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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鎖定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依中國法律,承攬合同可分為一般承攬合同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兩類,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複製等合同,後者主要包括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合同。其一般法律特徵在於:(1)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2)其合同標的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時尚不存在,而一經完成後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3)承攬物在加工過程中遭受的意外滅失風險由承攬人獨立承擔。 [1] 
中文名
加工承攬合同
外文名
Processing contract
分類1
加工合同
分類2
修繕合同
分類3
勞務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簽訂須知

加工承攬合同是滿足特定需要的一種經濟活動,承攬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訂立中經常產生的問題,如主體資格、標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還包括商業秘密、技術材料、留置條件、保密制度等問題。這些問題事項在合同訂立中至關重要,當事人應予足夠認識。
一、合同主體資格
訂立加工承攬合同首先要注意瞭解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對承攬方能否完成委託項目,其設計能力、設備條件、技術力量、工藝水平以及其曾經完成過何類水平的項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並已經承攬多年業務,也應查詢清楚。
二、標的物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定作物的名稱或項目,不能模糊使人產生歧義。應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審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才允許加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三、原材料的供應和使用
1、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檢驗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應在訂立合同時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攬人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解除合同。
2、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檢驗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訂立合同時應規定原材料交付的時間、數量、質量、交接地點、方式等,承攬人對原材料應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同時還應對原材料消耗定額,以及超出定額部分材料費用的承擔作出約定,以明確責任,避免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
四、對定作物的質量要求及(或)技術標準
1、訂立合同時,對定作物的質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不能簡單或者模稜兩可。當事人對質量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質量有異議而發生糾紛。
五、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方法
對資料和圖紙的名稱、數量和編號都要註明並要經雙方簽字蓋章進行確認。
六、檢查驗收
①承攬方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當事人雙方對定作物和項目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②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有標準的按標準,沒有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要求檢驗。對於檢驗的方式、方法和期限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協商,最好註明提出異議的期限,對任何期限的約定都一定要註明期限終止的時間點。
八、留置條件
承攬人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及有關質量證明的名稱和數量、有關説明書、裝箱單、安裝圖紙、化驗單、檢驗合格證等內容,定作人未付清價款可作為留置條件。《合同法》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承攬人享有的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須合同約定。承攬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後,應當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訂立合同時可以對該期限進行約定。
《合同法》規定的期限應不少於2個月。承攬人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才能處分定作物。承攬人通過折價的方式處分定作物應與定作人協商,通過拍賣、變賣方式處分定作物,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間,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權,將報酬請求權轉讓時,留置權也可一同轉讓。留置權作為為承攬人設立的權利,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放棄。
九、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費用負擔。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過自提或送貨途徑。涉及運輸的方式和費用負擔雙方協商約定。注意不得出現“帶款提貨”、“貨到付款”的字樣,因為這不是買賣合同,無貨可提,並且“帶款提貨”、“貨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貨方式。
十、交付定金的時間、數額及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中一般約定定金,數額為總價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一旦中途解除合同,承攬人的損失將無法及時有效地得到賠償。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一般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單方解除合同”。
十一、餘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攬合同一般不能約定分期付款,無論誰提供原材料,在加工過程中都轉化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權在加工完成時就屬於定作人所有,承攬人只享有留置權,一旦交付,留置權消滅,分期付款對承攬人十分不利。
十二、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如有約定要分別註明違約事項所適用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不要出現“按經濟合同法”、這是違法無效的約定,不要出現“按合同法”、這是無意義的約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對違約責任、違約金結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合同當事人應注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百分數。
十三、保密條款
承攬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如: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專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稱、住所等,如果承擔人泄漏或不正當使用該秘密的,將會給定作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定作人應明確約定承攬人保密的內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於合同的履行期限,並應具體約定如承攬人違反保密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四、其它約定的事項
1、承攬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合理的預見“定作方依法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中途變更承攬要求”所帶來的損失及評估,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2、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①定作人有依據合同提供材料、設計圖紙、技術要求、樣品的義務,如出現相關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還應及時更換、補齊。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這裏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問題,應當在合同中予以具體化。
②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予以認真審議。但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由此將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窩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閒置等相關損失。
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等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進行更換、補齊或採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如承攬人不及時通知或定作人怠於答覆則有可能導致合同不能按時履行或造成對方損失的。
因此,這裏就涉及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問題了。所以,在承攬合同中,應當明確,如出現上述問題,合同一方應當在幾天內,通過什麼方式通告對方,只要守約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則可避免相關的法律風險。
4、在承攬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術含量較高的承攬工作的合同中,一般均約定主要工作應當由承攬人自行完成。這對於維護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依賴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作為承攬人,如考慮到自身在合同期限內有可能不能按時完成承攬工作,而必須與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時交付工作成果時,則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與定作人進行協商,約定可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樣對於促成合同的簽訂以及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將起着積極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攬人在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這樣將給承攬人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

