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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

鎖定
公職,即公共職務,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位,主要對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負責。
中文名
公職
拼    音
gōngzhí
外文名
public office
領    域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公職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公職,即公共職務,指在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職位。 [1] 
引證解釋
公務,即公事。 [2] 
漢·桓寬鹽鐵論·取下》:“‘浚發爾私’,上讓下也。‘遂及我私’,先公職也。”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一編第二章第二節:“製陶是在這方面有經驗的婦女的公職。” [3] 

公職宗教含義

公職廣義概念

公職(英語:office),或譯職位,內容包含服務、責任、儀式。該名稱來自拉丁文名詞officium,據信是由兩個名詞“工作”(opus)以及“使做”(facere)合成而來。在天主教東正教等較為傳統的基督教宗派內,公職通常意指基於特殊的、官方的指定而做的一切服務或工作;也指代教會內官方正式指定的職務、地位或身分。 [4] 

公職狹義概念

天主教會中有兩種公職:①以聖職聖事為基礎的公職;②基於官方指定非聖職聖事的公職。因為第二種公職事實上與未祝聖職務相同,所以狹義上教會的公職即聖職聖事的公職,歷來分為三個層次:主教、司鐸與執事。 [4] 

公職職權沿革

中世紀,聖職聖事的公職的作用相當狹窄,僅限於敬禮聖事佛羅倫薩大公會議(1439-1445)形容其角色是“在教會內為生者亡者獻祭的權柄”。
宗教改革強調宣講福音是聖職聖事的公職主要的功能。出於教理,不太重視聖職聖事,嚴格來説不再講聖職聖事的公職。 [4]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1962-1965)在《教會》教義憲章(簡稱LG)第三章中明確天主教聖職聖事的公職劃分為三級:主教、司鐸與執事 [5]  ;在《教會》教義憲章、《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簡稱PO)、《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簡稱CD)中接受耶穌身懷三種公職(先知、君王與司祭)的教理 [5-7]  ,強調三者彼此依賴,未指定任何優先順序。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