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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税則

鎖定
協定税則(Conventional Tariff / Agreement Tariff)是指税則中的税率不是由一國政府單方面制定的,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締結關税貿易協定訂立的。在通常情況下,協定税則的税率總是低於自主税則的税率。
中文名
協定税則
外文名
Conventional Tariff / Agreement Tariff
性    質
税則
屬    性
協定

協定税則概念

協定税則不僅適用於條約或協定的簽字國,某些協定税率也適用於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對於沒有減讓關税的商品或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的商品,仍採用自主税則,這樣形成的複式税則,叫做自主一協定税則或國定——協定税則。 [1] 

協定税則分類

協定税則根據協定方式的不同又分為雙邊協定税則、多邊協定税則和片面協定税則三種。
雙邊協定税則,是由兩個國家為了共同發展貿易的需要而互諒互讓,互相降低税率,所達成的一種税則。
多邊協定税則,是兩個以上國家為了促進各自貿易的發展,經談判簽訂協議,互相降低關税税率,而達成的一種税則。
片面協定税則,又稱不自主的協定税則,是一國對他國輸入的商品降低税率,為其輸入提供方便,而他國並不以降低税率作為回報的一種税則。這種税則是一種不平等的、具有掠奪性的税則。

協定税則協定税則制

協定税則制(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是一國依據其與別國簽訂的貿易條約或協定,按締約雙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税率制定的關税税則。通常協定税則是按互惠原則制定的,税則中列入的税率是由條約或協定的締約雙方或多方共同商定的,且此税率受協定或條約條款的制約,對締約雙方或各方具有約束力,不得單方面任意修改或撤消,因此也稱此為受約束的税率。
協定税則制可分為以下兩種:
(1)自主協定税則制(General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它一般都採用複式税則,其中税率較高的一欄為國定税率或法定税率,另一欄為協定税率,協定税率是協定雙方或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對與雙方或各方貿易有利害關係的若干税目進行協商制訂的較低税率。
(2)不自主協定税則制(Non-autonomous Conventional Tariff System)或稱片面協定税則制,在殖民主義時代,一些強國憑藉武力脅迫弱小國家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以協定關税的名義侵犯它們的關税自主權,所訂税則使這些強國可單方面享受低税進口的特權,低價傾銷其商品。這種不自主的協定已隨着殖民體系的瓦解而逐漸消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