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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鎖定
利得税亦稱“戰時利益税”。國民政府對個人、企業或團體超過資本額15%以上的純利所徵收的税。1938年10月28日公佈的《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税條例》規定,凡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其資本在2000元以上的營利事業,其利得額超過資本額20%的,財產租賃超過財產價額15%的,除徵所得税外,再按6級超額累進税率 (10—15%) 加徵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税。 [1] 
中文名
利得税
性    質
税種
相關規定
《香港法例》《税務條例》
定    義
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

利得税納税對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條物業税,第8條薪俸税或者第88條慈善機構等的條例)之外,利得税課税對象不單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獨資經營、合夥經營、其他法人或者社會團體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經營活動合符《税務條例》第14條的規定,都是利得税納税人

利得税税率

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為16.5%(07~08年度為17.5%)
獨資或合夥企業利得税税率為15%(07~08年度為16%)

利得税課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課税年度是可以由納税人自由選擇,一般是跟該納税人的會計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西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西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農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農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國大陸,課税年度是每年西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利得税申報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潤課税的基本因素。換言之,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這裏課税。可是,雖然地域概念的原則本身清晰明確,但在某些個案的實際應用上,仍然不時引起爭議,成為税務局和執業人士之間爭訟的項目,須提交税務上訴委員會和法院裁決。檢密院在“恆生銀行”案(3HKTC351)和“ 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決,確立了協助界定利潤來源地的指引。檢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決,再次確定其在上述兩個案中訂下的指引,並肯定了“作業驗證法”是界定利潤來源地的適當方法。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税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税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繳納利得税的基本驗證法 :
1、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便須繳納利得税:
a、該名人士必須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b、應課税利潤必須來自該名人士在香港所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c、利潤必須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決定利潤來源地的原則: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兩項條件,則任何人士的利潤只有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才須課繳利得税。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簡列如下:
a、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b、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税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税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並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c、劃分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賺取,乃根據個別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d、在某些情況下,若個別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產生,該等毛利可分攤作部分在香港產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產生。
e、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一般不能用以決定利潤的來源地。
f、香港業務沒有在海外設置永久機構這一點,本身並不代表該業務的所有利潤均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要注意“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樞密院裁決的判詞曾列述:“將主要營業地點設在香港的納税人,只有在極罕有的情況下,可以賺取不須在香港課税的利潤。”
3、香港報税: 香港税務局規定每年必須報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純利潤的16.5%徵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許一年半報税。

利得税減税策略

由公司承擔個人支出可減税
這種增加開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須證明支出不是税例第十七條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應做妥僱傭合約、董事服務合約,以證明該等支出為公司必須承擔的支出,以賺取課税收入。
薪俸税較利得税低
由於薪俸税可扣減免税額,而扣除免税額後的首$97,500的税率均少於15.5%,因此,繳付薪俸税較繳付利得税有利。但之後的税率為18.5%,比利得税高,因此繳付利得税便較為有利了。
有限公司可成立“無限公司”來減税
由於有限公司的税率(16.5%)比非有限公司的税率(15.5%)高1%。因此,將有限公司溢利轉往非有限公司,可以較低的税率計算利得税。

利得税税務優惠

1、購買機械、文儀設備等資產,其初期的折舊額為資本開支的60%
2、購買計算機硬件軟件所產生的開支可全部據實扣除
3、工商業為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支付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課税年度等額扣除
4、香港企業如在國內開設「來料加工廠」,只需將利潤的50%評定為源自香港,繳納利得税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