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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

鎖定
根據原國家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的規定,國家實施了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制度要求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人員必須通過考試才能獲得。文件明確了考試目的是“充分發揮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作用,選拔合格的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人員,加強各地方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尤其是提高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
中文名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
定    義
國家組織實施的一項職業資格准入制度的考試
發佈單位
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定義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由國家組織實施的一項職業資格准入制度的考試。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和考試。成績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大綱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説明

根據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21號)的規定。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須通過考試獲得。為使應考人員瞭解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要求,編制了《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試大綱》),現將有關事宜説明如下: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目的

適應中小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選拔掌握基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必備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加強安全專業人員隊伍建設,發揮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的作用,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性質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一項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要求,組織命題和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有效。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科目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方式

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為閉卷筆試,在答題卡或試卷上作答。

助理註冊安全工程師試卷結構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考試時間分別為120分鐘、150分鐘,試題題型建議採用客觀性和主觀性試題。客觀性試題包括單項和多項選擇題,主觀性試題包括簡答題、辨析題和案例分析題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在《考試大綱》範圍內自主選擇確定考試內容,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標準的考試內容所佔分值比例以不超過30%為宜。各地區在執行《考試大綱》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反映,以便不斷補充和完善考試內容,增強《考試大綱》的科學性、指導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