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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一種反身評價活動)
鎖定
考試發展歷史
考試來源
中國是考試的發祥地。作為一個文化早熟型的國家,考試製度的最早淵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時期。191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第11版“考試”條説:“在歷史上,最早的考試製度是中國用考試來選拔行政官員的制度據公元前1115年的記載,以及對已進入仕途的官員的定期考核據公元前2200年的記載。”考試一詞由“考”與“試”二字組成,《尚書》中有“試可乃已”、“試不可用”,“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等記載,《大英百科全書》的説法是根據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西方學者有關科舉的論著而來,而這些論著的説法又是根據《尚書》的記載而來。
“考”與“試”是意義相近的兩個概念,皆有考查、檢測、考核等多重含義。將“考”與“試”二字連用,始於西漢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該書《考功名篇》説:“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黜陟,命之曰計。”由此可見,最初“考”字更側重於考核政績的含義,“試”字更側重於測度優劣的含義。當“考”與“試”合為一個詞之後,其內涵逐漸演變為特指考查知識或技能的方法和制度。
考試是中國人的一大發明。
考試科舉制度
科舉是通過設科考試來選拔官員的制度,涉及諸多方面、諸多環節。因此,從唐代開始就注重制度建設的全面性,以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如對考試科目的設置、考生資格的確定、考官的選任、考場的管理、閲卷的程序、主管部門的確定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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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生試:也叫“童試”,應試者不分年齡大小都稱童生,合格(學習成績優秀的一二等學生)後取得生員(秀才、相公)資格,這樣才能參加科舉考試。
院試則要求有4名村莊裏的人和2名秀才保舉。
府試考取的就叫生員(秀才)。
鄉試考中的第一名叫作解元。
會試第一名叫作會元。
殿試第一名叫作狀元。
科舉是中國古代讀書人的所參加的人才選拔考試。它是歷代封建王朝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由於採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科舉制從隋朝開始實行,到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經歷了一千三百多年。
考試隋朝
隋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起源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最早起源於隋代。隋朝統一全國後,為了適應封建經濟和政治關係的發展變化,為了擴大封建統治階級參與政權的要求,加強中央集權,於是把選拔官吏的權力收歸中央,用科舉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三年開設進士科,用考試辦法來選取進士。進士一詞初見於《禮記·王制》篇,其本義為可以進受爵祿之義。當時主要考時務策,就是有關當時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論文,叫試策。這種分科取士,以試策取士的辦法,在當時雖是草創時期,並不形成制度,但把讀書、應考和作官三者緊密結合起來,揭開中國選舉史上新的一頁。唐玄宗時禮部尚書沈既濟對這個歷史性的變化有過中肯的評價:“前代選用,皆州郡察舉……至於齊隋,不勝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於京師春還秋住,烏聚雲合。”
考試唐朝
唐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完備
推翻隋朝的統治後,唐王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並做了進一步的完善。由此,科舉制度逐漸完備起來。在唐代,考試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兩類。每年分期舉行的稱常科,由皇帝下詔臨時舉行的考試稱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種。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為人重視。俊士等科不經常舉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後來漸廢。所以,明經、進士兩科便成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後進士科尤為時人所重。唐朝許多宰相大多是進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兩個來源,一個是生徒,一個是鄉貢。由京師及州縣學館出身,而送往尚書省受試者叫生徒;不由學館而先經州縣考試,及第後再送尚書省應試者叫鄉貢。由鄉貢入京應試者通稱舉人。州縣考試稱為解試,尚書省的考試通稱省試,或禮部試。禮部試都在春季舉行,故又稱春闈,闈也就是考場的意思。
明經、進士兩科,最初都只是試策,考試的內容為經義或時務。後來兩種考試的科目雖有變化,但基本精神是進士重詩賦,明經重帖經、墨義。所謂帖經,就是將經書任揭一頁,將左右兩邊蒙上,中間只開一行,再用紙帖蓋三字,令試者填充。墨義是對經文的字句作簡單的筆試。帖經與墨義,只要熟讀經傳和註釋就可中試,詩賦則需要具有文學才能。進士科得第很難,所以當時流傳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説法。
常科考試最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後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稱“權知貢舉”。進士及第稱“登龍門”,第一名曰狀元或狀頭。同榜人要湊錢舉行慶賀活動,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園探採名花,稱探花使。要集體到杏園參加宴會,叫探花宴。宴會以後,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題名以顯其榮耀,所以把又把中進士稱為“雁塔題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後》詩:“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朝看遍長安花。”所以,春風得意又成為進士及第的代稱。常科登第後,還要經吏部考試,叫選試。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職。唐代大家柳宗元進士及第後,以博學宏詞,被即刻授予“集賢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試落選,只能到節度使那兒去當幕僚,再爭取得到國家正式委任的官職。韓愈在考中進士後,三次選試都未通過,不得不去擔任節度使的幕僚,才踏進官場。