加工承攬合同種類

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加工承攬合同加工合同

所謂加工合同是由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據雙方約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和期限等具體要求,進行加工特定產品、並按照約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費用而簽訂的協議。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攬方收取加工費。

加工承攬合同定作合同

所謂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方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進行生產,為定作方加工特定產品,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價款的協議。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攬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應價款。

加工承攬合同修繕合同

所謂修繕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為其修繕房屋、維修機器設備和其他修理工作,並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修繕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繕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攬方應收取相應酬金;如果所需修繕材料是由承攬方提供的,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收取修繕材料的價款。

加工承攬合同勞務合同

所謂勞務合同是指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委託而為其提供勞動服務,並向對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承攬方提供的勞務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服務,如設計、測試、測繪、翻譯書刊資料等,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服務,如打掃衞生等。

加工承攬合同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為其完成書刊印刷工作,並收取出版方相應報酬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廣告合同

廣告合同是廣告專營單位或兼營單位為刊户完成一定的廣告宣傳工作,並取得刊户相應報酬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間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除上述列舉的合同以外,還有修理、測試、測繪、裝配、包裝、裝演、印染、複製、化驗、翻譯、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基本原則

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
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255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已經廢止。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基本特徵

加工承攬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如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複製、設計、翻譯以及物品性能的測試、檢驗等,都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為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2、加工承攬合同標的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攬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據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屬於大批生產的產品,不同於市場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來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攬方必須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
《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這是加工承攬合同基本特徵之一。其基本要求是:
承攬方必須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基本條件(包括:設備、技術和勞力); 承攬方必須由其自己來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主要部分; 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轉交給第三方去完成。
4、承攬方對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權利。
《經濟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以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使用留置權的條件是:
定作方不按約定時間領取定作物超過6個月; 定作方不按合同約定給付承攬方應得的報酬。  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承攬方就有權按照一定的程序變賣定作物。所得價款在扣除清償報酬、保管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外,如尚有餘款,可以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所有權屬於定作方。如果變賣定作物以後,仍不能彌補承欖方受到的損失,承攬方仍然有權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或賠償金,以補償其不足部分。
5、承攬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對一切風險承擔責任。
承攬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對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佔有、管理的責任,不僅對完成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期限負有全部責任,而且對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也必須承擔由於未能預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也就是説,承攬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給付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條款

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條款必須完備。其主要條款包括:
1、品名或項目
加工承攬合同的品名或項目必須準確、具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不得使用代號,必須註明全稱。
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加工承攬合同必須寫明定作物的數量,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當事人不得簽訂沒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對於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和質量
由承攬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須依照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和質量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的檢驗。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額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攬方對原材料的檢驗。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方支付的代價。對於加工定作物品的價款或酬金,應當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提)定作物期限,並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對交(提)貨日期的計算,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執行。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計算,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6、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標準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具體規定。定作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對於在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7、結算方式、開户銀行和賬號
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規定違約金計算比例,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由雙方共同確定。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後,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表示,這是加工承攬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關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爭議解決方式
1、有書面合同的,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通過訴訟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同時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由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比如約定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司法解釋

