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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權

鎖定
作為一個法律事實,中國的檢察機關定位於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定位於司法權,已得到憲法的確認;
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  相關規定,人民檢察職權的主要包括:制約監督偵查權、訴訟監督 [2]  、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和刑罰執行監督與監所檢察四大部分。 [3] 
中文名
檢察權
外文名
procuratorial authority
所屬部門
檢察院

檢察權名詞定義

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對國家的憲法、法制的統一、正確地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力,是國家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體現。 [4] 
檢察權是檢察機關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瞭解、監督和引導的權力。 [4] 

檢察權主要職能

檢察權伴隨着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化進程的推進、干預、制衡國家其他權力,特別是制約司法權行政權的職能日趨顯著。檢察權在性質上屬於法律監督權,這是因為:
一.從檢察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來看,檢察權是隸屬於統一的國家最高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並列、獨立的國家權力。
二.從檢察權的內容來看,檢察權本身具有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特點。
三.從檢察權的宗旨來看,檢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5] 

檢察權發展進程

中國共產黨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起,就進行着人民檢察制度的創建與探索。在八十年的發展中,人民檢察制度既吸取了前蘇聯和西方國家檢察制度的諸多優點,更融匯了中國政治歷史文化精華,有着鮮明的中國特色,發揮着監督公權力依法行使、維護法制統一和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人民檢察演進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被賦予人大權力統轄下獨立行使的監督職權。 [3] 
制約監督偵查權
1949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規定:“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提起公訴”。1954年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對制約監督偵查權、保障公民權利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不受逮捕。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979年檢察院組織法不僅規定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還明確規定了偵查監督的主要內容,批准逮捕決定起訴的法律要求,以及偵查監督程序。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偵查。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從此開始。
訴訟監督
1934年4月公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規定:終審後檢察員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司法機關抗議,再行審判一次。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發布命令,國家檢察長有非常上訴權。黨領導的晉冀魯豫邊區政府規定:“對高等法院判決如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還高等法院複審”。
1949年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了兩項針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對各級司法機關之違法判決提起抗議”;“對於全國社會與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訴訟,均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之”。後來審判監督範圍又增加了裁定的抗訴。
1954年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地方各級檢察院對本級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議;高檢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如果對審判委員會決議不同意,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處理。這些規定是新中國檢察制度創建五年來實踐的總結提高與完善。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出庭的檢察人員發現審判活動有違法情況,有權向法庭提出糾正意見。”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監督權行使主體明確為人民檢察院,並規定發現法院審理案件違反訴訟程序,有權提出糾正意見。
1982年3月頒佈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9年4月頒佈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審判的監督職權。至此,檢察機關在三大訴訟領域監督防範審判違法與錯誤的制度基本建立。
職務犯罪立案偵查
瑞金時期工農檢察部是兼有職務犯罪檢察職能的機構,其職責包括監督國家機關、企業和工作人員正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查處和清除其中的階級異己分子、貪污腐化和動搖、消極分子;對貪污腐化、官僚主義案件行使偵查權等。
新中國的檢察機關從監督公權力依法行使角度,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重點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進行的犯罪。1962年11月,《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職責範圍的試行規定》頒佈,“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和企業職工中的貪污、侵吞公共財產、侵犯人身權利等嚴重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處理的,由檢察機關受理,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判決”。至此,檢察機關直接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範圍明確。
1979年通過的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在法律層面對檢察機關的刑事立案權及管轄作了具體規定。“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為執行刑事訴訟法下發的《關於案件管轄的聯合通知》,將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屬於職務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職務便利進行犯罪的5類22種刑事案件,劃為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管轄案件。
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罰執行監督與監所檢察
從新中國成立起,法律就賦予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的職權。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規定:“檢察全國司法與公安機關犯人改造所及監所之違法措施。”1954年9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和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同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的職責。
從檢察職權的演進來看,在現行憲法法律構架內,檢察職能作用發揮,要承擔人民期待、法治需要的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推進社會法治有序、督促公權力依法行使及官員清廉等責任,並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忠於授權,接受人大監督;二是查處職務犯罪,遏制腐敗勢頭;三是加強訴訟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四是化解矛盾,引導民眾維權。