唐代取士,不僅看考試成績,還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薦。因此,考生紛紛奔走於公卿門下,向他們投獻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禮部投的叫公卷,向達官貴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確實使有才能的人顯露頭角,如詩人白居易向顧況投詩《賦得原上草》受到老詩人的極力稱讚。但是弄虛作假,欺世盜名的也不乏其人。
在唐代還產生了武舉。武舉開始於武則天長安二年,公元702年。應武舉的考生來源於鄉貢,由兵部主考。考試科目有馬射、步射、平射、馬槍、負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
考試宋朝
宋朝——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改革時期
宋代的科舉,大體同唐代一樣,有常科、制科和武舉。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為減少,其中進士科仍然最受重視,進士一等多數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進士科為宰相科。宋呂祖謙説:“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當時有焚香禮進士之語。進士科之外,其它科目總稱諸科。宋代科舉,在形式和內容上都進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舉放寬了錄取和作用的範圍。宋代進士分為三等:一等稱進士及等;二等稱進士出身;三等賜同進士出身。由於擴大了錄取範圍,名額也成倍增加。唐代錄取進士,每次不過二三十人,少則幾人、十幾人。宋代每次錄取多達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對於屢考不第的考生,允許他們在遇到皇帝策試時,報名參加附試,叫特奏名。也可奏請皇帝開恩,賞賜出身資格,委派官吏,開後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確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級考試製度。宋初科舉,僅有兩級考試製度。一級是由各州舉行的取解試,一級是禮部舉行的省試。宋太祖為了選拔真正踏實於封建統治而又有才幹的人擔任官職,為之服務,於開寶六年實行殿試。自此以後,殿試成為科舉制度的最高一級的考試,並正式確立了州試、省試和殿試的三級科舉考試製度。殿試以後,不須再經吏部考試,直接授官。宋太祖還下令,考試及第後,不準對考官稱師門,或自稱門生。這樣,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門生。殿試後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後,還要舉行皇帝宣佈登科進士名次的典禮,並賜宴於瓊苑,故稱瓊林宴,以後各代仿效,遂成定製。宋代科舉,最初是每年舉行一次,有時一、二年不定。實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進行考試,第二年春天,由禮部進行考試。省試當年進行殿試。
考試明代
明代的科舉考試,分鄉試、會試和殿試三級進行。鄉試由布政使司主持,會試由禮部主持。凡考中進士的,統統被任命為官員。一般來説,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二三甲考選為庶吉士,也都是翰林院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未考中的舉人,只授小京官或外地教職。
考試清代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的滅亡
科舉制發展到清代,日趨沒落,弊端也越來越多。清代統治者對科場舞弊的處分雖然特別嚴厲,但由於科舉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舉制終於消亡。
考試民國
考試新中國
新中國成立70年來,高校招生考試經歷了複雜的變遷,其發展演變大致可以分為八個階段。高校招生考試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水平,選拔了大量人才,維護了教育公平與社會公平,促進了社會階層流動,成就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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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社會影響
人類考試從幼小的胚芽成長為枝繁葉茂的參天大樹,有其自身發生發展的歷史軌跡和演變成因。它作為一種有意識的社會活動,有其特有的存在方式、內容、方法、手段、本質和目的;它作為社會母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有其特定的內在結構、外部關係和功能;它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獨立於人的主觀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有其固有的運動方式和規律。因此,按照考試的本來面目去考察其現象,揭示其本質,構建正確反映其運行規律的知識體系,便構成了源於考試實踐、指導考試實踐的考試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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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工作規程
考試組織管理
第四條 部考試中心負責擬定考務制度、工作標準、技術規範、考務文件,組織實施資格考試,統一管理和維護考務信息,承擔職業資格證書便捷化服務具體工作,指導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考務工作,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授權發佈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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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級人事考試機構負責擬定本地區考務制度、資格考試實施方案及考務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本地區資格考試,設置考區、考點,配備並管理監考、巡考隊伍,指導考區、考點考務工作,按照權限認定、處理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生成並管理考務信息,承接相關考試閲卷及證書發放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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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命題組織
第十一條 負責命題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命制試題、試卷,制定標準答案,規範徵(命)題、審題、審定試卷等工作流程,建立試題試卷質量評估和審查機制,確保考試評價導向正確,保障試題試卷科學性、原創性、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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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報名
