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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協會

鎖定
北京市慈善協會(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BCA)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募集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活動,為北京的困難羣眾服務,發揮社會保障的補充作用,促進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建設為宗旨。協會募集的善款全部用於慈善公益事業,專款專用,不提取任何管理費。北京市各區縣已相繼成立了區縣級慈善協會,基本形成了覆蓋全市的慈善工作體系。
協會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截至2010年上半年,共募集慈善款物4.59億元,共救助30萬人次(户)困難羣眾,支援2000餘家社會福利機構,完成了1998年抗洪搶險、2004年印度洋海嘯、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四川汶川大地震、2010年西南五省抗旱、青海玉樹大地震、吉林抗洪救災、甘肅舟曲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的救災任務。 [1]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2] 
中文名
北京市慈善協會
外文名
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
所屬地區
北京
成立時間
1993年11月6日
地    址
北京市豐台區方莊路3號
英文簡稱
B.C.A.

北京市慈善協會主持活動

募 捐 活 動
一、開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
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市委、市政府對首都慈善事業的發展高度重視,2005年4月至5月,市委書記劉淇同志三次來市慈善協會調研,並做了重要講話,特別強調“培育慈善意識,發展慈善事業”,並確定了每年“七一”黨的生日期間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北京市慈善協會在全市範圍開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活動開展五年以來,全市近400萬黨員和羣眾捐款1.6億元,善款全部用於市慈善協會開展的助老、助學、應急救助以及幫扶困難黨員活動,“共產黨員獻愛心”捐獻活動已成為首都慈善領域的一大亮點。
二、開展書畫義拍義賣活動
協會自2005年開始與北京晚報、北京燕博都畫廊聯合開展“中國書畫名家慈善獻愛心大型徵集義拍活動”,眾多知名畫家奉獻愛心,捐贈作品定期在北京晚報上刊登宣傳。經過2年多的努力,230件作品成功拍賣,募集善款139萬元。2009年下半年,20餘位著名書法家、畫家創作了60幅書畫作品,捐贈給協會,用以答謝長期以來為慈善事業奉獻的愛心人士和愛心企業。協會於2011年成立北京市慈善藝術院,開展更多的義拍義賣活動。
三、舉辦大型公益演出
為了更好的宣傳慈善公益項目,提升捐贈企業形象,協會先後舉辦了“真情北京與愛同行”、“真情助老”、“首善愛心 共創和諧”等大型公益演出活動。
四、在企業經營場所設置捐贈箱
通過雙方協商,在企業的經營場所放置具有公益性質的捐贈箱,聚集社會資金,形成規模,注入到慈善救助當中。這種募集善款的形式簡便,運作程序簡單,拓展了慈善資金的來源,普及了慈善理念,有效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協會已經與17家大型企業合作,擺放近50個募捐箱,收到了理想的效果。
五、與企業建立專項慈善資金
設立專項基金是北京市慈善協會對募款長效機制的探索,也是募款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捐贈方與北京市慈善協會共同組成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自2008年起,協會開始與企業簽署專項基金合作協議,為企業冠名設立專項基金,根據企業的意願開展救助項目,是企業與慈善公益機構雙贏的捐款形式。共有12家企業和機構在北京市慈善協會設立專項基金,規模最小的100萬元,最大的3000萬元,合作年限從三年到五年不等,基金總額達9130萬元,每年約到帳1160萬元。
六、開展“一元捐”等小額募捐活動
“一元捐”等募捐活動,即企業銷售一件商品捐贈相應善款,向企業積極推薦協會的救助項目,爭取企業的支持,探索建立長效募捐的機制,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又可以擴大宣傳,激發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北京金鼎軒餐飲集團開展每桌飯捐贈協會一元錢活動,泰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一平米房子捐贈6.6元。
救 助 項 目
一、開展助老項目
1.“攜手助老送健康”慈善醫療卡助老項目
慈善醫療卡項目是北京市慈善協會救助範圍最廣,使用善款最多的品牌項目,由北京市慈善協會與北京市衞生局共同開展,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啓動。
當時,農村和城鎮沒有退休金的低保老人沒有門診的醫療保險,而政府的醫療救助也只能在5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救助。老年人抵抗力差,體質虛弱,小病、慢性病常常困擾他們,低保老人每月僅靠為數不多的低保金維持生活,根本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所以導致小病不治釀成大病,嚴重影響低保老人的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
北京市慈善協會根據這種情況推出了“慈善醫療卡項目”,為60歲以上的低保老人發放每人每年500元的醫療卡,老人持卡在北京市近400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持卡就醫,費用從卡內直接扣除。
