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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入學

鎖定
冒名頂替入學,是指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 [1] 
從2001年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齊玉苓案”,到2009年的“羅彩霞案”,都曾在全國教育系統引起風波,該案被曝光後,相繼出現了各地版“羅彩霞案”。 [2] 
2020年,山東“農家女”陳春秀王麗麗苟晶等反映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系列事件相繼曝光後再次將“冒名頂替入學”這一話題推向輿論風口。 [2] 
2021年1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1] 
中文名
冒名頂替入學
釋    義
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
類    型
教育術語

冒名頂替入學釋義

冒名頂替入學,是指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 [1] 

冒名頂替入學法文

2020年,冒名頂替行為寫入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 
2021年1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教育法的修正草案擬進一步明確冒名頂替入學等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將被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至三年;已取得學位學歷證書的,將被撤銷;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將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1]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草案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9] 

冒名頂替入學冒名頂替入學事件

冒名頂替入學齊玉苓案

案起
  • 1990年,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初中學生齊玉苓和陳曉琪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考試不合格,失去了升學考試資格;齊玉苓通過了預選考試,並在中專統考中獲得441分,超過委培錄取的分數線。
  • 之後,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向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並委託滕州八中交。
  • 同村党支書陳克政利用其和滕州八中、濟寧市商業學校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的關係,讓其女陳曉琪頂替齊玉苓進入濟寧市商業學校學習。
  • 1993年,陳曉琪又以齊玉苓的名義進入中國銀行工作。而誤以為自己落榜的齊玉苓去了金屬加工廠打工,不久後下崗,以賣早點維生。
  • 1998年,齊玉苓偶然發現了陳曉琪的冒名頂替之事。
  • 1999年1月,齊玉苓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一審
“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範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苓基於這一主張請求賠償的各項物質損失,除律師代理費外,均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故不予支持。”
—— 一審判決
1999年5月, 棗莊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5000元,但沒有認定受教育權受到侵犯。
二審
“最高院對本案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二審判決
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山東省高院隨後請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覆, “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同月24日,山東省高院依據批覆做出判決:認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認定齊玉苓受教育權受到侵犯,並獲得經濟賠償48045元和精神損害賠償50000元。 [3] 
千層浪
齊玉苓案激起了學界巨大的討論。
風平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同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決定廢止 《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 ( 即“齊玉苓案批覆 ”) , 廢止的原因是 “已停止適用”。 [3] 

冒名頂替入學羅彩霞案

2004年,羅彩霞被同學王佳俊冒名頂替上大學。2009~2010年,羅彩霞以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權為由,把作弊者——王佳俊的父親(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王佳俊等八名被告訴到法院。最後,不僅羅彩霞獲得了民事賠償而且責任人也鋃鐺入獄。 [4] 

冒名頂替入學山東聊城被頂替上中專事件

1996年王麗麗以王麗這個名字報考了聊城農業學校(當時是中專),報考專業是畜牧獸醫專業,因一直未收到錄取通知書,誤認為未被錄取。
但是在2016年8月的時候,聊城市東昌府區柳園街道辦事處黨委委員王麗(真實姓名陳某)及其弟弟,來到王麗麗家,在之後的攀談過程中,問她是否在1996年考過聊城農業學校。她説考過,一直沒有收到通知書,認為沒有考上。陳某主動説明1996年曾冒名頂替王麗麗上了學。“她説最近她的單位有個調查,需要我配合,還問到了我的出生日期,還有我父母姓名,我都一一回答。後來她還約見了我的父母,讓我父母配合組織上對她的調查,讓我們説是我父母認她做的乾女兒,並讓我父親簽字證明,我父親沒有同意。”
王麗麗稱,自2019年8月開始,她分別向聊城市監察委、東昌區紀委、東昌區組織部等部門反應情況,此後其我家人及本人多次收到頂替人委託他人來説情私了。 [5] 

冒名頂替入學冠縣農家女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

2004年,山東聊城市冠縣高三學生陳春秀被人頂替上了大學,16年後,此事被曝光。 [6] 

冒名頂替入學山東苟晶連續兩年高考被“冒名頂替”

2020年6月22日,苟晶向山東省教育廳進行了實名舉報,表示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東高考中連續兩年被冒名頂替,其中1997年頂替者竟然還是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兒,該班主任曾給苟晶寫過懺悔書。 [7] 
2020年7月3日,根據調查情況,苟晶1997年高考成績達到濟寧市中專(理科)委培錄取分數線,但本人未填報志願,其個人身份、高考成績等被邱小慧冒用。
苟晶1998年高考成績達到濟寧市中專(理科)統招錄取分數線,本人填報志願並服從調劑,被錄取到湖北黃岡水利電力學校上學,系按程序正常錄取,不存在其當年被他人冒名頂替上學問題。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