報考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應當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報考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內容,不允許代為承諾。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報考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內的失信人員,應當依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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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點考場設置
考試期間,每個考點設1名主考,按需設若干名副主考、監考、流動監考和考務保障服務人員;電子化考試考點另設至少1名系統管理員。考點入口處一般應有考試項目及考點名稱標識,並在顯著位置張貼考場分佈示意圖、入場路線標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考場規則等。一般應設置考務辦公室和考試安全警戒區域,便於考務動員部署、指揮協調、試卷發放和答卷回收,加強防火、防盜、防斷電、防失泄密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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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考試功能
必要的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義務教育學校考試面對的是未成年學生,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畢業生升高中考試(學業水平考試)外,其他考試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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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招生制度
考試招生制度是國家基本教育制度,關係國家發展大計,關係每一個家庭的切身利益,關係億萬青少年學生前途命運。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是教育領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重大改革,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人民羣眾的極高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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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管理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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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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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1月16日發佈“關於202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給出了2023年中小學教師、建造師、會計等資格考試的具體時間安排。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做好各項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積極推行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引導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正規渠道報名,切勿輕信虛假宣傳。
[7]
通知指出,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國家未指定任何培訓機構開展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對違規發放“山寨證書”,打着“保過”“命題專家授課”等幌子的不法培訓活動,招搖撞騙或組織實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7]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後,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佈。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海外考試
考試TestDaF
TestDaF(德福)是德語語言考試,以赴德留學為目的的外國學習德語者或證明自己德語語言水平的人為考試對象。TestDaF試題由德國TestDaF考試院集中命題、閲卷,在全球各專門的考試中心舉行,根據考試成績,所有應試者將得到由TestDaF考試院簽發的不同等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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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DELE
考試TOPIK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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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1-03-30[引用日期2023-12-29]
- 6. 六十六年前的“公務員考試” .光明網.2013-12-12[引用日期2023-12-29]
- 7. 快來看!202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計劃發佈 .新華網.2023-01-16[引用日期2023-12-29]
- 8. 2023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中國人事考試網.2023-01-16[引用日期2023-12-29]
- 9.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户網站.2021-08-30[引用日期2023-12-29]
- 10. 中國特色現代教育考試招生制度基本建立 .中國人大網.2023-11-29[引用日期2023-12-29]
- 11. 教育部:為高考考生營造安心、舒心的考試環境 .中國政府網.2018-06-06[引用日期2023-12-29]
-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中國政府網.2012-01-05[引用日期2023-12-29]
- 13. 在國內就可以參加的海外考試有哪些? .光明網.2022-10-20[引用日期2023-12-29]
- 14. 圖表:2017年各類漢語考試考生人數達650萬 同比增長8.33% .中國政府網.2018-05-29[引用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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