近年來隨着政府的醫療保障政策不斷完善,政府資助低保老人免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2007年10月還針對城鎮無醫療保障的老年人推出了 “一老一小”大病醫療保險,並逐年提高報銷比例。北京市慈善協會經過多次調研,根據“先醫療保險,後民政救助,最後慈善協會出資幫扶”的原則,將報銷程序進行改革。每年為每位低保老人資助500元的醫療費,在醫保報銷和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後,利用醫療卡補充自付部分的金額,合理使用善款,充分發揮善款的作用。
截至2010年,協會已陸續資助15萬人次低保老人就醫,使用善款約7600餘萬元。
2. 實施“慈善助老送温暖”項目。2009年,出資181.5萬元,為門頭溝、房山、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等六個區(縣)的21家困難敬老院進行老舊鍋爐改造,及時保證了近900位敬老院老人温暖過冬。2010年,將繼續開展困難敬老院老舊鍋爐改造項目,正在為16家遠郊區縣的敬老院安裝新型節能環保鍋爐,並於11月5日前全部供暖。
3.實施“慈善助老送光明”項目,與亞太醫院合作,為近300名老人實施了白內障復明手術。
二、應急救助項目
2009年4月,為深入落實温家寶總理關於“儘快建立兒童重大疾病的救助制度”的批示精神,解決百姓生活中因大病或突發性事件造成的特殊經濟困難,北京市慈善協會啓動應急救助項目,並設立春雨應急救助專項基金,救助因患危重病或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支出過大、生活特別困難的特殊對象,重點是患有危重病的少年兒童。此項目是在2004年協會根據《北京市慈善協會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的臨時救助項目基礎上的進一步完善和提升。項目突出了對青少年兒童的救助,並加大了對申請人的救助力度,救助最高限額從原來的2萬提高到5萬。截至2010年上半年,協會共出資803.2萬元,救助了446户特困羣眾。
應急救助項目由申請人經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同意,向區(縣)慈善協會提出申請。區(縣)慈善協會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和救助,仍存在困難的可向北京市慈善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協會接到區(縣)慈善協會申請後,根據情況安排相關人員入户走訪核實。經協會主管領導批准,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協會將在七個工作日之內撥付救助款項。今後,協會還將繼續加大“春雨”應急救助力度,使“春雨”應急救助項目開展的更加廣泛,切實為困難羣眾解決實際問題,為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貢獻力量。
三、“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項目
愛心成就未來助學項目自1997年開始實施,為保證助學項目的實效性和社會影響力,秉承“雪中送炭”和與政府救助政策相銜接的原則,圍繞政府助學政策調整,確定助學項目或資助對象。助學項目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年度助學項目,每年根據政府助學政策的調整制定年度不同的助學計劃。比如:2005年重點資助低保家庭品學兼優的高中生;2006年重點資助低保家庭品學兼優的中職生;2007、2008年重點資助低保邊緣家庭大學生。二是“一對一”助學項目。通過一對一的方式,搭建起資助者和受助學生之間的橋樑。資助對象主要為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學生。三是定向助學。定向助學是愛心企業(個人),向協會捐款,定向用於部分學生羣體的助學活動,或者設立專項助學資金、基金,向指定的學生對象或者教育機構進行資助。
截至2009年底,協會共出資2380萬元,資助1.46萬名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幫助20餘所打工子弟學校、貧困地區學校等教育機構改善教育環境設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應。
四、“獻出你的愛”助殘項目
協會出資242萬元,為近千名低保特困殘疾人免費安裝了假肢,使眾多貧困家庭的肢體殘疾人恢復了肢體功能;出資100萬元,為生活困難的250户重度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五、“為生命續航”助醫項目
協會設立兒童重大疾病救助項目,聯合北京多家知名醫院共同合作,開展針對白血病、先心病、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救助工作。患者經醫療保險報銷、享受政府救助外,協會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次性醫療資助。截至2009年,共救助患兒47人,支出96萬元。
2009年,中華慈善總會、北京慈善協會與德國拜耳公司合作開展了“血友病兒童援助項目 [3]  ”,向所有北京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2—18歲血友病患兒免費提供為期三個月的拜科奇藥品治療。一期救助活動出資47.52萬元,救助患者27名;二期救助活動正在開展。
在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市慈善協會將貧困家庭成人後 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瓣膜置換術及成人心臟搭橋手術)納入救助範圍。近年來,北京市醫療報銷比例不斷提高,協會救助政策也隨之做出調整,將過去統一援助每人5.5萬元變更為醫保和新農合報銷以及民政部門的救助之後個人自付部分給予慈善救助。北京市慈善協會已救助低保家庭心臟病患者6名,共計撥付醫療款20.5萬元。
自2008年,除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外,市慈善協會每年出資5000萬元左右,救助約4.2萬人次困難羣眾。

北京市慈善協會主要職責

(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羣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項目,資助困難羣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衞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省市區及國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八)經市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其他。

