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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畜牧業協會

鎖定
北京畜牧業協會 BEIJ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BAAA)是由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地區性行業聯合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在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作用。
中文名
北京畜牧業協會
外文名
BEIJ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
BAAA
性    質
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作    用
服務、協調、監督、維權、諮詢等
註冊時間
2005年4月14日

北京畜牧業協會協會簡介

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推進首都畜牧業產業化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遵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北京市獸醫衞生監督檢驗所等單位發起成立的“北京畜牧業協會”,在市農業局、市民政局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於 2005年4月14日經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核准登記註冊。
協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執行國家政策,發揮政企之間的中介組織作用,提供以會員為主的全行業的綜合服務,促進北京畜牧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農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協會現有第一批團體會員單位79個,個人會員17人。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負責人。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協會下設禽業、草食家畜、養豬業、寵物養殖、特種養殖和獸醫專業委員會。
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自律、行業協調、技術交流、業務培訓、諮詢服務、展覽展評、承辦委託、編輯專刊。 [1] 

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管理

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畜牧業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管理,強化協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北京畜牧業協會章程(草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管理。會員制的宗旨是:建立規範科學的會員組織網絡和快速傳遞行業信息系統,及時宣傳貫徹行業法律、法規,普及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品種、新產品,更有效地提高協會為全市畜牧及相關行業工作者服務質量,增強協會的凝聚力,推動和保障我市畜牧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在北京及周邊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宣傳、服務等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中國國籍的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宣傳、服務等的工作人員及個體勞動者,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境外人士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者,可申請加入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境外名譽會員。
第五條 單位會員分為區域性單位會員和專業團體單位會員兩大類。
(一)區域性單位會員是指所轄區域和行業內具有管理、協調、指導職能的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機構和組織,主要包括各區、縣等各級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協調和指導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畜牧業(禽、豬、牛、草、羊、馬、兔、犬與寵物、特種動物、畜產品加工、畜牧業機械等)協會。
(二)專業團體單位會員係指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宣傳服務等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六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協會或下屬分會提出申請;
(二)填寫《北京畜牧業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
(三)企業提供當地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簡介;
(四)社會團體提供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章程;
(五)將材料報協會秘書處,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六)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向協會或分會提出申請;
(二)填寫《北京畜牧業協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張;
(四)將個人材料報協會秘書處或分會秘書處;
(五)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六)頒發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會:
(一)個人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未終了的;
(二)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間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者;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提出建議、批評及監督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的權利;
(四)優先在協會的刊物上發表論文、發佈科研成果和產品信息;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貿易洽談會、博覽會、展示會、展銷會、研討會等活動;
(六)享受在由協會主辦各種活動和刊物上發佈信息、刊登廣告、參加展示的優惠政策;
(七)優先參與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培訓考察、交流和相關活動。
(八)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九)有權要求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十)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促進協會事業的發展,維護協會聲譽;
(三)積極參與和協助協會組織各項活動,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四)宣傳、普及畜牧業科學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新品種;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搞好本職工作;
(六)按時註冊、交納會費;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事宜。
第三章 會費
第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會員會費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會費標準:
(一)個人會員入會工本費為20元,年度會費為100元;
(二)專業團體單位會員中企業入會工本費500元(含牌、匾製作及證書等費),會費按企業規模分為兩種類型,大型企業(註冊資金在500萬元或人員在200人以上)年度會費2000元,中小型企業(註冊資金在500萬元或人員在200人以下)年度會費1500元;
(三)專業團體單位會員中事業單位入會工本費為500元(含牌、匾製作及證書等費),年度會費為500元;
(四)區域性單位會員入會工本費500元(含牌、匾製作及證書等費),不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三條 會費的使用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其主要用於:
(一)為會員提供信息、宣傳材料、徽章等開支;
(二)協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辦公經費開支;
(三)舉辦各種活動的補貼性開支;
(四)召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等會議的部分開支;
(五)舉辦全市性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活動對會員單位給予優惠部分的補貼;
(六)推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事業開支;
(七)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會員的獎勵;
(八)辦理會員提案和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的經費開支。
第十四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辦理會員資格年度註冊手續,並交納本年度會費。也可以按屆(四年一屆)交納會費;
(二)新批准的會員,應於批准入會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工本費和當年度會費。6月30日之後入會的,繳納當年會費的二分之一;
(三)會費可繳協會秘書處或協會的分會聯絡處,再由分會統一上繳協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會費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業務主管、税務等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均須按時在協會或分會進行年度註冊,同時交納年度會費。年度註冊時間為每年的 1月1日至3月1日。
第十八條 未按時進行註冊者,視為自動退會,註冊截止之日起三個月後在媒體上公佈退會名單。
第十九條 年度註冊須按協會的要求提交註冊材料及填報相關表格,採取信件或網上等指定的註冊方式。
第二十條 協會對業績突出的會員進行獎勵。
(一)對遵紀守法、工作業績突出,羣眾信得過的單位會員授予北京畜牧業協會先進單位會員、質量信得過會員單位等榮譽稱號;
(二)對在畜牧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授予北京畜牧業協會先進個人會員稱號;對於做出特殊貢獻的,授予特殊貢獻獎
(三)對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大型活動,並表現突出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給予獎勵,並授予不同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條的會員,協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
(一)未經協會批准,擅自以協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如有關展覽、舉辦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活動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協會的名義從事與經營、商務有關的活動的;
(三)擅自以協會的名義與境外畜牧業或其它組織聯絡,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五)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六)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
(七)被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被當地民政部門取締者;
(八)有損於畜牧行業者,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九)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者。
受到處罰的會員在協會指定的媒體進行公佈。
第五章 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申請報告協會秘書處,經秘書處審核後,報請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退會申請批准後,會員資格即被取消,協會正式書面通知申請退會者。
第二十三條 未按時辦理會員年度登記,遲交或拒交年度會費達三個月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一經確認,即取消會員資格和享受的一切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北京畜牧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北京畜牧業協會
BEIJ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BAA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組成的全市性的行業內聯合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協調、諮詢、服務、橋樑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畜牧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北京市農業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上園村甲 3號
第二章 業 務 範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和推動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改革、發展;
(二)本協會根據畜牧業中豬、禽、牛、羊、馬、兔、犬與寵物、特種養殖、畜產品加工、畜牧業機械、生物技術、諮詢服務、獸醫等行業發展需要,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三)調查研究國內外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四)及時反映行業動態、信息,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五)制定實施畜牧行業及相關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六)協調產、供、銷,開拓國內外市場,協助協調本行業進出口貿易的有關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策略,保護行業利益。
(七)向會員推薦優質可靠的種畜禽、飼草飼料、牧草種籽、畜禽產品、藥品藥械等;
(八)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快速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經驗,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展覽會、交易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九)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十)組織推動企業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
(十一)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政府及其它機構委辦的事項;
(十三)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境外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是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加工、經營或管理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境外人士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北京市畜牧業協會批准後成為本協會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從事畜牧養殖及相關行業的生產、加工、經營或管理人員;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 選舉產生監事長;
·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 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5年 4 月 1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北京畜牧業協會入會程序