關於承攬合同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合同的定義和承攬合同的主要種類。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並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範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製作衣服。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製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
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徵: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説,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這種特定的標的物只能通過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來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據承攬人的條件認定承攬人能夠完成工作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勞力、設備和技術,獨立完成承攬工作,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工作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承攬人應承擔取得工作成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報酬。
承攬合同是一大類合同的總稱,傳統民法中承攬合同包括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大類合同。由於建設工程合同在發展中形成了許多獨特的行業特點,經濟合同法將工程建設合同獨立於加工承攬合同單獨加以規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攬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設合同。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幾項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攬工作。經濟合同法有關加工承攬合同的規定中都提到了這幾種承攬工作。
(l)加工所謂的加工就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產性,比如一個企業將另一個企業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設備;也有生活性,如服裝店用顧客提供的布料為其裁縫衣服。還有一些藝術性,如畫廊為他人裝裱圖畫等。在國際經濟活動中,來料加工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外貿形式。
(2)定作定作就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如傢俱廠為顧客定作傢俱,服裝廠為某學校定作校服等。定作與加工的區別在於定作中承攬人需自備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攬人為定作修復損壞的動產,如修理汽車、修理手錶、修理電器、修理自行車、修理鞋等;也包括對不動產的修繕,如檢修房屋頂的防水層。
(4)複製複製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類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複製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複製包括複印文稿,也包括複製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門要求承攬人複製一文物用以展覽。
(5)測試測試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檢驗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經濟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的有關規定。但本章所調整的範圍不僅僅包括所列的這幾種承攬工作。承攬合同是現實經濟生活中適用極為廣泛的一類合同,是滿足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種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國現實經濟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譯、拍照、衝卷擴印、廣告製作、測繪、鑑定等都屬於本章所調整的承攬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
本條規定的是承攬合同中一般條款,就是説,承攬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備這些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和雙方的需要對上述規定的條款進行增減。
所謂承攬的標的是承攬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應進行的承攬工作。如甲與乙服裝廠簽約定作一套禮服合同,合同的標的就是製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禮服。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標的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象。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因此,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承攬標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承攬合同不成立。
數量與質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該合同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徵。當事人應當明確規定標的的數量,選擇好雙方共同接受的計算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算方法,還可以規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數量是承攬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當事人未明確標的數量的,承攬合同不成立。標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都要明確。一般來説標的質量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標的的物理和化學成份。如定作服裝就要明確面料的種類,製作傢俱需明確材料的質地等。二是標的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例如定作一書桌時,就應當明確書桌的高度、長度、寬度等規格。這種規格就反映了標的質量。三是標的的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延度、抗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牢固性等。四是標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標的的色澤,圖案、式樣、時尚等特性。五是標的感覺要素,主要指標的的味道、觸感、音質、新鮮度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詳盡寫明質量要求,其可以以樣貨標準確定,可以以標準市貨確定,可以約定特定標準,可以以貨物平均品質為根據確定,可以以説明書的標準確定。
這裏的報酬主要是指定作人應當支付承攬人進行承攬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勞務的酬金。報酬是承攬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報酬。當事人可以約定報酬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報酬的計算方法。如果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有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履行。除報酬外,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根據承攬人提供的發票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沒有發票的,按訂立合同時市場價格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材料費支付的時間,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在支付報酬的同時支付。
材料是指完成承攬工作所需的原料。當事人應當約定由哪一《中華人民共租國合同法》釋義方提供材料,並且應當明確提供材料的時間、地點、材料的數量和質量等。如果當事人未約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般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根據定作人對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質,合理地按質按量選用材料,定作人應當支付材料費。在確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礎上,如果未明確材料提供的時間,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根據履行期限合理地準備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可以根據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時提供。交付材料地點不明確的,一般在承攬人工作地點交付。材料數量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根據承攬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質量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確定。
在承攬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對承攬人而言,是指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對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其他價款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未約定工作成果交付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間。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不需要特別交付的,如粉刷牆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後未約定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性質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合同性質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支付期限的,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為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期限,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支付報酬的時間為支付材料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的標準是指檢驗材料、承攬工作質量的標準。驗收標準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準驗收。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攬人獨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規定。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但其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攬人為滿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標的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因此,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要求了該合同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礎上,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的主要工作。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中規定,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第三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本條堅持了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確立了一個原則,承攬人應當完成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不僅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攬工作都應當遵循這個原則。