北京市慈善協會工作成績

北京市慈善協會自成立以來,在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支持下,堅持募集資金與扶弱濟困同步,致力於為福利機構和老年人、殘疾人、失學兒童、受災羣眾等特困羣體解決實際困難,通過多渠道、多形式的募集活動,開展多項救助項目:使北京市3780多名貧困生重返校園;為10個遠郊區縣的545名殘疾人安裝了假肢;救治孤殘兒童、孤寡老人、白血病患者;實施了“微笑列車”項目,為230名特困家庭的唇齶裂患兒實施了矯治手術;為內蒙受災羣眾送去衣被10萬餘件,資助了內蒙赤峯市翁牛特旗勿蘇小學44名貧困生上學;為患先天性心臟病兒童實施脱殘手術並改善他們的生活環境;98抗洪鬥爭中為北京市對口支援省區募捐善款56.7萬元,衣物5萬件。在2003年抗擊SARS鬥爭中,北京市慈善協會作為市政府指定的接收社會捐贈抗擊SARS救助款物的單位之一,精心組織接收社會捐贈和實施救助項目,為不幸感染SARS的235名為醫護人員發放救助金23.5萬元;為首批投入到抗擊SARS鬥爭中的1991位一線醫護人員發放救助金99.55萬元;向戰鬥在一線的殯葬職工發放救助金10萬元。同時對在SARS中造成的“破碎”困難家庭和“低保”羣體的困難對象實施了必要的救助。

北京市慈善協會所獲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2] 

北京市慈善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慈善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縮寫BCA)。
第二條本會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廣泛團結會員以及公益慈善領域單位和個人,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宣傳慈善文化,踐行社會責任。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聚合慈善資源,推動公益慈善領域參與扶貧攻堅和精準救助,形成聯合聯動規模效益,成為大型慈善活動和重大慈善項目的平台和引擎,促進慈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台區方莊路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慈善文化。緊密圍繞“慈善北京”建設,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廣泛宣傳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推動樹立助人悦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舉辦《慈善北京》刊物,建設慈善宣傳陣地。
(二)維護會員權益。加強與政府、社會和行業的溝通,及時反映會員合理訴求,調解會員糾紛,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公開籌募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境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慈善項目提供資金或物品支持。
(四)實施慈善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及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接收、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通過開發扶貧項目,惠及並資助困難羣眾;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環保、衞生、社會福利、城市治理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推動慈善事業治理。鼓勵社會機構參與慈善事業,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機制;建立精準救助聯合基金和專項基金,形成因病致貧慈善兜底機制;支持社會組織的慈善活動項目,積極推動社區慈善活動的開展。
(七)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慈善領域現代志願服務
體系,扶持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通過社工加義工的形式,提升志願者隊伍專業能力和水平。
(八)開展理論研究和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進行慈善理論研究,舉辦“慈善北京論壇”,形成理論研究品牌,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九)促進交流與項目合作。加強與各省市區、境外及國際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積極參與國家戰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
(十)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區慈善組織的發展;總結慈善工作經驗,推廣典型,表彰先進;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轉移或委託工作任務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會監督;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時,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換屆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制秘書長可不參加選舉);
(四)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授權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五)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六)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審議和決定重大管理制度;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處分、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
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主要工作規則: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授權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審議;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條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領導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
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聲譽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會員大會、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既可以採用現場方式,也可以採用視頻或通訊方式召開。定期會議每半年一次。
(三)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合法投資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會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
執行、監督機制,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六章項目管理
第五十條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有效的規範,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項目受益人;
(三)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項目受益人。
第五十一條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常務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捐贈(資助)超過500萬元的慈善項目;
(二)年度支出佔預算總支出20%的慈善項目;
(三)涉外慈善項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
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本會建立慈善項目管理檔案,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
第五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0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慈善協會理事成員

會長:温慶雲
副會長:王昀東 黃信陽 關鐵英 毛文利 孔東梅 程剛 劉正琛 馬慶鈺 黃浩明 佟麗華 陳志斌 陳哲
常務理事:馬慶鈺 王昀東 王維娜 毛文利 孔東梅 劉正琛 關鐵英 佟麗華 張紅力 張曉魯 陳哲 陳偉鴻 陳志斌 邵然 苑全賓 柏羣 郭海剛 黃信陽 黃浩明 程剛 温慶雲
理事:馬慶鈺 王長遠 王文忠 王昀東 王維娜 王敬民 王鵬飛 王新月 毛文利 户立恆 孔東梅 曲燕中 朱曉紅 劉徑 劉正琛 劉國喜 劉曉紅 關濤 關鐵英 孫震山 杜雨田 李冬 李楓 李健 李蕊 李廣平 李鳳彬 李玉峯 李曉明 肖佳威 佟麗華 汪芳 沙強 沈利 張紅力 張曉魯 張登峯 陳飛 陳哲 陳正道 陳偉鴻 陳志斌 陳養羣 邵然 苑全賓 範飛飛 金可 金朝暉 周建軒 屈正 趙海軍 趙錦倫 胡曉娜 柏羣 郜長生 段澤強 姚光鋒 賀迎潮 徐軍 高歌 郭建平 郭海剛 陶傳進 黃行明 黃信陽 黃浩明 曹磊 崔瀾馨 程剛 普建波 曾春光 温慶雲 蔡長敏 廖亞明 譚傑 戴健

北京市慈善協會監事成員

監事長:李濤
副監事長:高瑋
監事:劉欣茹 李濤 秦利國 高瑋 郭鳳君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