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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協定

鎖定
六四協定,是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了《關於海軍交貨和關於在建造軍艦方面給予中國以技術援助的協定》。因為這一協定是在1953年6月4日簽訂的,故稱“六四”協定。
按照協定,蘇聯在1953年至1955年內交付中國各類艦艇(成品)32艘(合計1.45萬噸),各種飛機148架,機場地面設備車67輛,各種火炮150門,魚雷、水雷、深水炸彈、各種炮彈,觀測、通信、航保、防化、防救等各類配套設備器材若干;同期,交付各類成套造艦材料(又稱“半成品艦艇”)由中國船廠裝制的艦艇49艘(合計1.35萬噸);蘇聯方面無償轉讓中國方面製造艦艇技術圖表和工作圖表,以及生產水雷、安裝火炮等技術文件。
中文名
六四協定
協定內容
關於海軍給予中國技術援助協定
簽署國家
蘇聯、中國
簽署地點
蘇聯莫斯科
簽署時間
1953年6月4日
簽署代表
李富春(中方)

六四協定簽署背景

新中國成立初期,僅存的瀋陽、重慶、太原、上海等地的兵工廠連步槍都造不好。在解放後不到十年的時間,中國常規兵器曾一度接近當時世界先進水平。取得這樣的成果,跟蘇聯的軍援是分不開的,但是,蘇聯的軍援還包含着複雜的政治鬥爭,兩國領導人政治上的嚴重對立造成軍援的大起大落。
1949年,蘇聯高層開始考慮向中國提供軍援,但在武器性能上嚴重縮水。劉少奇訪蘇曾專門向斯大林提出,想買最先進的米格-15噴氣式戰鬥機用於解放台灣作戰,但是後來蘇方提供的是老掉牙的拉-11螺旋槳戰鬥機。據悉,是斯大林讓人偷偷修改了會談記錄,把承諾過的“最先進”改成“先進”,可以看出蘇方反悔了。
朝鮮戰爭爆發後,斯大林雖然向毛澤東保證供應全部軍備,但是在承諾上依然留了一手:援華的武器不僅由“無償”變成按廠價“五折記賬”,陸軍裝備全部都是二戰中的“洋武器垃圾”,雙方為此曾有過激烈爭吵。斯大林出於聯合中國抗美的目的,於1951年5月向毛澤東發電致歉,同意無償贈送372架米格-15新式戰鬥機,不久又將60架最新服役的伊爾-28轟炸機賣給中國。這是斯大林在世時唯一向中國提供的現役裝備。
客觀地説,斯大林時代提供給中國的新式武器不太多,但還是幫助中國把重工業和軍事工業的底子建起來了。蘇聯援建中國的156項的重點工程,奠定了工業化的最初基礎。20世紀50年代的前五年,中國得到蘇制常規武器多為二次大戰時的水平,但畢竟實現了軍隊裝備的第一次躍升 [1] 
六四協定,是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了《關於海軍交貨和關於在建造軍艦方面給予中國以技術援助的協定》。因為這一協定是在1953年6月4日簽訂的,故稱“六四”協定。
為了解決海軍的武器裝備問題,海軍司令員蕭勁光、參謀長羅舜初多次訪問蘇聯,與蘇聯海軍部部長庫茲涅佐夫會商。在此基礎上,經中央批准,在蘇聯訪問的政務院財經委副主任、重工業部部長李富春,代表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訂了《關於海軍交貨和關於在建造軍艦方面給予中國以技術援助的協定》 [2] 