檢察權歷史淵源

有法學家認為,中國檢察制度是根據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和前蘇聯列寧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思想,在繼承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和解放區的檢察工作的優良傳統,發揚中國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別是御史監察制度的精華,吸收國外特別是蘇聯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建設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情況而建立的。這一觀點比較全面,但不無可資商榷與補充之處。
古代監察制度
1、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雖然與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處,卻無必然聯繫。古代監察制度承擔檢舉犯罪、監督文武百官、審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職權,與現代檢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處,但御史制度的發展演變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斷裂。20世紀初期的清末新政,仿1868年明治維新以後的日本在各級審判廳附設檢事局,將現代西方大陸法系的檢察制度引入清末的中國。但中國古代將御史監察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國家權力: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直接向國家的最高統治層(皇帝、君王、天子、君主)負責,不受地方行政(古代的行政包含行政和司法)長官干涉(當然這種獨立是相對的);御史享有相對獨立的地位、極大的權力和特殊保護等做法,在當前仍頗有借鑑意義。
前蘇聯檢察制度
2、蘇聯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應當是中國檢察制度最主要、最直接的淵源。新中國從開始建立檢察制度的時候起,在宏觀上把列寧關於法律監督(在原蘇聯被稱為是一般監督)的理論作為檢察院建設的指導思想,在微觀上結合了中國的實際。彭真同志指出:“列寧在十月革命後,曾堅持檢察機關的職權是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院組織法運用列寧的這一指導思想。”蘇聯解體後,中國成為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中國的檢察制度以其鮮明的社會主義特徵,在世界各國檢察制度中獨樹一幟。
英美因素
3、90年代以來西風東漸,中國的檢察制度受到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制度的一些影響。突出表現在訴訟模式的改革上:1979年《刑事訴訟法》為基礎建構的刑事訴訟模式,具有典型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特徵;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引進、吸收了諸多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模式的內容,形成了“混合型”訴訟模式,在實踐中有向當事人主義發展的趨勢。純粹“當事人主義”和“等腰三角形”訴訟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制基礎上,與中國原有的法律制度並不兼容。首先,中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創設法律,因此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成為必要和可能;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程序意義上的監督,與具有實體處分性的司法權沒有衝突,尊重審判權不等於“司法至上”,有錯不糾才是對司法權威最大的侵害;最後,中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是控方當事人,與法院一起承擔懲治犯罪和維護社會公正的雙重使命,與作為國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師也不構成對立的兩極。

檢察權本土化

研究中國的檢察制度必須站在本土化的基點,借鑑國外的檢察制度亦必須考慮與本土憲政結構和法律文化的兼容與整合。中國檢察制度理應具有與時俱進的品格,但與時俱進不是盲目抄搬,檢察改革必須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人民檢察制度的框架內進行。因此,堅持中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科學定位,還檢察權以獨立法律監督權的本來面目,並不斷予以加強和完善,是當前檢察改革應然的基礎和前提。視中國憲政體制於不顧,而奉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三權分立”為圭臬,必將使中國檢察制度背離其設立的初衷,而使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產生衝突,甚至淹沒於西風東漸的狂潮。

檢察權重要性質

性質,是一事物區別於另一事物的根本屬性。所謂屬性則是指事物固有的內在特徵。檢察權作為國家權力不斷分化、發展和組合的產物,自然也具有其與眾不同的內在屬性。檢察權的性質直接決定着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檢察權的內容、結構和功能也反映着其性質。一般來説,檢察權的性質是指在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檢察權所處的地位和在權力劃分中的歸屬。從國外的視角來看,檢察權始終都是一個“尚未清晰定位的權力”,它始終在三權分立體系中逡巡徘徊。它並不完全等同於司法權或是行政權,但是檢察權是否與以上兩種權力毫無關聯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論是司法權屬性還是行政權屬性,它們與檢察權之間都存在着選擇性親和。即司法權屬性、行政權屬性同檢察權之間並非決定性的因果關係,而是非決定性的。檢察權與司法權、行政權既互相區別又相互交叉。司法權屬性、行政權屬性這兩種檢察權自身屬性之間並非是非此即彼的、排他的關係。針對檢察權屬性進行的研究,最關鍵的就是把握檢察權設立之初分權的本質,把握住檢察權設立的目的——即分化司法權、行政權,最終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檢察權屬性的研究方法就應該緊緊抓住檢察權分化的權力本質,首先進行理性角度的思考。一直以來,學界對於檢察權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力的問題爭論不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至今為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關於檢察權性質學説,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 [6] 

