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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寶龍
(遼寧省撫順市前甸鎮原黨委書記)
鎖定
- 中文名
- 劉寶龍
- 國 籍
- 中國
- 逝世日期
- 2014年2月9日
劉寶龍帶走監視
劉寶龍拘留逮捕
2014年1月14日,劉寶龍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1月22日被批准逮捕。
劉寶龍因病死亡
劉寶龍初步診斷
撫順市第二醫院急診病歷顯示,劉寶龍就診時間是當日20時19分,該病歷“現病史”顯示:“發現神志不清近半小時,呼吸心跳逐漸停止。約今日下午5點餘該患曾訴頭迷,噁心嘔吐胃內容物,抽搐史不明。”
劉寶龍屍檢情況
法晚記者看到落款為遼寧省檢察院出具的鑑定文書內寫明,劉寶龍“因小腦蛛網膜下腔血管畸形,引起小腦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血腫、第四腦室及雙側側腦室積血,最終導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
劉寶龍索賠鉅款
2014年11月5日,宋長芬向撫順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申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913520元,生活費5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理由是“賠償義務機關撫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劉寶龍突發急病(且)未及時給予救治而致死亡”。
兩個月後,宋長芬收到“撫順市公安局撫公賠決字【2015】00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結論是:不予賠償。
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記載,撫順市檢察院駐市看守所檢察室作出的《關於劉寶龍死亡情況調查報告》,認定“劉寶龍不是自殺,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他殺、體罰虐待、擊斃等外部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的死亡,屬於突發疾病導致死亡”。
劉寶龍正式立案
法晚記者查閲相關法律規定發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看守所是對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的法定場所,並負有保護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看守所履行上述職責的行為,是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責行為,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國家偵查權的司法行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序處理。”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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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寶龍 .騰訊新聞網[引用日期2015-04-19]
- 2. 遼寧鎮黨委書記看守所內猝死 肋骨骨折 .騰訊新聞[引用日期20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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