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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

鎖定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3]  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 [7] 
中文名
學位
外文名
degree [10] 
學位類別
學術型學位、專業學位 [1] 

學位學位定義

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學位和學歷的區別:學位不等同於學歷,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歷證書者仍為原學歷。現在經常出現將學位與學歷相混淆的現象,如有的人學歷為本科畢業,之後通過在職人員學位申請取得了博士學位,這時,學歷仍為本科,而不能稱之為取得 “博士學歷”。 [4] 

學位學位制介紹

現代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學位制度一般有所不同,有3個、4個甚至是5個等級,但每個等級劃分中,一定會有學士、碩士、博士這三級,有些國家或地區還會有副學士,副博士這樣的等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學位設置有着本地獨有的特色。

學位類型

學位教育學位

由教育部門主管的高等院校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8] 

學位宗教學位

依據 《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第三條:遵守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思想品德良好,有志於宗教事業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宗教學位。 [9] 

學位四級學位

學位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力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本專業的最高學力水準的學位稱號。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學位體系中,博士學位是最高的一級。日常生活中也只有博士學位會特別與姓氏結合被尊稱為某某博士。而博士英文同醫生一樣是Doctor。基本上博士論文必須包含該領域創新又有深度的內容,並通過同行學者審查方能取得博士學位。
副博士學位(俄製),俄語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前蘇聯、分裂的俄羅斯烏克蘭、朝鮮等流行俄式學制的歐亞國家的1種頒授給研究生的學位,級別比碩士學位高,相當於博士學位,低於俄式學制的全博士學位(相當於博士後)。在取得副博士學位後,研究生才能夠修讀全博士。

學位碩士學位

碩士是一個介於學士及博士之間的研究生學位(Post-Graduate),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徵具有基礎的獨立的思考能力。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徵掌握並專精於某一學術領域或職場專業。在主攻的學術領域中,合格的研究生必須要能同時瞭解學術理論與現實狀況,運用理論來分析、審辯式思維和專業運用知識。並且比學士更能解決複雜問題,擁有更加獨立和縝密的思考能力。

學位學士學位

學士學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階段授予的學位名稱。它表示學位取得者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學位副學士學位

副學士是一種源自美國和加拿大學位等級,四級學位系統中等級最低的一種,低於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修讀者一般須在社區學院專科學院修讀兩年,通常無需通過論文考核。與之最接近的中國內地教育資歷為大專文憑(但通常大專文憑的取得者須在大學全職學習三年)。在我國台灣和香港有這種學位;

學位學位歷史

學位中國學位制

中國的學位制,嚴格説來是近代才開始建立的,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已有類似現代學位制的涵義。
隋煬帝大業三年(607年)正式設進士科,實行以策取士,這是科舉取士的開始。
唐代的科舉制度已經比較完備﹐而且科目繁多,武則天統治時期已有殿試。
宋代大體沿用唐制,以明經﹑進士兩科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為進士科。由“道”(當時行政區劃的名稱)考試及格者稱“貢士”和“舉人”,送中央禮部考試﹐及格者稱“進士”。
明代科舉制度尤為完備,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
清代科舉制度與此大致相同。
中國引進西方學位制始於20世紀30年代。1935年4月,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國的學位體制,制定並頒佈了《學位授予法》,但並未能全部實施。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曾先後三次擬實施學位制度,但由於種種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實行。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推行的三級學位制,並從198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982年6月我國的首批博士學位產生。至此,我國的學位制度才全面趨於完善和成熟。
現代中國的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學位外國學位制