檢察權不同觀點

檢察權司法權

1、這種觀點認為,檢察權應歸於司法權的範疇。主要是從現有國家體制加以論證,認為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一府兩院”的權力架構下,檢察權已經與行政權徹底分離。憲法已明確規定,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説明檢察權與行政權之間並沒有隸屬關係。從司法權的含義上來理解,司法是司法機關依照司法程序就具體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檢察機關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採取措施,做出決定,對具體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其行為特徵和活動性質,也具有司法性質。此外,司法權的主要行使方式是訴訟,而檢察機關是訴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應該視檢察權為司法權的組成部分。雖然直到2010年為止理論界對於什麼是司法權還沒有形成完全統一的觀點,但一般認為,狹義的司法權是指審判權。(本文暫不研究司法權的內涵和外延問題,在此所提到的“司法權”僅指狹義的司法權)本文認為,檢察權不是狹義的司法權。一般認為,司法權都具有終極性、被動性和獨立性的特點,然而,檢察權並不同時具備這三個特點。 [6] 

檢察權行政權

2、這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的組織體制上具有行政特性。檢察機關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檢察一體制”,即檢察機關上下形成一個整體。其表現為:“階層式建構”和上級的“指令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上級檢察官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監督的“指令權”,而下級有服從義務,這種縱向位階制和上下領導關係是典型的行政性關係。檢察官所實施的包括犯罪偵查與檢控的行為是一種為維護法律秩序所實施的積極而主動的行為,不是消極與被動的裁判行為,這具有行政特徵。本文認為,檢察權不是行政權。我們判斷一個權力的屬性,應依據其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權力設置的目的,與什麼權力構成一個統一體,有什麼獨特的行為個性和功能等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是從某一方面來下定論。而且,一種行權原則並不具有説明其權力性質的功能。 [6] 

檢察權雙重屬性

3、這種觀點認為,法律監督是檢察權的本質屬性,司法性和行政性是檢察權兼有的屬性。如果不確定、不確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性,檢察機關的發展可能就會偏失,這是方向性的錯誤;如果不承認檢察機關具有行政性質,就無法確認當代世界所共有的“檢察一體化”的體制;如果不承認檢察機關具有一定司法性質,就不能引入檢察官相對獨立原則及有關的一系列制度。這種學説表達模糊,無法揭示檢察權的本質屬性。行政權和司法權各自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檢察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力,是法律監督權。因此不能説檢察權既是行政權又是司法權,否則,最後就將導致“此亦彼,彼亦此”無法辨認出某一事物自身的特殊性的局面。 [6] 

檢察權四不像

4、這種觀點認為,檢察權既非司法權又非行政權,是獨立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就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的行政性質和司法性質的有機結合共同構成了法律監督權特有的屬性,使它既不同於行政權,又不同於司法權,而成為國家權力分類中一種獨立的權力。法律監督權與檢察權,是一個事物的兩種命題。]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並將行政權審判權與法律監督權分別賦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行使。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享有的權力統稱為檢察權或法律監督權,是國家為確保法律能夠統一正確實施而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獨立而專門的權力。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實現手段統一和依附於檢察權,從而使檢察權呈現司法性或行政性的某些特徵。本文贊成法律監督學説,即檢察權應定位為法律監督權。 [6] 

