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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貴

(遵義市水務局原局長)

鎖定
劉明貴,男,漢族,1976年8月出生,貴州遵義人,中共黨員,1994年12月參加工作,貴州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在職大學學歷。曾任遵義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3年9月,貴州檢察機關依法對劉明貴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3]  [6-7] 
中文名
劉明貴
民    族
漢族
籍    貫
貴州遵義
出生日期
1976年8月
畢業院校
西南財經大學
貴州省委黨校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劉明貴人物履歷

1994.12--1998.12  某部隊服役
1998.12--1999.07  待業(其間: 1996.09-1999.06參加西南財經大學自學考試會計專業學習)
1999.07--2002.07  貴州省遵義縣南白鎮工作人員
2002.07--2006.08  貴州省遵義縣南白鎮武裝幹事
2006.08--2010.03  貴州省遵義縣三合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其間: 2004.09-2007.01貴州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學習)
2010.03--2011.07  貴州省遵義縣三合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11.07--2011.11  貴州省遵義縣平正仡佬族鄉黨委委員
2011.11--2012.11  貴州省遵義縣平正仡佬族鄉黨委委員、人大主席
2012.11--2014.12  貴州省遵義縣山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4.12--2015.09  貴州省遵義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級)
2015.09--2015.09  貴州省遵義苟壩紅色文化旅遊創新區管委會副主任
2015.09--2015.11  貴州省遵義苟壩紅色文化旅遊創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5.11--2018.01  貴州省遵義苟壩紅色文化旅遊創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01--2020.08  貴州省遵義苟壩紅色文化旅遊創新區黨工委書記  
2020.08--2020.09 貴州省習水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
2020.09--2021.03  貴州省習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常務工作)
2021.03--2022.03  貴州省習水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縣長、三級調研員,縣行政學校校長
2022.03--2022.05  貴州省遵義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2.05--2023.02 遵義灌區管理局局長 [1]  [4] 
2022.05--  貴州省遵義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2023年2月免去) [1-2]  [5] 

劉明貴職務任免

2023年2月,遵義市人民政府決定:免去劉明貴同志遵義灌區管理局局長職務。 [4] 
2023年2月28日,遵義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劉明貴的遵義市水務局局長職務。 [5] 

劉明貴人物事件

劉明貴違紀被查

2023年2月,據遵義市紀委監委消息遵義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遵義灌區管理局局長劉明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遵義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劉明貴依法雙開

2023年9月,經遵義市委批准,遵義市紀委監委對遵義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遵義灌區管理局原局長劉明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明貴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違規接受旅遊安排,違規收受住房裝修費用;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劉明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遵義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遵義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明貴開除黨籍處分;由遵義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劉明貴提起公訴

2023年9月,遵義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遵義灌區管理局原局長劉明貴(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道真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道真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明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道真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明貴利用擔任遵義紅創區管委會主任,習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遵義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明貴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