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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監察委員會

鎖定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1]  ,並向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1日,南通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陸志鵬,市政協主席黃巍東,市委副書記張兆江,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莊中秋等市領導與市紀委、監察委班子成員共同見證這一歷史時刻。 [2] 
中文名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
外文名
Nantong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成立時間
2018年1月11日
現任領導
姜東 [3] 
機關屬性
國家監察機關
機關地址
江蘇省南通市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4]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4] 

南通市監察委員會現任領導

主任:姜東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