在國外,學位制度是從中世紀開始出現的。它的歷史是和文憑﹑證書密切聯繫的。
埃及的埃爾-艾扎學校(Al-Azhar)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學校(Al-Qarawjyin)都曾向畢業生授予過一種ijazah(伊斯蘭世界的任教證明)。歐洲中世紀大學對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加以認可,由基督教教會當局批准,授予碩士學位。這種學位僅僅是“教師”的代名詞。1180年後,法國巴黎大學授予了第一批神學方面的博士學位。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很多國家建立了學位制度,但在近幾十年學位制度才得到迅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世界上第一批大學誕生於12世紀或13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大學裏擔任教師的必須是具有一定資歷而且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人。
在大學裏,只有那些在3至4年時間內完成3門學科(即語法、邏輯、修辭)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並且通過了相關考試的人才能被授予bachelor學位。當時所謂的“學位”僅僅是成為一名完全合格的大學教師的一個步驟或條件。這從英語單詞graduate(動詞畢業,名詞畢業生)”源於拉丁語中的詞彙“gradus(即英語單詞“step”,步驟)”也可見一斑。
如今,“master(碩士)”“doctor(博士)”和“professor(教授)”這些代表學位與頭銜的稱謂表示了一個人在學術領域內取得的地位或成就的不同,但在中世紀的歐洲,這些術語所代表的含義並無明顯的差別。

學位常見誤解

學位與學歷
我國規定的國民教育系列中的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從學歷系列上講,主要包括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現已停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六個方面。此外,還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舉辦的大學普通班。高等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三種,即: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
學位 學位
以上學歷證書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的獨立設立的普通高等學校(含設在成人高等學校軍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現代遠程教育的機構)、成人高等學校(即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管理幹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民辦學歷高校發給其所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的畢業生,以及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學位 學位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給高等學校自行授予給學生;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則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位不等同於學歷,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歷證書者仍為原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的,卻不一定能夠獲得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而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的,卻不一定能夠獲得學士學位證書。現在經常出現將學位與學歷相混淆的現象,如有的人學歷為本科畢業,以後通過在職人員學位申請取得了博士學位,這時,學歷仍為本科,而不能稱之為取得 "博士學歷"。
在職申請學位不是學歷教育。申請人在獲得學位後,只表明其在學術上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具有碩士學位畢業研究生的同等學力(能力的“力”),不涉及學歷。因此申請人的學歷並沒有改變,也不能獲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博士與博士後
博士後,又稱博士後研究員,指那些在取得博士學位之後在大學或科研機構中有限期地專門從事相關研究或深造的人。博士後工作的機構稱為“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作為有期限的工作(研究)人員,在工作期滿後,必須退出博士後站點。它不是一種學位,將博士後看成是一種高於博士的學位,是對我國學位制度的一種誤解。
副博士與全博士
副博士學位(俄製),俄語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前蘇聯、分裂的俄羅斯烏克蘭等流行俄式學制的歐亞國家的1種頒授給研究生的學位,級別比碩士學位高,低於俄式學制的全博士學位(相當於博士後)。在取得副博士學位後,研究生才能夠修讀全博士。
要修讀副博士必須先完成4年的大學本科專業教育和2年的碩士研究生專業教育(或者是直接完成5年的大學專業教育獲得俄式學制的專家學位),再經過數年研究生階段的學習(一般為3年),通過專業、外語、哲學(含文史等各門社會科學)的資格考試,最終提出論文,並通過口頭答辯,才能得到學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獲得蘇聯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後待遇的通知》:“獲得蘇聯及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工作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與國內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相同”,也就是説:在中國,副博士學位(俄製)學位被認定相當國內大學或歐美日各國大學授予的博士學位。
台灣最高教育行政部門2000年12月7日出台(89)審字第89155812號函顯示:“大學畢業後修業3年,或碩士畢業後修業2年,取得俄國Kandidat Nauk學位文憑者,可直接採認等同我國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也就是説:在台灣,這個學位被認定為相當於歐美日各國和台灣本土的大學授予的博士學位,Kandidat Nauk是西裏爾字母詞組的拉丁化,中文譯名為副博士。

學位中國學位認證

2014年4月18日,中國學位認證受理預審中心正式啓動,開始受理中國學生學歷學位認證預審。據瞭解,該中心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委託並授權,由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承辦,主要負責中國學生學歷學位認證的材料接收、預審和複核工作,為留學生減輕認證過程中的繁瑣手續和不便,提供一站式服務
2018年8月,教育部發出通知,凡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系統和學位信息管理系統相關數據庫中註冊的學歷學位,一律實行網上查詢和電子認證。實施電子註冊制度前的國內高等教育學歷學位,即2002年以前畢業的學歷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學位信息,將繼續通過人工核查提供書面認證。 [2] 

