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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寶華

(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鎖定
劉寶華,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河北寧晉人,1984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 
2022年3月16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中文名
劉寶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河北寧晉
出生日期
1963年8月
畢業院校
北京師範大學

劉寶華人物履歷

1984年01月至1998年07月,在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部等單位工作(其間:1987年08月至1988年07月,中央講師團(江西)黨委委員、團委書記;1990年至1995年,在北京師範大學、河北大學在職學習,獲得教育學碩士學位);
1998年07月至2003年03月,任國家經貿委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
2003年03月至2013年03月,任國家電監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其間:2004年09月至2008年07月,在華北電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技術經濟及管理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2008年09月至2009年01月,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3年03月至2013年06月,機構改革待分配;
2013年06月至2014年05月,任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司長(正司局長級);
2014年05月,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其間:2014年07月至2015年07月,掛職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2014年11月至2015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63期廳局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7年08月,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 [4] 

劉寶華人物事件

劉寶華違紀被查

2020年10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劉寶華免去職務

2020年11月5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劉寶華的國家能源局副局長職務。 [5] 

劉寶華依法雙開

2021年4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寶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寶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寶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劉寶華依法逮捕

2021年5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劉寶華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劉寶華提起公訴

2021年6月,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涉嫌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寶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寶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寶華利用擔任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劉寶華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1年10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寶華利用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73餘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寶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劉寶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9]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劉寶華一審宣判

2022年3月16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1]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助理巡視員,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市場監管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73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劉寶華具有立功情節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10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一案。檢方指控,他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073餘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寶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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