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是決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選擇該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決定性因素。所謂的設備,是指承攬人進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所謂的技術是承攬人進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專業知識、經驗等。所謂的勞力指承攬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勞動力。這裏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説是技術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訂製服裝,量體裁剪和整體裁製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質量、數量將決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攬人作為定作人選擇的對象,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則會影響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如果約定,承攬人必須完成所有的承攬工作的,承攬人不僅應當親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攬人本人完成。如果當事人約定或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將所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如甲向船舶工業公司定作一艘萬噸油輪,船舶工業公司作為專業的外貿公司,本身不從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該型號的油輪由船舶工業公司選擇造船廠製造,船舶工業公司對該油輪的質量負責。
承攬合同是基於定作人對承攬人有特別的人身信任,如果該承攬人不親自履行合同,就無法實現定作人訂約的目的,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的承攬工作。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將承攬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要求承攬人承擔合同責任。一種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如,定作人對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無特別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時按量完成的情況下,承攬人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認為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交付時間等能夠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負責。當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重作、修理、更換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工作成果數量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齊,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成果交付遲延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定作人的損失。另一種是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甲到著名的乙服裝公司定作一批西裝,乙公司將該批服裝交由其他服裝公司製作,雖然服裝的質量上與乙的產品無太大差別,但名氣無法與乙公司相比,在這種情況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根據上條的規定,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須經過定作人的同意,否則,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經定作人同意。
這裏的“輔助工作”是指承攬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對於“主要工作”而言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説是技術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為輔助性工作。如訂製服裝合同,量體裁剪和整體縫製是承攬人的主要工作,縫釦子、熨燙是其輔助性工作。對於輔助工作,承攬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經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其部分工作義務轉由第三人完成,根據合同法總則關於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但在承攬工作中,因為輔助工作對工作成果的整體質量沒有太大的影響,因此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經定作人同意,這樣的規定符合承攬工作的一般交易習慣。雖然承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攬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選擇第三人。確定第三人後,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該部分工作的,承攬人應當將定作人對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向中的質量、數量、交付期限的約定如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應當根據承攬人提供的情況,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工作。承攬人應當保證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説,承攬人對工作的完成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承攬人根據本條規定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對整個的工作負責,也就是説,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現為未及時完成承攬人交給的輔助工作、完成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約定。第三人未及時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攬人應當負責重作、修理、退換,並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數量不足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並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由於第三人的工作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合同法允許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對輔助工作的完成作出與本條不同的約定。具體説來,關於輔助性工作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承攬工作必須全部由承攬人獨自完成的,承攬人不得將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輔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攬人違反約定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定作人損失。二是如果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僅對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負責,第三人對其完成的輔助工作負責。在此情況下,如果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通知定作人並取得定作人同意。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根據約定對此不承擔責任。三是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與第三人對由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與第三人約定,就該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承攬人與第三人未做此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主要義務。
如果當事人在承攬合同中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並約定了提供材料的時間、材料的數量和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準備材料。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據合同條款或者通過補充協議、交易習慣等方式確定應當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約定了材料提供的時間、數量和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準備材料時,還應當備齊有關的資料,如發票、質量説明書等説明文件。
如果明確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約定材料提供的時間、數量和質量的,事後又未就此達成補充協議的,承攬人應當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和定作人對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時準備材料。數量不明確的,承攬人應當根據通常情況下完成該類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確定材料的數量。質量不明確的,承攬人應當根據定作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要求,合理選用適合該工作成果的材料,定作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未有特別要求的,承攬人應當根據價款數額的大小以及工作性質,合理確定質量標準,合理選用材料。根據以上條件仍不能確定材料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通常標準準備材料。
承攬人準備好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檢驗,並如實提供發票以及數量和質量的説明文件。定作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檢驗該材料,認真查看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關文件。定作人認為承攬人選用的材料符合約定的,應當告知承攬人,或者根據承攬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經檢驗,定作人發現材料數量缺少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補齊;數量超出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超出的數額。定作人發現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更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攬人承擔。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材料數量、質量的,如果定作人檢驗後,表示認可的,應當告知承攬人,或者根據承攬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如果定作人認為材料不適合的,應當通知承攬人,並且還應當通知承攬人其對數量、質量要求。承攬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選用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
經定作人檢驗後,承攬人應當以定作人確認後的材料完成工作。承攬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隱瞞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及時檢驗的,應當順延工期,並賠償承攬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定作人在接到檢驗通知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做檢驗的,視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對該材料提出質量異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釋義」本條規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中,根據承攬工作性質或者交易習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並且應當約定提供材料的時間、數量和質量。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該材料主要指承攬立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製作傢俱的木材,製作衣服的面料等。承攬工作的對象(亦稱為工作基底),如修理電視合同中的電視,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屬於材料範圍。