六四協定協議內容

“六四”協定主要是明確了蘇聯政府為中國海軍五年建設計劃前兩年的供貨。這項協定有3個附件:一是關於三年內(1953年至1955年)供應的成品艦艇、武器和其他物資;二是關於1955年前應提供的半成品艦艇及艦船材料;三是關於供應的艦船技術資料,及蘇方派遣專家來華和代為培訓中方研究生。按照附件一,蘇聯政府保證在1953年至1955年內交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類艦艇(成品)32艘(合計1.45萬噸),各種飛機148架,機場地面設備車67輛,各種火炮150門,魚雷、水雷、深水炸彈、各種炮彈,觀測、通信、航保、防化、防救等各類配套設備器材若干(具體數目從略);按照附件二,交付各類成套造艦材料(又稱“半成品艦艇”)由中國船廠裝制的艦艇49艘(合計1.35萬噸);按照附件三,蘇聯方面無償轉讓中國方面製造艦艇技術圖表和工作圖表,以及生產水雷、安裝火炮等技術文件。蘇方將在1954年至1955年內派遣不少於150名專家到中國,以資在中國工廠建造艦艇方面給予技術援助。協定還規定,供貨價值的三分之一由中國方面交付現款,三分之二用蘇聯提供的貸款償付 [2] 
赫魯曉夫在蘇共最高領導人中援華上最大方,提供的軍火質量最高,數量最多。如1953年6月簽訂了對中國海軍發展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六四協定”,對華提供了大量的新式戰艦。
斯大林去世僅兩個月後,蘇聯在軍援上,由過去只肯賣“洋武器垃圾”變成提供“武器設計圖紙”,由中國兵工廠自行生產。1954年赫魯曉夫訪華時,以很謙恭的態度對待毛澤東,承諾增加軍援並供給最新武器技術,幫助中國兵工廠自產 [3] 
根據《六四協定》,蘇聯政府將於1953年至1955年內,移交在中國建造的6種艦艇的全套器材設備及圖紙資料,計有50型護衞艦4套(代號6601)、183大型魚雷快艇24套(代號6602)、613中型潛艇3套(代號6603)、122БИС獵潛艇4套(代號6604)、254К基地掃雷艦4套(代號6605)、151江河掃雷艇10套(代號6606)。後來因海軍在自行研製的50噸炮艇和53甲、54甲炮艇上已加裝了蘇聯的小型掃雷具,又根據當時海軍“空、潛、快”的方針,擬將有限的外匯用以追加其他艦艇,故而“6606”艇僅來了圖紙,並未向蘇提出訂貨和建造。1956年5月,蘇聯又提供了254М基地掃雷艦(6605艦的改進型)的圖紙資料和器材設備。因此,《六四協定》轉讓製造艦艇實際上仍為6種型號,只是內容有了改變。蘇聯轉讓這些艦艇的資料、圖紙基本上是免費的,協定規定無償地給予中國建造軍艦和生產水雷的轉讓製造權,而根據協定3號附件提供的圖紙資料,僅收取複製費和運費。同時,蘇聯政府還將於1954年至1955年內,派遣為數150人以內的蘇聯專家來華給予技術援助,並接受為數100人以內的中國造船人員到蘇聯工廠進行培訓。這些優惠條件,在斯大林時期恐怕是難以給予的 [4] 

六四協定協議執行

《六四協定》很快得到落實。隨着各項技術組織措施的逐步落實及圖紙資料和器材設備的陸續到貨,蘇聯政府按照協定於1954年11月起派出了技術援助委員會。委員會在華期間先後共有288位專家,分別來自蘇聯造船工業部和其他部門的32個工廠、5個電氣安裝公司、12箇中央設計院、8個科學研究院和海軍。其中,委員會領導4人、艦艇設計專家30人、建造工藝專家136人、安裝調試專家44人、工廠設計與基建專家16人、交船驗收專家58人。按工作性質和分級原則,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各專家組由相應的中方機構和人員與之對口配合。委員會主席祖鮑夫和副主席依伏奇金對口配合船舶工業管理局,實施全面領導。委員會副主席米金對口船廠基建設計機構,指導各工廠的改造和基建。委員會副主席塔蓋葉夫則對口配合產品設計分處,直接領導各產品設計專家組。各產品設計專家組對口產品設計分處相應的產品科,各工廠專家組對口配合廠長和總建造師等。除安裝調試和交貨專家輪流到各工廠進行調試和協助交船驗收外,各產品的設計專家組和工廠建造專家組分別固定常駐產品設計分處和各建造工廠。
在轉讓製造中,蘇聯專家在下列方面給予了技術援助:
(1)對有關全面性的或特別重要的技術組織問題向局領導提出書面建議。
(2)指導編制造船工業長遠計劃,協助組織有關工業部門供應為艦艇配套的機電設備
(3)對有關產品設計或建造中重要的技術問題、生產組織、工藝規程等向設計分處和工廠領導或與其配合的中方人員提出書面建議。
(4)向中國工程技術人員、軍代表、工人講解設計、工藝圖紙資料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