税的應進行納税申報?
印花税納税單位使用印花税票貼花完税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税款完税的,以及在書立應税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税的,其憑證完税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7.應在什麼時間進行申報?
凡印花税納税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局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
8.印花税的申報期限和納税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税納税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納税期限是在印花税應税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的。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税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税。1988年8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印花税法税收特點

1、兼有憑證税和行為税性質;
2、徵收範圍廣泛;
3、税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税人自行完成納税義務。
一、印花税的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税的徵税對象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税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印花税根據不同徵税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徵和從量計徵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税情況下計税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税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税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税依據。
(二)從量計税情況下計税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税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税數量為計税依據。
四、印花税的税率
現行印花税採用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兩種税率。
比例税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税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税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税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五、應納税額的計算
按比例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的方法應納税額=計税金額×適用税率
按定額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的方法應納税額=憑證數量×單位税額
計算印花税應納税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納税環節和納税地點
印花税的納税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印花税一般實行就地納税。對於...
七、印花税的繳納方法
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納税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八、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繳納印花税的完税憑證,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監製。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税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税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税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徵印花税款中提取。
九、印花税的税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十、印花税的違章處理
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税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税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註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税票的,税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税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税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歸中央政府,其餘歸地方政府*
印花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
應納税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税。
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1.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税實行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税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税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税人可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税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税憑證上,並由納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税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税票。
第十條印花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税票由國家税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税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税人依法納税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税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税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税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税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税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税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印花税概覽
美國:1966年廢止;
日本:1999年廢止;
新加坡:2001年廢止,證券交易零税率。
歐洲:
a,歐盟(其時的歐共體)1969年指令:“......各成員國徵收的證券印花税,造成雙重徵税,引起歧視,構成對資本自由流動的不對稱干預,所以應該通過税收協調予以廢除......”;
b,德國:1991年廢止;
c,瑞典和芬蘭:80年代引進金融工具交易税遭到失敗,不但國家税收下降,而且導致了股票交易外流,流向了歐洲其他金融中心,於是先徵後廢;
d,法國,比利時:徵收中,但是固定税率之外,上有封頂;
e,英國:徵收中,廢止議題熱議中;
印度:6月1日起,a,交割交易:從0.1%提高到0.125%;b,交割前交易:其税率從0.02%提高到0.025%,由買方納税。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税率變動一覽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税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税,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徵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税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徵收,税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税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税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税率繳納印花税。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税務總局又將税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税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税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税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税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税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税,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讓方不再徵收。
近期有關印花税的政策變動: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