當定作人按約定提供原材料後,承攬人應當立即檢驗原材料。檢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承攬人應當確認並通告定作人。如果經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攬人應當通知定作人補齊;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以達到合同要求。因承攬人原因,未及時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影響完成工作時間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視為原材料符合約定,因該原材料數量、質量原因造成承攬工作不符合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採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以該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換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質量的,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承攬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當符合合同中約定或者合理的損耗量,由於承攬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費的,承攬人應當與賠償,造成材料短缺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如果完成承攬工作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餘的,承攬人應當返還給定作人。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在修理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修理物品損壞的部分,並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如定作人將損壞的進口照相機交承攬人修理,承攬人經檢查後,發現是一個齒輪磨損的,承攬人應當更換該磨損的齒輪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換其餘的齒輪。承攬人更換應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攬人應當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規定了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承攬工作的性質就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過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的方式對承攬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攬人應當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承攬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難以產生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況下,承攬人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定作人。承攬人未及時通知定作人的,怠於通知期間的誤工損失由承攬人自己承擔,造成工期拖延的,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定作人損失。如果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進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攬人關於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改圖紙和技術要求。修改完成後,定作人應當及時答覆承攬人,並提出修改意見。在承攬人發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覆期間,承攬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順延,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在此期間的誤工以及其他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後,未能及時答覆承攬人並提出修改意見的,承攬人有權要求定作人賠償其誤工等損失。定作人怠於答覆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覆並提出修改意見,在合理期限內承攬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覆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規定了定作人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責任。
承攬工作的性質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對承攬工作的要求通過提供圖紙、技術要求或者通過對承攬工作數量、質量的特別約定,在合同中體現自己對承攬工作的要求。承攬人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攬人工作期間認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這也是承攬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承攬工作的目的就是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攬工作的成果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攬合同就不會實現定作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變更對合同的要求。這裏的變更與一般合同的變更不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提出變更要求,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發生變更,當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設計圖紙,提出新的質量要求等,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攬人認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答覆承攬人並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攬人不應當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則會導致損失的擴大,在此情況下,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承攬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應當支付該部分工作的報酬。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支付完成該部分工作所耗費的材料的價款和保管費。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負擔費用。新要求使原承攬工作質量、難度提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增加報酬。因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使工期順延,因此造成承攬人誤工損失的,由定作人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於定作人協助義務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定作人有協助義務的,定作人應當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例如,應當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場所的,定作人應當及時提供適於工作的工作場所;應當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的,定作人應當及時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
定作人的協助,是承攬合同適當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協助承攬人進行工作,承攬合同將不能順利履行,甚至無法履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因此,如果承攬合同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即使合同未明確規定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也應當履行協助義務。如果定作人的協助義務是完成承攬合同的前提條件,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攬人應當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並可以順延完成工作的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定作人仍未履行協助義務,將構成本條所稱的逾期不履行,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將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攬工作無法按約完成,此時,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定作人,通知到達定作人時,解除生效。解除合同能恢復原狀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解除合同並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無論有無過錯,只要是經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客觀上致使承攬工作無法完成的,承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未經催告的,不能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並不能導致工作不能完成,則承攬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如果因此導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定作人監督檢查承攬工作的規定。
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承攬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權在工作期間對承攬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這是也保證工作質量,預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監督檢驗主要是指對進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本條的規定確認了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權,但同時又為定作人行使該權利規定了兩個條件:一、定作人的監督檢驗必須是必要的。這裏“必要”的含義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定作人監督檢驗的範圍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按時進行檢驗。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檢驗範圍的,定作人應當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對承攬工作質量進行檢驗,如承攬人是否使用符合約定的材料、承攬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工作。如果定作人發現承攬人的工作不符合約定,可以要求承攬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換。
二、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權對承攬工作進行監督檢驗,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監督檢驗行為不得給承攬人帶來不合理的負擔,不得影響承攬人正常工作秩序。承攬合同中約定監督檢驗時間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檢驗,合同中未約定監督檢驗的,定作人在監督檢驗承攬前應當與承攬人協商確定監督檢驗的方式、時間和內容。未達成協議的,定作人在檢驗前,應當通知承攬人檢驗的時間和內容,以便於承攬人對工作作出適當的安排。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妨礙承攬人正常工作的,承攬人可以拒絕定作人的監督檢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是法律為承攬人規定的義務。承攬人不得以合同未約定而拒絕。承攬人應當為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提供方便和條件,並應當如實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於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指示,應當及時採納,改進自己的工作。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