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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

鎖定
公益性捐贈是公益、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指納税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中文名
公益性捐贈
外文名
The public welfare donation
規    定
《企業所得税法》
年度利潤總額
12%
所得款
將捐給貧困人民
拼    音
gōng yì xìng juān zèng

公益性捐贈相關定義

現行《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所得款將捐給貧困人民。在《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定義:《企業所得税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性捐贈補充説明

在《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1]  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