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劉明貴

(海南控股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劉明貴,男,漢族,1963年9月出生,江西南昌人。碩士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1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明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明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1] 
中文名
劉明貴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江西南昌
出生日期
1963年9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劉明貴人物履歷

1981.09-1986.07 清華大學自動化系工業自動化專業學習;
1986.07-1988.07 浙江大學工業管理工程學系工業管理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88.07-1989.03 海南省開發建設總公司發展部項目經理;
1989.03-1992.07 海南金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財務部經理;
1992.07-1994.06 海口如來木業有限公司經理(期間:1993.11晉升為經濟師);
1994.06-1995.03 海南計算機軟件公司總經理;
1995.03-1999.11 海南計算機軟件公司總經理兼海南省電子研究所所長黨支部書記
1999.11-2000.11 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試用期一年);
2000.11-2004.10 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其間:2002.01晉升為高級經濟師);
2004.10-2005.06 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黨委委員、書記,海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5.06-2005.12 海南鋼鐵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黨委副書記,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海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5.12-2007.07 海南鋼鐵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黨委副書記,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海南華順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海南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7.07-2011.01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1.01-2013.05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3.05-2016.08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 
四屆、五屆海南省人大常委。

劉明貴人物事件

劉明貴違紀被查

2016年8月16日,據海南省紀委消息: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明貴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3] 

劉明貴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16日,據海南省紀委消息:經海南省委批准,省紀委對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明貴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明貴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妻調入某銀行工作,存入鉅額公款,領取高額報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4] 
劉明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收受他人鉅額賄賂,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在組織初核期間,劉明貴到省紀委交代了部分違紀問題,但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避重就輕,心存僥倖,不如實徹底交代,不珍惜組織教育挽救的機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明貴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6] 

劉明貴免去職務

2016年10月,免去劉明貴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委員、書記,終止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7] 

劉明貴一審獲刑

2018年1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明貴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明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至2015年間,被告人劉明貴在擔任海南省電子工業總公司總經理、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海南鋼鐵公司總經理、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1.5萬元和價值0.7萬元的疑似花梨木椅子一對。
在海南省紀委調查期間,劉明貴坦白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省紀委調查之前,劉明貴通過其妻子退繳贓款111萬元。法院偵查期間,追繳贓款450萬元,劉明貴妻子退繳贓款180萬元,共計741萬元。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明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劉明貴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受賄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