學位學位名詞譯釋

學位學位制度

學位制度:國家或高等學校為授予學位和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以及對學位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所制定的有關法令、規程或辦法的總稱。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標誌了新中國學位制度的正式誕生。

學位學位等級

學位等級:對學位劃分的層次。為表明學位獲得者學術水平的差異,對學位劃分等級,形成學位層次,以不同的學術稱號授予學位。不同國家文化傳統和授予學位歷史的不同,對學位等級的劃分也不同。目前多數國家將學位劃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學位學士學位

學士學位: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上多數國家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級學位。各國通常按照本國的規定或慣例,由高等學校授予不同學科門類的學士,例如文學學士理學學士等。我國學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12個學科門類以及建築學專業學士學位。 [1] 

學位第二學士學位

第二學士學位:學位等級的名稱。第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是:已經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某專業的本科課程,准予畢業並獲得該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本科專業(根據國家需要,也允許選擇同一學科門類中的另一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

學位碩士學位

碩士學位: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初級學位。碩士學位以大學本科教育和學士學位為基礎,分為學術性碩士學位和專業(或職業)碩士兩種類型。碩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第二級學位。我國碩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軍事學、藝術學等13個學科門類以及40種專業碩士學位

學位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最高等級學位。博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最高級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學術性博士學位和職業型博士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軍事學等13個學科門類以及6個專業博士學位

學位名譽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世界多數國家通行授予的一種名譽性學術稱號。在授予的對象和條件上,各國要求不一,但一般都稱名譽博士學位。我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目的在於表彰國內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在學術、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衞生等領域,以及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事業中的突出貢獻。中國從1983年起,開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位學術性學位

學術性學位:按照學科門類授予,分別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側重學生基礎理論知識和科研能力的培養,有明確的論文答辯要求。 [1]  [5] 

學位專業學位

專業學位:是相對於學術性學位而言的學位類型,是為培養適應社會特定職業或崗位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型專門人才而設置的。專業學位與相應的學術性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培養規格各有側重。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與學術性學位在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理念、培養模式、質量標準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同時,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教研〔2009〕1號)的規定,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並不一定都是學術論文。 [5-6] 

學位學位授予

學位授予:指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學位申請者的申請,審核和決定向其授予學位以及頒發學位證書的活動和工作過程。學位授予活動必須在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的單位中有相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進行。

學位學位授予權

學位授予權:學位授予權簡稱學位授權。特指經批准獲得的向學位申請人授予學位的資格和權力。學位授權的來源在世界各國不一,主要有由國家授予,由大學授予,由地方政府授予等;還有一種情況是通過某種公認的形式,如大學協會或其它形式的大學評議組織等進行評價、審定和認可。我國的學位授予權在1985年以前由國務院批准,之後改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

學位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授予單位:指經批准可以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機構。根據獲得授予權的學位等級,分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學位證書

學位證書:頒發給個人的表明其獲得學位的證明文件。學位證書須由授予學位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號,加蓋授予學位單位的鋼印,並由授予學位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後,方為有效。如發現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授予學位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做出撤銷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並收回發給本人的學位證書。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將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製,但不得使用國徽圖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在2015年7月14日印發的《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將結束“全國學位證書一個樣”的歷史。

學位學位服

學位服:是學位獲得者、攻讀學位者及學位授予單位的校(院、所)長、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或導師)出席學位論文答辯會、學位授予儀式、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儀式、畢業典禮及校(院、所)慶慶典等活動所穿着的正式禮服。學位服由學位帽、流蘇、學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組成。學位帽為方形黑色;
博士學位帽流蘇為紅色,學士學位帽流蘇為黑色,校長帽流蘇為黃色;博士學位袍為黑、紅兩色,碩士學位袍為藍、深藍兩色,校長袍為紅、黑兩色;垂布飾邊處按文、理、工、農、醫和軍事六大類分別為粉、灰、黃、綠、白和紅色。

學位學位課程

學位課程指定申請學位者必須經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畢業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在申請某一級別的學位時,必須通過相應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這些課程通常稱為學位課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