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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附件
鎖定
《南京條約附件》指《虎門條約》和《五口通商章程》,合約雙方是英國、清政府。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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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附件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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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和《五口通商章程》
- 合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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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清政府
-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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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10月8日
1843年10月8日,英國強迫清政府在
虎門訂立了《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又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通常稱為《
虎門條約》或《虎門附約》。共16款,附有《小船定例》3款。主要內容為:1.“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這就是英國取得片面的最惠國待遇。2.英國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居留等特權。這項規定成為日後“租界”制度的開始。3.領事裁判權。
同一天,英國又強迫清政府在虎門訂立了《議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又稱為《
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的一部分。共15款,還附有一個《海關税則》。主要內容為:1.凡中國人與英國人“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科罪人(即定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即領事館)照辦”,即承認英國享有
領事裁判權。2.規定絕大部分貨物的税率為值百抽五,遂開中國和外國協定關税的惡例。這繼承了《南京條約》中“中國海關收取英商進出口貨物關税,由雙方商定”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