檢察權原因

檢察權歷史視角

我國封建王朝長期實行皇權之下行政(包含司法)、軍事、監督三權分立的制度。其中,監督權是獨立於行政權、司法權的,是對行政權司法權的一種外部制約,這同檢察權非常類似。除了沒有行使公訴權,御史制度與檢察制度的其它兩項職能是基本吻合的。因此,御史制度是中國檢察制度的歷史淵源,它雖然隨着清王朝的土崩瓦解而走向消滅,但其作為一種集權統治下的監督制度的實質卻一直得以延續下去。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混同、公訴權和審判權的合一,使得以公訴權為核心的西方檢察權在中國沒有土壤和條件,但卻形成了以彈劾查處官吏和監督制約審判為主要內容的、部分職能與檢察權重合的御史制度。清末以後,引進了西方的審、檢分離,進行訴訟民主化改革,使我國的檢察制度得以以公訴權為主要內容而建立和發展。與此同時,淵源於御史制度的監察制度也在不斷變革並向前延伸,最終在中國的檢察機關和檢察職權中找到歸屬,完成歷史實質意義上的檢察權與現代形式意義上的檢察權的重合,也完成了我國傳統檢察權與西方傳來的檢察權的融合。列寧所創立的前蘇聯的檢察制度是一種全新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檢察制度,沒有照搬照抄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而是從蘇俄實際情況出發,借鑑國外和人類法制史上的先進經驗加以制定。我國檢察權的設置既借鑑了列寧的檢察理論思想,但又不是對前蘇聯檢察制度的簡單翻版,而是根據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吸收了其中的合理部分,並且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地進行豐富和發展。可見,社會主義中國建立以後,借鑑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移植前蘇聯的檢察制度,將檢察機關定位為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並列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着法律監督的職能。 [6] 
同時,通過對其他國家檢察制度起源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西方檢察制度從誕生之日起就成為維護法律統一、防止行政和司法專斷、保障人權、維護公益和實現公正司法的中堅力量,監督性是檢察權與生俱來的品格;社會主義國家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形成也是列寧繼承於前人的思想精華,同時根據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和蘇聯社會的具體實踐,創立了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的,以法律監督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檢察法律思想和制度。其中,檢察機關履行着法律監督的職能是共同的特徵。因此,把檢察權定位為法律監督權是有歷史依據的,是根據中外檢察制度發展全過程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和定位。 [6] 

檢察權憲政視角

縱觀世界各國,一個國家的檢察權性質都受制於該國的憲政體制。因此,要正確認識並準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就必須深入把握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權組織形式檢察機關是實行人民代表制度的產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政權組織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權力都來源於人民代表大會,不僅其機構設置和領導人員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而且其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也要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不僅享有立法權,還享有監督法律實施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在總結歷史經驗、充分發揮人民當家做主的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民主政治權力結構模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求國家權力應當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但這並不是説國家權力及其各項權能的行使均由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恰恰相反,它要求在人民代表大會享有最高權力(包括立法權)的前提下,把國家權力劃分為若干部分,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以便使國家權力既能有機結合形成一個統一行使的運作體系,又能形成分工負責、相互制約、高效運作、防止專斷獨行的分權制衡機制。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組成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源於人民代表大會,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我國國家機構體系中,人民代表大會處於最高的地位,在其下還設立了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分別行使國家職能中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軍事權。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和軍事權分別是國家權力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權力的行使當然要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除此之外,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裏暫不研究軍事權)三者之間也要互相制約,這樣才能夠保證整個國家權力的各項權能有序運行。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是平行,不存在上下的隸屬關係。檢察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力,又根據憲法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法律的規定可知,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因此,法律監督是檢察權最重要最本質的的職能,檢察權應定位為監督權。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權力自產生之日起就有被濫用的危險,要保證權力不被濫用,保證其在正確的軌道上高效運行就必須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這是權力制衡原理。作為和行政權與審判權平行的檢察權對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既符合我國憲政的要求,又符合權力制衡的一般原理。 [6] 
憲法以及相關法律對檢察機關地位的規定表明了我國的檢察權應定位為法律監督權。《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現代法治國家裏,一個國家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它所行使的職權性質定位都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尤其是憲法上的規定。以上憲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説明: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它所行使的職權(即檢察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力—法律監督權。 [6] 
綜上所述,以憲政為視角來探討檢察權的性質是科學的。以憲政為視角,把檢察權定位為法律監督權既符合憲法和政體的要求,又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6] 

檢察權審檢視角

從審檢關係和司法監督的視角看,檢察權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就表現出獨立性和監督性的特點。控訴權和審判權相分離,是訴訟發展史上意義重大的一次分工,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和制度。它為審檢機構分離提供了法理依據和制度基礎。一定意義上講,現代國家採“審檢分設”的機構模式,其出發點就是為了增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避免審判權和檢察權交互影響,從而更有效地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實現檢察權對審判權的橫向制衡,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或異化。 [6] 

檢察權法系比較

檢察權綜述

當今世界主要有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三大法系。由於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等原因,不同法系國家甚至同一法系國家在檢察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正如中國台灣地區資深檢察官朱朝亮先生講的那樣:“按檢察官之定位,有定位為行政機關代理人者,如法國法制,有定位為行政機關辯護人者,如美國法制,有定位為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辯護人)者,如日本法制。”

