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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鎖定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羣眾性社會團體,由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的校友自願組織而成。 [1] 
中文名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外文名
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性    質
校友社團
辦公地點
南京大學知行樓
校友人數
10多萬人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發展歷史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1990年5月,南京大學召開了第一次海內外校友代表會議。與會代表原則通過了《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章程》。經過一年的籌備,南京大學校友總會於1991 年6月2日正式成立。1993年5月,經國家教委審批,校友總會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團。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的成立,使南京大學校友與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幾個歷史階段的校友根蔓相接,也使母校本部與海內外各地的校友淵源匯聚。 2007年5月,召開了第四次海內外校友代表大會,與會代表180餘人。會議審議、通過了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第三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了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第四屆理事會以及總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海內外各地已有中大校友會、金大校友會和南大校友會80多個,校友10多萬人,逐步形成了國際性的南京大學校友聯絡網。校友會組織不斷髮展壯大和完善,正在把眾多的南大校友凝聚成一個團結友愛的整體。校友總會出版發行季刊《南大校友通訊》,並在互聯網上設有網站,用於加強母校同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常設辦公地點在母校知行樓。 [1] 
2023年6月18日,南京大學校友總會南京校友會成立。 [3]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建設宗旨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的宗旨是:繼承和弘揚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 金陵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同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開展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海內外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理事成員

陳駿,男, 1954年生,教授,1985年獲南京大學礦牀學博士學位並留 校任教,曾任南京大學地球科學系主任、南京大學副校長、常務副校長,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南京大學校長。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 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學會副理事長,同時擔任《中國科學》、《地質學報》 等多家科技期刊編委。
副會長:
王德滋男,1927年生,教授,中科院院士,1950年畢業於南京大學地 質系。曾任南京大學副校長、地學院院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地質學與地球 物理學學科評議組召集人、中國地質學會副理事長、中國礦物岩石地球化學 學會岩漿岩專業委員會主任等職。現任《高校地質學報》主編、《岩石學報》 副主編、中央大學校友會副會長等職。
副會長:
馮致光 男, 1927 年生,教授,1952 年畢業於南京金陵大學物理系。 曾任吉林大學物理系副主任、南京大學物理系副主任、南京大學副校長、南 京大學發展與政策研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現任南京大學中國思想家研究中心主任,金陵大學南京校友會副會長等職。
副會長:
郭廣銀 女, 1951年生,教授,1977年畢業於南京大學。曾任南京大學 哲學系總支副書記、書記,黨委宣傳部部長、南京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等職. 現任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副部長、中國倫理學會理事、江蘇省倫理學會副會長、江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副會長等職。
副會長
張 榮,男,1964 年生,1979年 9月進入南京大學物理系學習,1986年碩士研究生畢業並留校任教,1995年獲理學 博士學位,先後擔任南京大學校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現任南京大學常 務副校長。兼任江蘇省光電信息功能材料重點實驗室主任,國家863半導體照明工 程重大項目總體專家組副組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信息學部第四屆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江蘇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協會會長。。
副會長:
謝 立 男,1942年生,教授。1964年南京大學數學系畢業。曾任南京大學計算機軟件研究所副所長、校長助理、副教務長、計算機科學系主任、計算機應用研究所所長、副校長。現任江蘇南大蘇富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任中國計算機學會常務理事,開放系統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計算機軟件學報》、《南京大學學報》和《科學》編委等職。
副會長:
閔鐵軍 男,1951年生,教授,1977年南京大學化學系畢業,歷任南京大學化學系教師、南京大學學生處副處長、南京大學校長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校長助理、副校長、副書記,現任南京大學副校長、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常務理事、江蘇省人力資源學會副會長、中國高校薪酬研究會名譽理事等職。
副會長:
任利劍男,教授。1962年生,1983年南京大學中文系畢業,曾任校長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校黨委辦公室主任。現任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兼任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南京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美國)理事長、南京大學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南京大學校董會秘書長。
副會長
潘 毅男,1957年生,教授、博士生導師。1978年2月進入南京大學化學系學習,1988年獲得博士學位。2001年起擔任南京大學化學化工學院院長。現任南京大學副校長,南京大學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兼任國家863計劃新材料MO源研究開發中心負責人,中國化學會常務理事,江蘇省化學化工學會副理事長,全國氣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半導體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江蘇南大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譽董事長等職。
副會長兼秘書長:
高澎 男,1956年生,教授,1986年南京大學物理學碩士研究生畢業。曾任江陰市科技副市長、南京大學江陰市校友會會長、南京大學科技開發研究院副院長、南京大學產業辦公室主任、南京大學加速器研究所副所長、南京大學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等職。現兼任南京大學校長助理、中國高等教育學會校友工作研究分會常務理事等職。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組織章程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
南京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經南京大學第三次校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京大學校友總會”,其英文名稱為: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本會為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校友自願組織而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同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開展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校友在各自的事業中開拓創新,共同為母校的繁榮與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大學知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加強與校友的聯繫,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為祖國四化和母校發展貢獻力量;
(二)開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蒐集、整理校友名錄和校史資料,建立校友檔案,逐步編印出版校友名錄和有關校史資料等書刊;
(四)出版《南大校友通訊》,交流信息,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發展狀況和校友總會工作情況,反映各地校友會動態;
(五)舉辦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功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人為南京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南京大學校友:
1、凡曾在南京大學、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學考試生、外國留學生等;
2、曾在南京大學及其前身中央大學、金陵大學等院校以及附屬單位任教、任職過的人員;
3、南京大學授予和聘請的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兼職教授、顧問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南京大學董事會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5、凡雖非南京大學校友,但由於各種原因與南京大學關係密切,對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和校友總會的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若本人自願履行校友義務,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可授予南京大學名譽校友稱謂,享受校友的一切權利。
(四)各地校友組織可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向《南大校友通訊》投送稿件;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為便於工作,常務理事會原則上由南京大學和南京地區理事代表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中央大學和金陵大學不受此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並決定有關問題;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按精幹、高效的原則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負責辦理本會的各項具體事務。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條 為了大力加強和推進校友工作的開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會,在總會指導下進行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內有關單位為理事單位,其部門負責人為職務理事,如部門負責人有所調動,則理事亦相應隨之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校友基金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經費一樣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並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2年5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