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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司

鎖定
公檢法司,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四類國家政法機關的合稱。 [1-2] 
其中,“公”指公安機關,“檢”指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法”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雙重屬性,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為專門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司法機關。 [7] 
中文名
公檢法司
屬    性
國家機關
屬    性
政法機關
司法機關

公檢法司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國家的偵查機關,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7] 
公安機關的任務: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7] 
公安機關的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治安保衞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3] 

公檢法司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 [7]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通過行使檢察權,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羣眾生活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保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7]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照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 

公檢法司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5]  審判權由人民法院單獨行使,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 [7] 
人民法院的任務: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以及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7] 
人民法院的職權: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屬於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且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還有權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7] 

公檢法司司法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它又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如刑罰執行)的行政管理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 [7] 
司法行政機關的任務和職能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