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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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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議(拉丁文 mass discussion ),伊斯蘭教法學概念。阿拉伯原文讀作伊智瑪爾(英文 Ijma)意為協商、公決、公眾評議,是伊斯蘭四大立法依據之一,由先知穆罕默德的弟子、伍麥葉王朝首任哈里發穆阿維葉首創,阿拔斯王朝時期趨於完善,在伊斯蘭教法史上產生過極為重要的影響。公議的漢語原義是“以公眾利益為標準議論、評議國家政事”。
中文名
公議
外文名
mass discussion
漢語讀音
gōng yì
解    釋
按公眾利益標準議論國家政事

公議漢語釋義

公議,漢語讀音(gōng yì)意為:按公眾利益標準議論國家政事;或公眾共同評論國家政事。
韓非子·説疑》:使諸侯淫説其主,微挾私而公議。 [1] 
司馬光 《劉道原》:道原公議其得失無所隱,惡之者側目,愛之者寒心。
《東周列國志》第二回 :褒妃曰:‘臣聽君,順也。君聽臣,逆也。吾王將此意曉諭大臣,只看公議如何?
《明史·外國傳一·朝鮮》:帝惡其擅,不允,令該國臣民公議以聞。
葉聖陶 《多收了三五斗》:我們同行公議,這兩天的價錢是糙米五塊,谷三塊。

公議概念來源

公議立法原則

古蘭》《聖訓》公議和類比並,被稱為伊斯蘭教法的四個主要淵源和理論基礎。其來源是:在公元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後最初數十年的司法實踐中,伊斯蘭教法學家和思想家對於《古蘭》《聖訓》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宗教、社會行為沒有一致的意見和司法判斷,無論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穆斯林社會成員迫切需要教法學家對這些行為作出符合伊斯蘭信仰原則的斷決。在這一背景下,有學者提出在閲讀《古蘭》啓示的基礎上,由眾學者對這些行為作出多數人能夠接受、且不違背伊斯蘭信仰原則的解釋和判斷。這就是公議立法的來源。
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教法學家對公議常常有着不同的解釋。於是出現了廣義公議、狹義公議之分。

公議廣義公議

產生於穆罕默德去世後的最初數十年,麥地那哈里發政權根據社會現實需要,穆斯林民眾就基本信仰問題,如《古蘭》的神聖性、先知穆罕默德的使命等問題形成共同信念和一致意見,體現着民意或社會輿論對宗教傳統和習慣的確認。亦稱麥地那的公議或遜奈。這期間公眾遇到的疑難問題,他們都採取公議的方式進行決斷。

公議狹義公議

教法學家在創制、解釋律例遇有分歧意見時,如在經、訓中沒有先例可循,他們即以某一地域、某一權威法學家的意見作為參考作出判斷。早期公議作為一種自發的法學思想傾向,反映着教法學家們對社會習慣的確認或規範,具有兼收並容性質,不具有強制性。
到了伍麥葉王朝阿拔斯王朝時期,當局為鞏固和維護統治秩序,大力推行用公議原則制定國法,一些正直的教法學家因拒絕與王朝當局合作而遭迫害。10世紀(一説1258年)以後,遜尼派教法學家中間逐漸形成了“公議不謬説”,其根據是以下聖訓:“我的教界的一致意見是不謬的”,“凡穆斯林大眾視為正義的,在安拉看來也是正義的”。歷史上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一般都承認公議的不謬性和約束力,認為法學家個人根據經、訓所作的類比判斷,只有經公議核准方為有效。同時又認為,只有早年才智超羣的權威宗教學者們(穆智泰希德)才有資格形成公議。在具體執行公議原則時,各教派也有不同態度。有的教法學家只限於援用聖門弟子公議的案例進行類比推論。如沙斐儀法學派在創制律例時廣泛使用公議,尤其崇尚聖門弟子的公議;而罕百里法學派則採取審慎態度,艾巴德派認為公議是律例的淵源之一,而扎希裏派則反對使用公議。
什葉派在理論上拒絕公議,而遵循其伊瑪目或其代理人穆智泰希德的個人決斷。
近代興起的瓦哈比派,只承認那些同穆罕默德共過事的、直傳聖門弟子們的公議。

公議立法實踐

公議作為教法第三個理論基礎和重要的淵源,它不僅決定對經、訓原文的選擇和釋義,也決定類比是否有效,併為教法學提供權威的理論依據。但歷史上隨着公議應用範圍不斷擴大,類比判斷的領域日益受到限制,許多教法問題變為一成不變的結論,這使教法實體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因此,進入近代以後,伊斯蘭教內部的現代主義派和原教旨主義派的部分學者一方面否認中世紀的“公議不謬説’,另一方面則對公議的形式和職能作了新的解釋。現代伊斯蘭國家教法界較為流行的一種解釋,認為經穆斯林推舉產生、有各階層、各派別教法學者代表參加的穆斯林立法會議為公議的最高體現,具有權威性。其職能是為在集中指導下的伊斯蘭民主政體表達民意提供適當的渠道和機制。當代法學家亦極力主張“重開創制教法律例的大門”,把公議原則視為集體創制律例的發展而加以倡導,這是伊斯蘭法學領域出現的一種新發展趨勢。
(吳雲貴 馬忠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