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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

鎖定
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第二條規定,協議出讓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中文名
協議出讓
性    質
國家土地使用權規定
實    施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    則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適用範圍
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等

目錄

協議出讓背景介紹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佈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協議出讓特點

1、適用範圍有限。
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2、原則
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