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入會規定
根據《北京畜牧業協會章程》及《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制訂本須知,請準備申請加入北京畜牧業協會的單位和個人,認真閲讀,符合條件者,按程序申請入會。
一、入會條件
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境外名譽會員三種;單位會員分為區域性單位會員和專業團體單位會員兩類;區域性單位會員是指所轄區域和行業內具有管理、協調、指導職能的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機構和組織,主要包括市、區(縣)等各級畜牧業及相關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協調和指導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畜牧業(禽、豬、牛、羊、馬、兔、犬與寵物、特種動物、畜產品加工、畜牧業機械等)行業協會,專業團體單位會員指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宣傳服務等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一)基本條件: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自願加入本協會;
從事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加工、經營、科研或管理;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能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二)區域性單位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必須經當地編制委員會或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須有 5 名(含 5 名)以上工作人員;
行業協會須有 1 名(含 1 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行業協會須有註冊會員 50 個(含 50 個)以上。
(三)專業團體單位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必須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編制委員會批准,具有法人資格;
企業在當地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良好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事業單位在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某個領域成績顯著。
(四)個人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年滿 18 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具有獨立的民事承擔能力;
單位的法人或主要工作人員;
在畜牧業及相關行業的某個領域成績突出。
(五)境外名譽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關心並支持北京畜牧業發展;
在國際畜牧業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在北京地區有分(子)公司或辦事(代表)處。
二、入會程序
(一)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向北京畜牧業協會或下屬分會提出申請;
填寫《北京畜牧業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
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簡介;事業單位提供事業(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單位簡介(行業協會另需提供本會章程);
提供能證明符合入會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將所有材料報北京畜牧業協會秘書處,也可以通過北京畜牧業協會各分會報送;
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繳納入會工本費和當年度會費;
頒發會員證書,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二)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向北京畜牧業協會或下屬分會提出申請;
填寫《北京畜牧業協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張;
提供能證明符合入會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最高學歷證明、獲得的榮譽證書的複印件);
將所有材料報北京畜牧業協會秘書處,也可以通過北京畜牧業協會各分會報送;
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繳納入會工本費和一屆(四年)會費;
頒發會員證書,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三)境外名譽會員入會程序:
向北京畜牧業協會提出申請;
填寫《北京畜牧業協會境外名譽會員入會申請表》;
提供能證明符合入會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將所有材料直接報北京畜牧業協會秘書處;
秘書處審核後報理事會批准;
繳納入會工本費和當年度會費;
頒發名譽會員證書,並在相關媒體上公佈。
三、會費及註冊管理
(一)入會工本(證書、牌、匾等)費:
個人會員 20 元,單位會員 500 元,境外名譽團體會員 100 美元,境外名譽個人會員 10 美元。
(二)會費:
區域性單位會員不繳納會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年度會費 500 元;企業年度會費為 2000 元;
個人會員年度會費 100 元;
境外名譽會員年度會費個人 100 美元、單位 500 美元。
(三)註冊管理:
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為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年度註冊時間,所有單位會員須提交註冊材料及填報相關表格,並繳納當年度會費,也可按屆四年一次繳納。
新批准入會的會員,應於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註冊,並繳納入會工本費和當年度會費。
附:北京畜牧業協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對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及監督的權利;
免費獲贈協會主辦的刊物;
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交易會、博覽會、展示會、展銷會、研討會等活動,並享受一定幅度的優惠;
享受在協會主辦的刊物、刊登廣告的優先權和優惠政策;
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的權利;
優先參與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培訓、考察、交流等活動;
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有權要求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申請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積極促進協會事業的發展,維護協會聲譽;
積極參與和協助協會組織各項活動,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宣傳、普及畜牧業科學知識,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新品種;
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搞好本職工作;
按時註冊、交納會費;
完成協會交辦的事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