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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扣除

鎖定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税收優惠措施 [1] 
中文名
加計扣除
外文名
Additional deduction
屬    性
税法規定的計算方法
基    礎
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
法    規
依照本條第一款計算加計扣除
定    義
税收優惠措施

目錄

加計扣除定義

例如,假定税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75%加計扣除政策,那麼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數額在税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簡單的説,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税的時候,可以按高於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税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出,那麼企業所得税就會減少。

加計扣除法規

企業所得税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説,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準,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税收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税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税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税前攤銷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