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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
鎖定
- 中文名
- 協議出讓
- 性 質
- 國家土地使用權規定
- 實 施
-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原 則
-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 適用範圍
- 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等
協議出讓背景介紹
協議出讓特點
1、適用範圍有限。
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政府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或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政府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2、原則
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 》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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