檢察權大陸法系

12世紀的法國,地方封建領主的權力很大,國王的權力受到限制,為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國王便設立代理人,代理國王處理私人事務,並承擔監督王國法律在領主土地上實施的職責。14世紀,法國將原先的國王訴訟代理人改稱為檢察官,普遍設於各級法院,一方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罪犯進行偵查和起訴,參與法院的審訊,另一方面代表國王對地方行政當局進行監督,成為國王在地方的耳目。這被認為是檢察官制度的起源。直到2010年為止,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把檢察機關界定為準司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法律監督和保證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職能。法國檢察機關一方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起訴、支持公訴和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等職能,另一方面還對司法救助制度的運營、户籍官員、私立教育機構、新聞雜誌等定期刊物進行審查監督。德國檢察官在法庭審理階段,充任國家公訴人,同時監督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並且對判決的合法性負有監督職責。葡萄牙檢察機關還對常規法律的合憲性進行監督。因此,大陸法系檢察官享有近似於法官的身份、經濟和特權保障,被稱作“站着的法官”和“法律守護人”,在法庭上檢察官既是公訴人又是法律監督者,法、德、日等國檢察官均可對法院的某些錯誤判決提出上訴(抗告)。

檢察權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檢察制度主要起源於15世紀的英國。1461年,英王將擔任王室法律顧問的國王律師改名為英國檢察長,1515年,又設副檢察長,逐步形成了英國的檢察制度。英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判例法國家,法律被稱為“大法官的腳”主要由法官遵循和創設,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權威是不能容忍更上位的監督者。同時,英美國家各成員亦擁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尋求整個國家的法制統一既無可能亦無必要,因此法律監督理念在英美法系國家不可能產生。

檢察權社會主義法系

社會主義法系的檢察制度起源於蘇聯,其理論基礎主要來源於列寧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理論。列寧檢察制度的理論架構至少應包含以下三層含義:①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應當是統一的。“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應當是全俄統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的法制。”②檢察機關的職權就是法律監督,具有專門性和程序性。“檢察長的職責是使任何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決定都不同法律牴觸,所以檢察長有義務僅僅從這一觀點出發,對一切不合法律的決定提出異議,但檢察長無權停止決定的執行。”③檢察權應當統一獨立行使,不受地方干涉。“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為專職專責,不執行任何行政職能,受中央垂直領導,行使中央檢察權。”“檢察長的唯一職權和必須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監視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瞭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別,不受任何地方的影響。”

檢察權法系研究

1、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天生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能。中央集權成文法國家一般要求國家法律在全國的統一正確實施,法官只能嚴格適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創制法律,必須有一個機關承擔起法律監督的責任,以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而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的檢察機關自產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訴人與法律監督者的雙重身份,享有近似於法官的身份、經濟和特權保障。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職責範圍稍小,因而將其界定為“訴訟機關”似乎更為妥當;而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的職能更加廣泛,將其界定為“法律監督機關”較為合適。
2、權力劃分是影響檢察機關準確定位的決定因素。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將“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先驗的前提,因而檢察機關只能定位於行政或司法機關;而社會主義法系在權力劃分上更為開闊,因而在最高權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檢察“四權分立”的格局。
3、社會主義法系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高於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檢察機關。
①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檢察機關定位於行政機關(或準司法機關),大多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也有個別設置於法院中,與立法、司法機關不在同一層面。中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其負責,同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平行設置,互不隸屬。②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檢察機關基本職能是追訴刑事犯罪,即便具有一定監督職能,也只是對偵查、執行以及司法審判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社會主義法系檢察機關則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其基本職能,且監督範圍廣泛,公訴只是法律監督的手段和組成部分。
4、刑事訴訟模式是檢察機關定位的具體表現。
由於大陸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檢察機關具有雙重身份,他們在不同程度上承擔法律監督的職責,因而在訴訟模式上更傾向於職權主義,檢察官要遵守客觀中立的原則,要對判決的公正性進行監督,而不是單純的指控被告人。英美法系的檢察官被視為控方當事人,他們可以在庭前與辯方進行辯訴交易,對公訴權進行較大的裁量處分,在庭上則只承擔提出並證明犯罪事實的任務,這便是“當事人主義”或“等腰三角形”的訴訟模式。
參考資料